第 227 條
檢送「研商原已領有使用執照,規模已達十五層或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申請增建時,法規適用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01. 11. 台內營字第 8572053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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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相關條文規定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3. 17. 台內營字第 847234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第一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得否依同編第 162 條規定辦理?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係基於容積管制精神而訂定,是得依同編第 162 條規定之「總樓地板面積」核計之。 第二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應如何計算?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係指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核計之該基地最大建蔽率。 第三案案由: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住宅,一樓為店舖或辦公室等用途,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 決議: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 第四案案由:高層建築物之「樓層數」認定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之認定,以實際設計之樓層數為準。 第五案案由:高層建築物升降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決議:由建築師依實際設計需要及設備規格簽證負責。 第六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設有燃器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者,其各使用單元之燃氣設備垂直供氣管路應集中設置。 第七案案由: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補充規定。 決議:建議由消防署納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臨時動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4. 02. 06. 84高市工務建字第 2660 號函關於 83 .10 . 28. 台內營字第 8388526 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疑義。 決議:本案仍應依本部 83. 10. 28. 台(84)內營字第 8388526 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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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應留設空地之比,市場用地之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5. 01. 31. 營署建字第 2582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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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而樓層在十五層(註一)以下且簷高在五十公尺以下者,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規定設計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5. 05. 13. 營署建字第 08608 號 說明:
※註一:本函中「十五層」,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十六層」。 ※註二:本函中「第 7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9 款」。 |
第 229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9 條有關退縮建築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2. 12. 台內營字第 8672247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37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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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基地正面面臨都市計畫道路之建築線,側面及背面之「地界線」範圍內臨接「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其側面及背面是否仍依「地界線」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29 條相關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10. 02. 2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026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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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0 條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相關條文規定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84. 03. 17. 台內營字第 847234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第一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得否依同編第 162 條規定辦理?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係基於容積管制精神而訂定,是得依同編第 162 條規定之「總樓地板面積」核計之。 第二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應如何計算?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係指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核計之該基地最大建蔽率。 第三案案由: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住宅,一樓為店舖或辦公室等用途,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 決議: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 第四案案由:高層建築物之「樓層數」認定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之認定,以實際設計之樓層數為準。 第五案案由:高層建築物升降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決議:由建築師依實際設計需要及設備規格簽證負責。 第六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設有燃器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者,其各使用單元之燃氣設備垂直供氣管路應集中設置。 第七案案由: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補充規定。決議:建議由消防署納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臨時動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4. 02. 06. 84高市工務建字第 2660 號函關於 83 .10 . 28. 台內營字第 8388526 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疑義。 決議:本案仍應依本部 83. 10. 28. 台(84)內營字第 8388526 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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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規定之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6. 10. 06. 台內營字第 8681794 號 說明:
※註:84. 03. 17. 台內營字第 8472341 號詳同章第 228 條解釋函。 |
第 232 條
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位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2. 24. 台內營字第 870268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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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置疑義乙節,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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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位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07. 31. 營署建字第 57251 號 說明:
※註: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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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有頂蓋者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09. 28. 台內營字第 898443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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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於基地內設置緩衝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10.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66990 號 說明:
※註一:87. 02. 24. 台內營字第 870268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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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4. 28.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16613 號 說明:
※註一: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7. 02. 24. 台內營字第 870268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三:89. 07. 31. 營署建字第 5725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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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可否落柱及能否與車道重疊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0. 06. 2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0080535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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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可否落柱及能否與車道重疊乙案,復請查照。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12. 08.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70144 號 說明:
※註:100. 06. 2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0080535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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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110 年 1 月 19 日發布修正前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置疑義 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30.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060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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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條
關於原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辨法審定通過,且在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發布施行前掛號,而於發布施行後領得建造執照申請變更設計案件,其建築物規模由地下三層、地上二十三層變更為地下四層、地上二十層,在不增加基地面積,不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情形下,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1. 05.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83670 號 說明:
※註:87. 07. 02. 台內營字第 8772186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3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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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開第 108 條、第 109 條及第 233 條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05. 08. 1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1180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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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7. 02.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3426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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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規定時,非居室之梯廳是否仍需檢討二方向避難原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4. 27.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0695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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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7. 06. 14.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099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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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居室之機械室空間是否須檢討通達二座樓梯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8.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9116738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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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條
有關貴協會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部分條文規定,其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是否可為具有遮煙性能及防火性能二項設備組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7.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355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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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6 年 07 月 14 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2 條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 08.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61011896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6. 06. 28. 營署建管字第 1060031806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兼復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106. 05. 01. 中建安字第 1062060804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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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或昇降機間出入口是否比照內政部 104 年 08 月 27 日內營建管字第 1040812566 號函不需具遮煙性能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2. 06.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208079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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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連接二座一般用昇降機,昇降機間各出入口可否免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13. 07. 15.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3080796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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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3 條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相關條文規定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3. 17. 台內營字第 847234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第一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得否依同編第 162 條規定辦理?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係基於容積管制精神而訂定,是得依同編第 162 條規定之「總樓地板面積」核計之。 第二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應如何計算?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係指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核計之該基地最大建蔽率。 第三案案由: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住宅,一樓為店舖或辦公室等用途,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 決議: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 第四案案由:高層建築物之「樓層數」認定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之認定,以實際設計之樓層數為準。 第五案案由:高層建築物升降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決議:由建築師依實際設計需要及設備規格簽證負責。 第六案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設有燃器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者,其各使用單元之燃氣設備垂直供氣管路應集中設置。 第七案案由: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補充規定。 決議:建議由消防署納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臨時動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4. 02. 06. 84高市工務建字第 2660 號函關於 83. 10. 28. 台內營字第 8388526 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疑義。 決議:本案仍應依本部 83. 10. 28. 台(84)內營字第 8388526 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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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之住宅,其廚房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否與其他部分區劃分隔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5. 05. 10.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1853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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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6 年 05 月 28 日召開之「研商建築物用途為旅館之高層建築物得否使用燃氣設備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6.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6291016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按建築物內使用燃氣設備需設置管路,管路是否發生瓦斯洩漏偵測不易,且於地震時有造成二次災害之虞,又因高層建築物救災不易,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第 1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有關旅館或觀光旅館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因機能所需設置之鍋爐,除燃氣方式尚有其他選擇,故採用之鍋爐如屬燃氣設備,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有個案擬不適用前揭規定,得依總則編第3條規定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屆時邀請本部消防署、國家地震中心、當地瓦斯公司等相關單位會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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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置燃氣設備空間之法令適用乙案內政部函 101. 09. 28. 台內營字第 101080874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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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第 2 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9. 07.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18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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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集合住宅廚房防火區劃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11. 20. 國署建管字第 11301067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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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7 號
檢送「研商建築物防火避難規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09. 07. 營署建管字第 908402 號 說明:併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90. 05. 25. 北市工建字第 9043189600 號函。 <<會議紀錄>> 案由一:建築技術規則增訂高層建築物及大規模建築物應提送建築物防火避難計畫事宜及應提送防火避難計畫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決議:為加強高層建築物及大規模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有必要增訂提送防火避難計畫之規定,至如何納入規定及具體條文,併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增修訂案,由專案小組一併研擬修正草案。 案由二:如何辦理防火區劃貫穿部填塞材料之審核認可。 決議:
案由三:另組專案小組審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及第四章修正條文事宜。 決議:本案提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報告後,簽組專案小組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研究成果審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修正條文草案,並研擬第四章修正條文草案。 案由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附表說明五修正建議案。 決議:按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應設置之設備,均應能發揮正常功效,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如有未發揮預期功效之情形,宜請消防單位檢討原因並予以改善。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3 條規定:「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份,除樓梯間及昇降機間外,應按左列規定區劃: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部分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得按每二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三、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是建築物第十一層以上部分,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依本編第 100 條規定之排煙設備,縱依第 88 條說明五規定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但依第 83 條規定應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規定已相當嚴格,是第 88 條附表說明五尚無排除十五層以上樓層適用之必要,現行規定毋需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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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2 年 06 月 07 日召開研商高層建築物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規定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6. 13.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2361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2. 05. 31.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31041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併復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02. 05. 14. (102)建開全聯字第 7694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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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類產品,其認可使用範圍請依說明三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7. 22.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5494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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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如使用集合式總存水彎,其材質得否使用非不燃材料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7. 19.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393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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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5. 16. 營署建管字第 112000280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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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建之醫院建築,為供醫事傳送藥品、檢體之需要設置氣體輸送系統材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規定之範疇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6. 06. 營署建管字第 11211261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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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附掛於外牆或陽臺外採明管施工之給排水幹管,得否免依建第技衙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規定辦理 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19. 國署建詧字第 11311019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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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施工作法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8. 23.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3437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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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7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7 條,有關高層建築物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規定乙案,請依本部消防署 87. 12. 22. (87)消署預字第 8710896 號函(附件)所示辦理,請查照、查照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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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表列第 5 項及第 7 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消防署函 87. 12. 22. 消署預字第 871089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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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9 條
檢送本署 99 年 01 月 29 日召開研商防災中心外牆防火性能疑義會議紀錄,請依結論(一)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2. 04.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02266 號 說明:依據本署 99. 01. 20. 營署建管字第 0980087582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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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依規定設置之防災中心,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關機電設備空間規定免計入容積。惟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第 2 款第 3 目規定以防火區劃間隔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之區域,不得視為機電設備空間,仍應計入容積檢討內政部令 99. 11. 30. 台內營字第 0990809492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