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9 條
學校教室興建工程於申請建造許可時,其室外走廊面積可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有關騎樓之規定免併入樓地板面積計算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8. 10. 台內營字第 241747 號 說明: 一、復貴廳 73. 07. 28. 日建四字第 157181 號函。 二、按建築物騎樓之設置係供非特定之行人所使用,與教室走廊附屬於室內空間,專供師生使用情形有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規定自不得據加援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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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設置室內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與同編第 1 條第 4 款(註)有不同規定,致生疑義,如何適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2. 11. 25. 營署建字第 17718 號 說明: 一、復貴署本 82. 10. 28. (82)警消字第 72513 號函。 二、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適用範圍之樓地板面積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規定,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核與同編第 1 條第 4 款樓地板面積規定有別,應無疑義。 三、另有關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施工編第 163 條已有明定。 ※註:現行條文已修正為第 5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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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下停車場整體開挖,僅以防火區劃之自動鐵捲門分離,可否視為他棟建築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4. 10. 23. 營署建字第 20700 號 說明: 一、復貴廳 84. 09. 14. (84)建四字第 89760 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規定,他棟建築物應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隔;本案地下停車場整體開挖,僅以防火鐵捲門區劃,顯與規定之無開口防火墻或防火樓板有違,故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 三、檢還圖說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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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有關機械房之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7. 08. 24. 營署建字第 21377 號 說明: 一、復貴廳 87. 08. 12. (87)建四字第 630053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各節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所明定。惟上開規定僅為明定機械房不計入其樓地板面積,並無涉機械房設置之規定,至機械房設置之必要性.涉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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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A、B二部份其連接處以伸縮縫處理,可否視為兩棟建築物,分別檢討防火避難設施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5.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20028842 號 說明: 一、復貴會 92. 05. 13. 建師全聯(92)字第 0252 號函。 二、按「建築物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所明文,上開規定無涉伸縮縫之設置,合先敘明。另卷查本案A、B二部份其連接處設有鐵捲門及門等開口,不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隔」之要件,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分別檢討防火避難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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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避難層以外樓層以無開口防火牆區劃分隔者,檢討樓梯數量、走廊寬度及樓梯寬度規定有關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8.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12300 號 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2. 05. 29. 建師全聯(92)字第 0283 號函辦理。 決議: 一、「建築物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應連續區隔至避難層,方能確保建築物各棟防火避難之獨立性。有關檢討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第 92 條及第 95 條所涉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仍應符合上開規定,方得視為他棟建築物;如有具體個案擬不適用同編第四章之規定,得循同編第 89-1 條(註)規定,提具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計畫書送本部認可。 二、另來函說明二有關通達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之方式疑義乙節,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補充具體處理方案送署,再行邀集相關,團體研商。 ※註:本函中「第 89-1 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刪除,統一於總則編第 3 條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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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有關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94. 09. 0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5696 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建築師事務所 94. 08. 19. 恆業字第 940025 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規定「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又同編第 89 條第 5 款規定:「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故室內安全梯、室外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均屬第 89 條第 5 款所稱之直通樓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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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有關他棟建築物應以無開口防火牆區隔至避難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4.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6112 號 說明: 一、復貴會 95. 03. 06. 建師全聯(95)字第 0950000117 號函。 二、「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所明定,又依本署 92. 08.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12300 號函「上開規定所稱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應連續區隔至避難層,方能確保建築物各棟防火避難之獨立性」。有關建議修正上開函釋為於避難層得以常時開放式且具一小時防火時效及具一小時阻熱性之防火門區劃乙節,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意旨不符,仍請依本署前揭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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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涉及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時,是否得以他棟範圍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96-1 條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5.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0001 號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04. 11. 高市工務建字第 10232404900 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 96 條第 1 款及第 96-1 條分別規定「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D-3 、 D-4 組或 H-2 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 D-5 、 G-2 或 G-3 組使用,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又「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同章第 89 條所明定,本部函頒之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並註明「第一欄變更使用說明欄應以整棟建築物認定其為供公眾與否」。是一棟一戶之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一棟用途達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且與其他各棟依上開第 89 條但書規定區劃分隔,他棟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時,得各棟分別檢討第 96 條及第 96-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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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廊、走廊及半戶外平台是否可比照騎樓,不計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之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等節一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 07. 30.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48164 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02. 07. 18. (102)炳字第 2348 號函。 二、按本部 73. 08. 10. 台內營字第 241747 號函(註)略以:「按建築物騎樓之設置係供非特定之行人所使用,與教室走廊附屬於室內空間,專供師生使用情形有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規定自不得據加援引。」爰旨揭計算疑義,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個案申請事實認定。 三、至來函說明二所述以外廊、走廊及半戶外平台連通以防火構造區劃分隔之「自行車補給站」、「中央主站房」、「警務段辦公室」、「商店區」,是否可分別檢討計算消防設備需求一節,本部 74. 08. 01. 台內營字第 322264 號(附件 )函已有明示,至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請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釐清。 ※註:73. 08. 10. 台內營字第 24174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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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二棟使用機能完全獨立之建築物,以架空走廊相連接時,其消防設備是否能分為兩棟獨立檢討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08. 01. 台內營字第 322264 號 說明: 一、復貴會 74. 06. 18. 建師全聯字第 101 號函。 二、本案建築物間架設之架空走廊,應符合左列規定,其消防設備得分為兩棟獨立檢討: (一)應為開放式。 (二)其構造應為不燃材料。 (三)其出入口設有平時關閉之雙向防火門。 三、副本抄送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均含原函及附件),抄發本部警政署、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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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店鋪、商場、餐廳等建築物,其各店舖間皆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惟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之風管貫穿防火牆面,是否符合同編第 89 條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7.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134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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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規定之「電梯間」範圍,請依說明辦理。內政部函 107. 10. 1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170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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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居室之機械室空間是否須檢討通達二座樓梯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8.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9116738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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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6. 23. 營署建管字第 0980033293 號 說明: 一、復貴府 98. 05. 15. 府城建字第 0980080512 號函。 二、按「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所明定,所稱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係指樓梯間於避難層開設之出入口未經由其他空間逕鄰接道路或避難用通路。另據來函稱本案建築物計地上十二層,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1 款(註)規定其直通樓梯應為安全梯,又本部 93. 11.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7729 號函(收錄於本署編之「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293 )釋「……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本案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因屬事實認定,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逕為核處。 ※註:現行條文「第 1 款」修訂為「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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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定停車位設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12.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7990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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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8. 18.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4835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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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07. 09. 營署建管字第 108113655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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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 1 款樓地板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10. 0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6694 號 說明: 一、復曾國立建築師事務所 109. 07. 10. 國立建字第 1090710432 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規定: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 B 、 D 、 E 、 F 、 G 類及 H-1 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避難層供 A 、 B 、 D 、 E 、 F 、 G 類或 H-1 組使用部分如未與其他樓層使用共同之出入口通往屋外,其樓地板而積得不納入上開第 90 條第 1 款合計。 |
第 90-1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第 2 條圖2-(3)直通樓梯至建築線間通路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9. 20. 台內營字第 25654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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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第 2 款規定之有關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6. 07. 14. 台內營字第 86732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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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第 1 款走廊淨寬度規定其有關居室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08. 04. 台內營字第 8984243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1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19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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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3 年 05 月 19 日本署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5. 27.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08521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案由一:倉儲類及工廠其他與生產有關之空間得否依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建築物使用纇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辦理。 決議:「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談處防火楫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纇組為 C 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 C 類之生產線部分」,係指 C 類建築物中除同編第 270 條第 2 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 案由二:如設置防火捲門外另設有防火門作為避難路徑,該防火捲門得否免依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規定附設防火門。 決議: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規定,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上開規定係以防火捲門作為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時,方有其適用。至防火捲門僅作為活動式防火區劃之牆壁使用時,如該防火區劃之避難路徑另設有其他出入口,且計算步行距離時,未以該防火捲門作為避難路徑之出入口,該防火捲門得不受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附設防火門之限制,但應依其所在位置符合該防火區劃牆壁之相關規定(如防火時效、阻熱性等要求)。 案由三:薄膜或 sky light 等特殊屋頂,得否免受第 70 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 決議:
案由四:建議修正第 87 條規定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二級,並修正第 88 條附表第十、十一、十二等三欄「通達地面之走廊或樓梯」乙列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 決議:
案由五: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置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應受該條文限制之「走廊」範圍為何? 決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上開規定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走廊,係指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 案由六:建議修正第 96 條第 3 款有關通達屋頂避難乎台之直通樓梯數量規定。 決議:第 96 條第 3 款限制之建築物用途( A-1 、 B-1 及 B-2 組),於使用型態上,均有管理人,且收容人員較密集之時間係在營業時間內,可藉管理人員引導避難人員分別往避難層或屋頂避難平臺避難,有關現行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直通樓梯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乙節,似可修正減少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之直通樓梯數量。惟現行規定允許屋頂避難乎臺分為若干處設置,究係各處屋頂避難乎臺均需有二座直通樓梯通達,或供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僅需設置二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避難平臺,又該屋頂避難平臺設置之樓層與供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關係位置應否限制等,尚待進一步討論,本案先予保留,另行召會續商。 案由七:第 108 條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至該緊急進口究應於建築物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產生疑義。 決議:本案先予保留,俟調出台北市政府與會代表所述本部於 69 年時為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設置位置所為之解釋函後,再行召會討論。另緊急進口應於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與會代表所提將住宅與其他用途建物分開考量乙節,應為可行之修正方向,俟下次會議一併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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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規定之走廊寬度,是否包含住宅或集合住宅各居室單元內通達各層間部分之走道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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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8 年 05 月 25 日召開之研商防火門門扇迴轉半徑得否與走廊規定寬度範圍重疊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7.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14248 號 說明:依據本署 98. 05. 15.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09267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為確保避難路徑暢通,走廊至少應達法規規定寬度,開向走廊之防火門其迴轉半徑不得與法規規定走廊寬度範圍重疊。至有關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規定之檢討,本署將另案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修正草案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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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走廊設置及第 162 條梯廳寬度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6. 05. 國署建管字第 113004422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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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2 款有關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09. 03. 台內營字第 32841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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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五條有關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78. 04. 06. 台內營字第 6860135 號 說明:兼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78. 03. 03. 北市工建字第 61478 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78. 03. 09.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6528 號暨 78. 03. 03. 高市工務建字第 6040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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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144 條有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8. 10. 20. 台內營字第 74528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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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3. 06.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1004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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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5 年 12 月 06 日審查「核定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免適用居室至二座直通樓梯重複步行距離規定應驗證項目」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12.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944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查日本係將重複步行距離之規定列為不得以「避難安全檢證法」驗證排除適用之項目,又本部建築研究所 93 年 02 月頒布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亦無對重複步行距離之驗證方式,故以「建築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之驗證結果申請免適用重複步行距離之規定,並不妥適。另因目前尚無適當驗證工具可驗證重複步行距離規定之可替代性,故暫不同意以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免適用重複距離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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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於 97 年 02 月 15 日召開之「研商服務專用樓梯及二座特別安全梯排煙室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3. 06.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3854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服務專用樓梯執疑義 結論:經會中討論,本案之癥結係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設置全自動倉儲式機械停車設備之樓層因配合設備所需,難以設置符合規定之直通樓梯。至僅供設置全自動倉儲式機械停車設備等類似用途之樓層,得否因無避難需求而免設置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乙節,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考量用途、面積限制、與同一建築物其他樓層及用區劃條件等事項,研議建議方案到署,俾供後續討論。 案由二:二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執行疑義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係為提供二個以上避難方向,又排煙室(或陽台)為特別安全梯之一部分,故依規定僅設置二座特別安全梯,該二座特別安全梯共用同一排煙室(或陽台),或由室內需經由甲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台)方能到達乙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均不符法規規定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意旨。為明確規範未達高層建築物規模之建築物設置二座以上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或陽台),或經由一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台)方能到達另一特別安全梯,請承辦單位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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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1. 04.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325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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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條
檢送本署 92 年 12 月 25 日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內通路及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相關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2. 06.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01266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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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內建築物得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通達道路者,其門廳設置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2.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2259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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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
關於貴會建議中國傳統式樣建築物屋頂准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第 99 條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1. 11. 27. 台內營字第 12612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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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及構造性特殊之建築物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8. 03. 台內營字第 6158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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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第 95 條有關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78. 04. 06. 台內營字第 6860135 號 說明:兼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78. 03. 03. 北市工建字第 61478 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78. 03. 09. 高市工務建字第 6528 號暨 78. 03. 03. 高市工務建字第 6040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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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院病房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平方公尺者,是否仍須設置兩座以上直通樓梯」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2. 03. 04. 營署建字第 1933 號 說明:
※註: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將「安全門」修正為「防火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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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之「寄宿舍」涵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3. 02. 台內營字第 84011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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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降機」得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第 3 款後段「有效避難(註)」一案,按避難器具係屬輔助避難逃生器材,不宜視為無需檢討重複步行距離之考量因素,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9. 18. 台內營字第 8480396 號 說明:復貴局 84. 08. 14. (84)北市工建字第 16366 號函。 ※註:本條文「有效避難」已刪除,統一於總則編第 3 條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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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有關「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其法令檢討事宜乙案,復如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7. 22.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1947 號 說明:
※註:本函中「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已廢止,改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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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4 年 08 月 15 日召開「研商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檢討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8. 26.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14690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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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續商「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註)」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1. 09. 台內營字第 8672049049 號 說明:兼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5. 10. 07. (85) 北市工建字第 109277 號函及台灣政府建設廳 85. 10. 15. (85) 建四字第 64496 2號函、85. 10. 19. (85) 建四字第 026755 號函、85. 11. 07.(85) 建四字第 647656 號函、85.1 1. 15. (85) 建四字第 649953 號函、85. 11. 30. (85) 建四字第 027103 號函、85. 12.10. (85) 建四字第 658581 號函。 <<會議紀錄>> 案由:本要點附表二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中,打×者為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依有關規定全部檢討」,上開有關規定係指那些法規規定?又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取得使用執照當時法令或申請變更使用時法令規定辦理? 決議:
※註:本函中「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已廢止,改為「建築物使用纇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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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詢建築物辦理變更為補習班使用,其「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之檢討標準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3.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1101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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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檢討事宜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9.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400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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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4 年 12 月 02 日召開「續商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檢討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2.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2221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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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及第 170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10. 22. 營署建管字第 096080664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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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規定時,非居室之梯廳是否仍需檢討二方向避難原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4. 27.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069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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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1 年 01 月 11 日召開之研商樓中樓設置兩座直通樓梯疑義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1. 18.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01414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1. 01.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25755 號開會通知單及 101. 01. 06.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00350 號書函續辨,並復台北市建第師公會 100. 11. 21. 100(十五)會字第 2508 號函及桃園縣政府 100. 12. 01. 府工建字第 1000491562 號函。 <<會議紀錄>> (一)案由一:樓中樓設置兩座直通樓梯疑義。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另「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為同編第 1 條第 18 款及第 39 款所明定。台北市建第師公會以超過八層之建築物最上方二樓層為一戶(樓中樓),且該二層樓合計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建議在該二層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均符合規定下,得其中一座直通樓梯通達各樓層,另一座僅通達樓中樓之底層乙節,因建第物業達八層以上,且最上方樓層為另一樓層(非屬夾層),仍應依上開第 95 條規定應設置二座直通樓梯。本案如擬二座直通樓梯中一座通達各樓層,另一座僅通達樓中樓之底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建第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本部申請認可,免適用該條規定。 案由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建築物防火構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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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及第 96 條規定檢討安全梯涉及免計容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1.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24053 號 說明:
※註 :94. 06.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3739 號詳第 96 號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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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應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並應依同編第 96 條第 1 款其中一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9. 06. 2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122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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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居室之機械室空間是否須檢討通達二座樓梯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8.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9116738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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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增設之樓梯,如僅通達避難層而不通達其他樓層,是否符合直通樓梯之必要條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12.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2197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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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條
查建築物樓梯及太平梯(註)之寬度,直接影響人員通行速度與安全,故建築法令所稱建築物樓梯及太平梯之寬度係指淨寬度(即樓梯扶手以內實質可資通行之寬度)而言。內政部函 60. 03. 23. 台內地字第 405172 號代電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將「太平梯」修正為「安全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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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有關直通樓梯設置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71. 12. 06. 台內營字第 12253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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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進風、排煙設備應特別注意進風、排煙量之多寡,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2 條第 4 款之規定,請查照。內政部函 79. 06. 19. 台內警字第 80092 號 說明:依本部警政署轉陳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案陳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79. 05. 18. 台建師技字第 503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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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共安全,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安全梯者,不得以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內之各項「避難器具」替代之。請查照。內政部函 79. 07. 06. 台內營字第 811747 號 說明:復貴會 79. 05. 24. 台79勞安一字第 1090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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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乙案,請依說明二,在符合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原則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內政部函 83. 02. 17. 台內營字第 837856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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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進風、排煙設備設置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4. 05. 01. 營署建字第 05192 號 說明:
※註:79. 06. 19. 日台內警字第 80059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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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1 款,有關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方式案,本署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函 85. 02. 26. 營署建字第 0245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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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與第 127 條規定中,有關「特別安全梯」與「戶外安全梯」之適用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10. 20. 台內營字第 860753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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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執行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5. 22. 台內營字第 908368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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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3 年 05 月 19 日本署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5. 27.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08521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案由一:倉儲類及工廠其他與生產有關之空間得否依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建築物使用纇組為 C 類之生產線部分」辦理。 決議:「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談處防火楫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纇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 C 類之生產線部分」,係指C類建築物中除同編第 270 條第 2 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 案由二:如設置防火捲門外另設有防火門作為避難路徑,該防火捲門得否免依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規定附設防火門。 決議: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規定,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上開規定係以防火捲門作為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時,方有其適用。至防火捲門僅作為活動式防火區劃之牆壁使用時,如該防火區劃之避難路徑另設有其他出入口,且計算步行距離時,未以該防火捲門作為避難路徑之出入口,該防火捲門得不受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附設防火門之限制,但應依其所在位置符合該防火區劃牆壁之相關規定(如防火時效、阻熱性等要求)。 案由三:薄膜或 sky light 等特殊屋頂,得否免受第 70 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 決議:
案由四:建議修正第 87 條規定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二級,並修正第 88 條附表第十、十一、十二等三欄「通達地面之走廊或樓梯」乙列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 決議:
案由五: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置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應受該條文限制之「走廊」範圍為何? 決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上開規定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走廊,係指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 案由六:建議修正第 96 條第 3 款有關通達屋頂避難乎台之直通樓梯數量規定。 決議:第 96 條第 3 款限制之建築物用途( A-1 、 B-1 及 B-2 組),於使用型態上,均有管理人,且收容人員較密集之時間係在營業時間內,可藉管理人員引導避難人員分別往避難層或屋頂避難平臺避難,有關現行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直通樓梯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乙節,似可修正減少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之直通樓梯數量。惟現行規定允許屋頂避難乎臺分為若干處設置,究係各處屋頂避難乎臺均需有二座直通樓梯通達,或供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僅需設置二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避難平臺,又該屋頂避難平臺設置之樓層與供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關係位置應否限制等,尚待進一步討論,本案先予保留,另行召會續商。 案由七:第 108 條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至該緊急進口究應於建築物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產生疑義。 決議:本案先予保留,俟調出台北市政府與會代表所述本部於 69 年時為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設置位置所為之解釋函後,再行召會討論。另緊急進口應於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與會代表所提將住宅與其他用途建物分開考量乙節,應為可行之修正方向,俟下次會議一併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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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2 款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12. 20. 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35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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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未達設置安全梯標準之建築物,倘擬依安全梯設置標準設置安全梯以替代直通樓梯者,其建築物內所設置之安全梯之梯間(非屬個別單元之室內樓梯),同意貴府建議,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免計容積。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6.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3739 號 說明:復貴府 94. 03. 18. 北府工建字 第0940126137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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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及同編第 241 條規定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5 號 說明:
※註:現行條文「第 1 款」修訂為「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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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1 款(註)規定「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8.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40841 號 說明:
※註:現行條文「第 1 款」修訂為「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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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第 95 條、第 96 條設置兩座直通樓梯者,是否該兩座樓梯均得採室外梯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2.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327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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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層建築物規定前之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直通樓梯改為特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規定檢討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3. 29.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049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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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規定適用疑義」會議結論乙份,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4. 06. 16. 台內營字第 848472913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本部 83. 10. 28. 台(83)內營字第 8388526 號令發布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規定前,已申請建造之高層建築物,其辦理變更使用時,應依同章第 233 條有關帷幕外牆活動安全門窗之規定,第 242 條有關梯間之防火區劃及第 257 條有關火警自動警報及自動撒水設備等消防設備條文,就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予以檢討,以維公共安全。屬「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註)」適用範圍之建築物應同時依該辦法之規定改善。 ※註:本函中「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已修改名稱,改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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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因變更使用類組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規定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4.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176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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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檢討方式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102. 04.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2014213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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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涉及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時,是否得以他棟範圍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96-1 條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5.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00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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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及第 96 條規定檢討安全梯涉及免計容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1.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24053 號 說明:
※註 :94. 06.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3739 號詳第 96 號解釋函。 |
第 96-1 條
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涉及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時,是否得以他棟範圍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96-1 條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5.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00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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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條
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2 款戶外太平梯之構造疑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0. 02. 10. 台內營字第 4663 號 說明:
※註一: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分別將「太平梯」、「太平門」修正為「安全梯」、「安全門」。 ※註二:68. 07. 27. 台內營字第 19782 號函內容修訂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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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規定之旋轉梯,可否作為工廠以外之一般建築物太平梯(註)使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1. 06. 21. 台內營字第 91591 號 說明:
※註: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將「太平梯」修正為「安全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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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4. 09. 10. 台內營字第 639676 號 說明: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將「太平梯」修正為「安全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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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天然瓦斯管、錶等設備不得裝置於安全梯內,以維護公共安全,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1. 20. 台內營字第 8272064 號 說明: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81. 12. 16. (81)建四字第 56028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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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物變更使用時,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設置疑義及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第 241 條「區劃範圍」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8. 07. 台內營字第 840220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案由一: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設置疑義,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因該申請變更之樓層(四樓),原已核准設有兩座特別安全梯,在不妨礙其特別安全梯之功能,申請變更使用,自非法所不許。 案由二: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專章第 241 條有關兩座特別安全梯口其距離應為區劃範圍之三分之一,所謂區劃範圍定義究應為何,提請討論。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專章第 241 條,有關區劃範圍之定義,係指當層平面兩座特別安全梯服務使用之區劃面積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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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避難層及排煙設備構造、停車空間車道認定」案會議紀錄乙份,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6. 23. 台內營字第 8673069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有關緊急昇降機及特別安全梯之排煙設備構造,採用留設非鑲嵌鐵線網玻璃之固定窗方式設計,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第 1 目之規定。 決議:查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第 3 款第 1 目規定,特別安全梯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又查同條款第 2 目規定,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但在防火帶範圍內不得開口;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該排煙室符上揭規定,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第 2 目之規定應無疑義。 案由二:有關捷運南港機廠聯合開發共構大樓避難層認定事宜。 決議:本案由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先行研商後,併有關捷運機廠聯合開發其他問題,再提本署專案小組討論。 案由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有關車道寬度及同編第 61 條迴轉半徑檢討方式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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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規定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8. 10. 01. 營署建字第 29882 號 說明:
※註一:「至少應有二座以上」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以刪除。 ※註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修正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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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規定之安全梯,其樓梯間得否鋪設防焰壁布或地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5. 10. 台內營字第 90835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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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其連接露台之出入口得否免設置甲種防火門」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1. 05.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12906833 號 說明: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90. 11. 27. 北市工建字第 9044912600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按機械排煙設備可排除的煙量與其設備性能及空間大小有關,如排煙室任意開口,排煙設備將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是排煙室應為獨立的防火區劃。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第 3 目規定,「自室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註)」,又依同編第 107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緊急升降機之機間「四周應為防火牆或防火樓板構造,……其出入口應為甲種防火門」,均有維持排煙室區劃完整之意旨。查本案申請免設置甲種防火門之位置,係位於特別安全梯兼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連接露台(陽台)之出入口,依前揭第 107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應設置甲種防火門。 ※註:甲乙種防火門已修正為阻熱性防火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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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安全梯之防火門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11. 23. 台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773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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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在避難層(一樓)是否可免設排煙室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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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安全梯內設置昇降機之機門防火時效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7.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128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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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安全梯裝修材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12. 22.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2001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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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戶外安全梯構造規定疑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6. 07.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600951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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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火門開啟方向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6. 10.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601467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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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11.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22921 號 說明:
※註:70. 01. 10. 台內營字第 4663 號函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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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一區劃之安全梯間內再設置門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12.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2460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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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安全梯構造及設備變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1. 17.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8488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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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2.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01383 號 說明:
※註:98. 11.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22921 號函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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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特別安全梯留設開口與其他開口之距離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3.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05502 號 說明:
※註一:98. 11.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22921 號函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100. 02.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01383 號函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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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1. 04.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325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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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2. 11.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2033072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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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協會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部分條文規定,其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是否可為具有遮煙性能及防火性能二項設備組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7.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355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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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規定之戶外安全梯構造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4.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0624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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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規定特別安全梯是否不得設置門檻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4. 09.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6179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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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2 項修訂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案,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時,該法令適用及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5. 07. 05.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360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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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檢討執行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08. 29. 營署建管字第 108005670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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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11. 30.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83082 號 說明:
※註一:98. 11.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2292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100. 02.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0138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三:101. 03.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0550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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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於樓層平面左、右二側及中間各設有一座直通 樓梯,中間之直通樓梯為特別安全梯,其樓梯間得否設二出入口分別連通二座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12.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924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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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全梯可否於夾層開設出入口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8. 30.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4069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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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 條
檢送本署 100 年 06 月 30 日召開研商戶外安全梯構造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7. 21.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12493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0. 06. 16.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10223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計算方式疑義。 結論:
討論事項二:直通樓梯可否於部分樓層為戶外安全梯, 部分樓層為特別安全梯。 結論: 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所明定,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於各樓層均應符合上開規定。如同座直通樓梯僅部分樓層對外開口符合上開規定,部分樓層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則煙流入樓梯間後會阻礙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之樓層之避難,使戶外安全梯失去功能;且同編第 96 條第 1 款(註二)規定直通樓梯之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非指同一座直通樓梯依樓層分段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本署 94. 08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40841 號函(註三)業釋示在案。 ※註一:100. 02.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01383 號詳第 97 條解釋函。 ※註二:現行條文「第 1 款」修訂為「第 2 款」。 ※註三:94. 08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40841 號詳第 96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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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第 1 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4.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0917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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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8 條第 1 款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 05.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0998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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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7. 03. 台內營字第 860468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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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面積計算及屋頂突出物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5.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0647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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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1 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第 2 項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8. 19.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0045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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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條
84. 02. 22. 營署建字第 00110 號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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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
關於建築物昇降機機房設置防火牆及出入口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1. 07. 31. 營署建字第 91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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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原由一樓直達頂樓中間樓層不停靠之專用電梯,汰舊換新,其不停靠之樓層是否需新增乘場出口」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4. 05. 05. 營署建管字第 52006 號 結論:按緊急用昇降機之設備標準,及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及第 107 條已有明文。另有關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建築主管機關與勞工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本部 79. 08. 10. 台(79)內營字第 812819 號函亦有明釋,本案交通部長途電信管理局所屬金山大樓專用電梯,應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先行查明是否為屬依法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如屬依法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自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07 條規定辦理,如非屬依法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宜請逕洽勞工主管機關,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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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昇降機得否免於建築物地下層每一樓層設置出入口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5. 11. 台內營字第 900491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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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其連接露台之出入口得否免設置甲種防火門」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1. 05.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12906833 號 說明: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90. 11. 27. 北市工建字第 9044912600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按機械排煙設備可排除的煙量與其設備性能及空間大小有關,如排煙室任意開口,排煙設備將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是排煙室應為獨立的防火區劃。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第 3 目規定,「自室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又依同編第 107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緊急升降機之機間「四周應為防火牆或防火樓板構造,……其出入口應為甲種防火門」,均有維持排煙室區劃完整之意旨。查本案申請免設置甲種防火門之位置,係位於特別安全梯兼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連接露台(陽台)之出入口,依前揭第 107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應設置甲種防火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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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昇降機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3. 0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25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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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昇降機機間之出入口可否開向安全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8. 16. 台內營字第 0930085422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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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面以上設置之緊急昇降機,若地下室為非居室(停車空間等)昇降機可不通達地下室,若通達地下室是否需符合「緊急昇降機」之規定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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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第 1 款第 6 目規定緊急昇降機間樓地板面積計算範圍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5. 06. 19. 台內營字第 095080349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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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第 107 條及總則編第 3-4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8.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3626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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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第 1 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4.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09178 號 說明:
※註:93. 08. 16. 台內營字第 0930085422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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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緊急昇降機間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11. 27.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69797 號 說明:
※註:95. 03.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4794 號詳第三章第 76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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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2 年 06 月 03 日召開之「研商進入緊急昇降機機間之防火門得否為防火捲門」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6. 10.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1982 號 說明:依本署 102. 05.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25128 號開會通知單及 102 .05. 29.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1438 號書函續辨。 <<會議紀錄>> 結論:因緊急昇降機機間係供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使用,有時並兼作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作為避難路徑,故該空間需特別予以防護,但目前防火捲門之阻熱性及遮煙性可靠度不高,且如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之防火門,寬度不足以提供避難人員或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通過;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補充圖例圖107 進入機間之防火門未參照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圖例以防火捲門附設小門方式表示,即已考量防火捲門上開性能可信賴度較低,是目前進入緊急昇降機機間之防火門,不得採用防火捲門附設門扇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方式設置;俟防火捲門相關性能品質提昇,再一併檢討修正相關配套規定及補充圖例圖107 。目前如有個案需採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方式設置者,應循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規定提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申請評定及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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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 07.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3844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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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3 年 08 月 22 日召開硏商二座以上緊急昇降機共用機間其機間面積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8. 27. 營署建管字第 1032915450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3. 08.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32914476 號開會通知單續辨,併復周文斌建第師事務所 103 年 06 月 19 日及 103年 06 月 06 日函。 <<會議紀錄>> 結論:按緊急昇降機機間係供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使用,並據本部消防署查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規範,每座緊急昇降機門廳之樓地板面積慮在十平方公尺以上,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規定,緊急昇降機係按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檢討應設數量,同編第 107 條第 1 款第 5 目並規定其機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揆其意旨,即係於一定規模樓地板面積內設置一座緊急昇降機以作為搶救據點,不宜將數座緊急昇降機集中設置,以利消防救助與佈署,又第 107 條第 1 款第 6 目規定「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是每座緊急昇降機之機間,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其同一機間內連接之昇降機限一座標示為緊急昇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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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排煙室於避難層是否可增加設置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或法定空地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03.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8105168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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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緊急昇降機設置刷卡機之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9. 08. 1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38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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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緊急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是否可交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決議疑義之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消防署函 109. 07. 22. 消署預字第 109111246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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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 110. 12.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9246 號(註)函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第 1 款第 1 目之解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3. 28.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21640 號 說明:
※註:110. 12.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9246 號詳第三章第 76 調解釋函。 |
第 108 條
釋復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疑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9. 09. 15. 台內營字第 04026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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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註一)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査照。內政部函 91. 06.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84446 號 說明:
※註一:現行條文「第 2 款」併入「第 1 項後段」。 ※註二:現行條文「第 31 款」修訂為「第 35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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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3 年 05 月 19 日本署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5. 27.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08521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案由一:倉儲類及工廠其他與生產有關之空間得否依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建築物使用纇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辦理。 決議:「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談處防火楫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纇組為 C 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 C 類之生產線部分」,係指 C 類建築物中除同編第 270 條第 2 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 案由二:如設置防火捲門外另設有防火門作為避難路徑,該防火捲門得否免依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規定附設防火門。 決議: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規定,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上開規定係以防火捲門作為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時,方有其適用。至防火捲門僅作為活動式防火區劃之牆壁使用時,如該防火區劃之避難路徑另設有其他出入口,且計算步行距離時,未以該防火捲門作為避難路徑之出入口,該防火捲門得不受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附設防火門之限制,但應依其所在位置符合該防火區劃牆壁之相關規定(如防火時效、阻熱性等要求)。 案由三:薄膜或 sky light 等特殊屋頂,得否免受第 70 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 決議:
案由四:建議修正第 87 條規定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二級,並修正第 88 條附表第十、十一、十二等三欄「通達地面之走廊或樓梯」乙列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 決議:
案由五: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置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應受該條文限制之「走廊」範圍為何? 決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上開規定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走廊,係指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 案由六:建議修正第 96 條第 3 款有關通達屋頂避難乎台之直通樓梯數量規定。 決議:第 96 條第 3 款限制之建築物用途( A-1 、 B-1 及 B-2 組),於使用型態上,均有管理人,且收容人員較密集之時間係在營業時間內,可藉管理人員引導避難人員分別往避難層或屋頂避難平臺避難,有關現行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直通樓梯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乙節,似可修正減少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之直通樓梯數量。惟現行規定允許屋頂避難乎臺分為若干處設置,究係各處屋頂避難乎臺均需有二座直通樓梯通達,或供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僅需設置二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避難平臺,又該屋頂避難平臺設置之樓層與供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關係位置應否限制等,尚待進一步討論,本案先予保留,另行召會續商。 案由七:第 108 條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至該緊急進口究應於建築物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產生疑義。 決議:本案先予保留,俟調出台北市政府與會代表所述本部於 69 年時為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設置位置所為之解釋函後,再行召會討論。另緊急進口應於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與會代表所提將住宅與其他用途建物分開考量乙節,應為可行之修正方向,俟下次會議一併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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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詢為申請用途類組為倉儲業(C2) 之建築物,整層供均為冷凍庫使用之樓層是否仍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之規定檢討緊急進口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5.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3001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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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開第 108 條、第 109 條及第 233 條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05. 08. 1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1180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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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有關緊急進口與其臨接之通路檢討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0. 03. 18.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08822 號 說明:
※註:102. 01. 02.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30556 號詳第九章解釋函。 |
第 109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開第 108 條、第 109 條及第 233 條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05. 08. 1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1180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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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進口應設置之陽臺得否改設露臺1 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18.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1474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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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條
建築基地背面臨接二公尺計畫道路時,可否以該二公尺計畫道路中心為準退縮一‧五公尺,作為防火間隔乙案內政部函 71. 11. 09. 台內營字第 121456 號 說明:按建築物其應留設之防火間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第 110-1 條,訂有明文。本案建築基地背面臨接二公尺計畫道路,在未依法定程序廢除前,仍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道路與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防火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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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及修建時留設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1. 09. 台內營字第 12382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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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基地於商業區二面臨接道路時,於建築技術規則 7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前所留設之三公尺防火巷(註),如符合修正後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之規定者,可否准予增建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3. 04. 台內營字第 142689 號 說明:
※註: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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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於商業區二面臨接道路,於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所留設之三公尺防火巷,如符合修正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之規定申請增建者,仍請依本部 72. 03. 04. (72)台內營字第 142689 號函(註)旨意本於職權逕行核處。內政部函 72. 04. 09. 台內營字第 153008 號 說明:復貴廳 72. 03. 16. (72)建四字第 13931 號函。 ※註:72. 03. 04. (72)台內營字第 14268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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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建築完成並申領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3. 04. 台內營字第 142745 號 說明:
※註: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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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經建築完竣,領得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5. 11. 台內營字第 158223 號 說明:
※註: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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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71 年 07 月 15 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其並無規劃整體性防火間隔者,該地區建築物防火間隔留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6. 02. 台內營字第 158367 號 說明:
※本函「第 2 款」現行規則已修正為「第 6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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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後防火巷與防火間隔執行疑義一案」會議紀錄內政部營建署函 72. 11. 11. 營署建字第 1875 號 <<會議紀錄>> 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72. 09. 30. 北市工建字第 69075 號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 1 款規定之防火避難層出入口,其中一處之出入口可否開向鄰房所留設之防火巷,以接通道路。 決議:按建築物直通樓梯其開向屋外之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 1 款規定應在適當位置,本案以鄰房所留設之防火巷以接通道路,且既未取得該土地使用同意書,應不得開向鄰房所留設之防火巷。 第二案: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72. 10. 03. (72)建四字第 220912 號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規定留設之防火巷,可否比照上開規則修正後留設之防火間隔,於緊臨界線建築圍牆。 決議:本案應依本部 72. 05. 11. (72)台內營字第 158223 號函(註)辦理。 ※72. 05. 11. 台內營字第 15822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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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三角形基地防火間隔留設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72. 11. 23. 台內營字第 19221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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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火巷」之用途疑義乙案,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其留設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常通行之用,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74. 08. 16. 營署建字第 009090 號 說明:復貴院 74. 08. 09. 劍刑酉字第 7218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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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三面臨接計劃道路應否留設防火間隔,及應否配合鄰地留設之防火巷(註一)接通至計劃道路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12. 31. 台內營字第 367723 號 說明:
※註一: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 ※註二:72. 01. 09. (72)台內營字第 12382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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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道路,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2 款(註)已為明定,同編第 110 條規定之道路,應不包括「私設通路」。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5. 09. 01. 台內營字第 429993 號 說明:復貴廳 75. 08. 18. 建四字 186094 號函。 ※註:詳第 1 條第 32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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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堆放於防火巷(註)或防火間隔之物品或阻礙物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時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6. 01. 14. 台內營字第 471746 號 說明:
※註: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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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所請釋示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1 條業已修正刪除,建築基地原留設之防火巷或現設置之防火間隔,如任意擺放物品如花盆、木料或設置化糞池或其他阻礙物,應否予以限制及取締一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1. 08. 27. 台內營字第 09390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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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一基地內二幢以上防火建築物,其各幢間背面已設置三公尺防火間隔,惟側面所設置之未開口防火牆間距未達三公尺時,同意貴廳 80. 07. 01. (80)建字第 26300 號函建議:「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28 款(註)規定辦理。」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0. 07. 13. 台內營字第 8001046 號 ※註:本函中「第 28 款」現行規則已改為「第 3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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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得否設置圍牆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08. 15. 台內營字第 858749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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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請釋示整體性防火間隔得否設置圍牆疑義案,同意依貴廳意見,對於市地重劃地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者,不得依檢附圖例增設圍牆,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5. 11. 20. 營署建字第 22966 號 說明:復貴廳 85. 10. 24. (85)建四字第 64812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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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有關防火間隔設置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6. 01. 29. 營署建字第 5266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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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會議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間隔範圍內之使用會議結論,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87. 12. 04. 台內營字第 8773445 號 說明:
※註一:現已移至第 110 條第 6 款 ※註二:圖例已收錄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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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得否以整體性防火間隔作為建築物出入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9. 07. 台內營字第 8874458 號 說明:
※註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 6 款。 ※註二:現行條文已修正,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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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防火間隔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2. 12. 台內營字第 88027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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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一使照之兩棟建築物經拆除其中乙棟,原留設之「防火巷」是否仍有保留之必要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3. 04. 台內營字第 8872412 號 說明:
※註:72. 05. 11. 台內營字第 15822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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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民申請農舍,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規定留設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05. 08. 營署建管字第 02179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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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毗鄰高速公路其依法退讓之土地得否作為防火間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5. 14. 台內營字第 908361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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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規定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12. 23.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20018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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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非屬居室部分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第 2 款及第 4 款後段規定辦理乙案,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會商結論辨理。內政部函 93. 03. 10. 台內營字第 093008236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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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報貴府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於法定騎樓及門廊等非居室用途空間之開口規定適用疑義」技術會報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10.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6501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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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同一基地內相鄰建物間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否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1. 03.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218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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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3. 31.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1333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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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補充圖例圖110-(6) 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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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2. 06.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2197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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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補充圖例圖110-(6) 外牆開口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5. 02.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076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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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6. 17.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116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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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段徵收地區」及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工業區」是否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規劃整體防火間隔」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7.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3977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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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規定之解釋令內政部令 99. 12. 29. 台內營字第 0990810796 號 說明:防火間隔之設置旨在阻止火災之延燒,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第 6 款規定「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於該款規定之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如無任何設施或構造物突出該範圍之基地地面且無高低差,未妨礙整體性防火間隔接通道路及阻止火災延燒之功能,該範圍地面下得設置符合法令規定之地下室、連續壁、建築物基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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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與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間留設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8.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489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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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0 年 10 月 06 日召開研商同一基地兩幢防火構造建築物間防火間隔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10.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19132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0. 09.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58279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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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一建築基地內二幢防火構造建築物間之外牆及開口之防火時效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5.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2633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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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面臨高速公路用地,是否得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規定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8. 08.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4455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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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函詢為建築物面臨公路用地,是否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函 105. 07. 15. 技字第 105156064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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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地重劃地區劃定之整體性防火間隔得否設置平面式車道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6. 04.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63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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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構造建築物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第 2 款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08.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327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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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鄰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其作為綠地之國土保安用地,有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09.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496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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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依核定計畫供作 隔離綠帶使用者,有關防火間隔之檢討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3.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1080495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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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第 5 款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7. 17. 營署建管字第 112116593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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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1 條
有關農業用地或農業區內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案件及鄰地為永久性空地者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1 條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3.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513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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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中庭屋頂覆蓋物採用薄膜材料得否免受不燃材料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6.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481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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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與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間留設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8.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489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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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函詢屠宰場之活禽繫留場及附有強力車底噴霧之車輛消毒池,是否可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1 條限制乙案,如說明,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4.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22241 號 說明:
※註:92. 03.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513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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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註)規定,提供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建築物之使用分類資料,請參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2. 02. 27. 農授中字第 0921070106 號 說明:
※註:內政部已發布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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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家禽屠宰場之活禽繫留場及附有強力車底噴霧之車輛消毒池是否可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1 條限制案,復如說明,請參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1. 04. 11. 農授防字第 101150250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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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距離地界線三至六公尺範圍內,是否需要設置外牆,及外牆開口部分是否需要設置門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 04. 08.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192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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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否突出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11. 12.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7044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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