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1 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1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條件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9. 02. 17. 台內營字第 109080299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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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1 條涉及畸零地檢討等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9. 12. 3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2285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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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1 條第 1 項第 1 款 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10. 01.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6868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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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關於函詢原使用類組變更為宿舍安養(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1 類用途時,是否仍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檢討日照、採光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103. 09. 15.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106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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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貴廳對建築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第 2 款之執行疑義乙節,所具意見核屬可行,准予備查。內政部函 73. 03. 05. 台內營字第 203476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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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中央部份緊臨鄰地開設天井,其緊依鄰地之開口過樑上下可否設置外牆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4. 12. 14. 台內營字第 8408037 號 說明:
※註:70. 01. 31. 台內營字第 000886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3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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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補充圖例圖42_(1) 及圖42_(2) ,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111. 10.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1081734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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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關於建物住戶將鄰房之窗戶以木板予以覆蓋,致鄰房之臥室無法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第 43 條規定,可否援引建築法第 58 條、第 91 條規定予以拆除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12. 04. 台內營字第 87734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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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採機械通風設計者,技師簽證執行疑議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7. 10. 13. 台內營字第 097015564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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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之規定開設窗戶者,得依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予以封閉或堵塞。內政部函 63. 11. 07. 台內營字第 608206 號 說明:復 63. 09. 19. 建四字第 132185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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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門窗、陽台、排風口等之開設,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已有明文規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因鄰地業主同意而變更前開規定。以免土地移轉時發生糾紛,請查照。內政部函 63. 12. 24. 台內營字第 614278 號 說明:復貴廳 63. 11. 33. 建四字第 169304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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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臨接排水設施用地但非都市計畫劃定之永久性空地時,仍應受建築技術規則第 45 條第 2 款之限制,自境界線退縮一公尺以上開窗,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6. 18. 台內營字第 159826 號 說明:復貴廳 72. 06. 02. 建四字第 89775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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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排水溝,須否仍應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退縮開窗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5. 11. 13. 台內營字第 450271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32 款」、「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36 款」、「第 40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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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辦理雜項執照申請案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1. 10. 22. 營署建管字第 091006336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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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之限制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3. 18.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533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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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生產設施溫室,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規定之限制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10.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72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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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興建車棚(庫)等用途之無牆開放式且緊鄰地界建築物,應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及第 110 條第 1 款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5. 03.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710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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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面臨業經指定建築線之兩條以上現有道路,其中一條現有道路因通行權問題,經法院民事判決起造人無通行權,已完工之建築物面臨該現有道路之外牆立面開窗是否仍可依原建造執照設計圖說留設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9. 15.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5933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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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農業單位核准之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容許供人員使用之管理室是否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110 條防火間隔之限制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6. 03.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387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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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疑義 1 案,復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5. 08. 國署建管字第 11300380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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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有關內政部 105. 04. 1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05139 號核發認可通知書,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分戶牆及分間牆暨第 46 條防音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5.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2368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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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內之 H 類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涉及防音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09. 2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533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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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下層空間非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使用者,該層樓板是否須檢討衝擊音隔音構造疑義 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02.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0335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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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2 條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構造間接合縫隙之防火性能認定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9.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0525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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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6 條
有關樓板橡膠緩衝材動態剛性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7. 08.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1308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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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屋頂露台樓板下方是居室,此屋頂、露台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內政部函 109. 04.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777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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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陽臺下方為居室,此陽臺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6.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019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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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 46-6 條之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兩項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6. 19. 台內營字第 109080974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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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施行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7. 08.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432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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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7.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1236 號 說明:
※註:109. 06. 19. 台內營字第 109080974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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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隔音構造於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執行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0. 11. 10. 營署建管字第 1100817268 號 說明:
※註:109. 06. 19. 台內營字第 109080974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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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 109 年 08 月 20 日召開硏商「隔音構造核發建第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9. 0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4801 號 說明:依據本部 109 年 08 月 05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3182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案由一:實施初期如於核發建築執照前,尚未決定施作工法者,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照註記,處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辨妥變更設計並完成施作,暫免列建照抽查項目。 決議:有關建造執照申請、核發與抽查,涉及隔音構造之行政程序作法如下:
案由二:實施初期如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預售屋施作隔音構造表面材(含緩衝材)有困難者,得檢送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及切結書,由主管建築機關先行核發使用執照,並於使照註記。 決議:預售屋之使用執照採附款方式註記應於交屋前完成隔音構造等情事,經與會單位討論後,仍有下列意見,請作業單位提出可行方案後,再行召開會議討論。
附帶決議:有關本編第 69 條所稱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然材料建造疑義一節,按本編第 69 條規定:「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其規範對象為「作業廠房」,按同編第 46 條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一、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二、前款建築物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與無樓板衝擊因隔音設計適用範圍不同,應無疑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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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第 3 項「地板 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規定執行 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0. 11. 15. 營署建管字第 11008174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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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廚房的廚具及中島下方,是否可免施作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表面材(含緩衝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 111. 06. 10.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3299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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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第 1 項第 1 款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目次變更,是否涉及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疑義 1 案,復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4. 06. 營署建管字第 1120016432 號 說明:
*註: 110. 11.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726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第 47 條
有關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7 條規定可免設置廁所,是否還需要設置符合建築設備編第 37 條建築物衛生設備數量規定,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10. 12.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7180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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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
關於已設置污水下水道之地區是否仍須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1. 03.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6816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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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用途為管理室、育苗室、溫室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與污水量計算事宜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6. 17.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3260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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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7 年 07 月 16 日「研商建築物陽台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7.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12530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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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有關建築物用途為畜牧設施(豬、牛、羊舍)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其汙水處理設施計算疑義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5. 02. 營署建管字第 10711862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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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造執照申請使用性質為停車場使用空間(非附屬停車空間)時,該建築物之「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適用法令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10. 05. 05.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3054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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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法定空地設置可移動式流動廁所是否為建築物疑義 1 案,復請査照。內政部函 112. 12. 14.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326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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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東縣政府函詢受理民眾露營場申請案相關審查疑義 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4. 17. 國署建管字第 11300348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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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有關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1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11. 28. 營署建管字第 07200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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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四條鍋爐煙道最小斷面積計算式中,Q(鍋爐燃料消耗量)係指鍋爐所使用燃料每小時實際消耗之重量,不得採用該燃料產生之熱量值與其他燃料相互換算。如鍋爐可使用兩種以上之燃料時,鍋爐煙道最小斷面積應按各該燃料之消耗量分別計算,採用最大之斷面積。內政部函 70. 09. 17. 台內營字第 35659 號 說明:依據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70. 08. 21. 中工機字第 2296 號函辦理。 |
第 55 條
六層以上靈骨塔,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規定設置升降機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12. 28. 台內營字第 36728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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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得否包括同條應設置之昇降機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5. 05. 06. 台內營字第 3976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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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建築物昇降設備法令疑義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1. 04. 18. 營署建字第 50935 號 <<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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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規定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10. 22. 台內營字第 877310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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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緊急昇降機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是否得以設置刷卡機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2. 01.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6230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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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為國立臺南大學榮譽教學中心昇降機新建工程申請建築執照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7.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419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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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其適用之舊有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0. 08. 05. 台內營字第 10008066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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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101. 03.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165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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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機,得否免申請建築執照,以備查方式辦理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5. 09.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274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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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宅用途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增設昇降機辦理建造執照是否可依住宅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旨意,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1. 21. 營署建管字第 10230406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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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貴局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增設之昇降設備,得否免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103. 05.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454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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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之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11. 07.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700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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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否突出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11. 12.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7044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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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 103. 12. 10. 召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作業原則」案第二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103. 12. 24.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15019 號 說明:依據本部 103. 11.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13383 號開會通知單續辨。 <<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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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個人住宅用昇降機設置於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事宜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內政部函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40467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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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 104 年 05 月 26 日召開研商「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104. 06. 05.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09006 號 說明:依據本部 104. 04. 2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06621 號開會通知單及 104. 05.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07885 號函辦理。 <<會議紀錄>> 案由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法定空地增設昇降機得否僅申請雜項執照,無須申請建造執照? 結論:
案由二:五層以下建築物於法定空地增設昇降機,與原有建築物之連接處涉及外牆變更得否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一案,提請討論。 結論: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之昇降機,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第機關將五層以下建築物於法定空地增設昇降機涉及之外牆變更之情形,納入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辨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其申請程序得併同雜項執照處理。 案由三:五層以下建築物法定空地增設昇降機,涉及法定空地違章建築及約定專用部分之處理等問題,提請討論。 結論:
三、請本部營建署將處理上開法定空地違章建築、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解類似爭議等事宜之辨理情形,納入本部違章建築及公寓大度等相關業務督導。 臨時動議:(略) 附帶決議:有關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提新北市政府委託其協助輔導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相關計畫,該輔導計畫如遇有通案性之法令疑義,而需本部協助通案解釋者,請新北市政府彙整案例資料,分析其法令適用問題,併同研析之具體處理意見報本部營建署硏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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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5 年 02 月 02 日研商「山坡地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法規適用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2. 24. 營署建字第 1052902530 號 說明:依據本署105. 01. 18. 營署建管字第 HYPERLINK "tel:1052900564" 1052900564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依本部 86 年 12 月 26 日於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山坡地專章修正總說明立法意旨,係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物之認定基準及統一山坡地開發建築一般設計通則,經與會人員研商討論獲致共識,已開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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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一使用執照之一棟一戶連棟式或獨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申請增設昇降機,其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處理方式乙案內政部函 105. 04.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0622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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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 85. 12. 05. 台(85)內營字第 8582176 號函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第一案決議內容,其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建築法第 9 條之「改建」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9. 29. 台內營字第 094008602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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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上一層共用部分(門廳),地上二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之舊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乙案內政部函 108. 01. 25.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0137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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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74 年使用執照之地上六層建築物增設電梯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2. 1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1080184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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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涉及昇降機疑義 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2. 15. 營署建管字第 112000698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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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地下層整層作為倉儲式停車空間,昇降機得否免於孩樓層設置出入口疑義 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2. 08.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2081081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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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及開放空間增設昇降機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4. 01. 24. 國署建管字第 11301349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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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關於騎樓地面可否設置台階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6. 05. 10. 台內營字第 73536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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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私設騎樓(非法定騎樓)上加裝鐵捲門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且不妨礙他人者是否應予取締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0. 07. 09. 台內營字第 01365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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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騎樓設置鐵捲門阻礙通行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9. 11. 20. 台內營字第 8705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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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騎樓設置天車是否涉違反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2. 05.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040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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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騎樓與道路端設置階梯及斜坡,涉及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適用疑義 1 案,復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2. 08. 營署建管字第 11210188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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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第 95 條有關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78. 04. 06. 台內營字第 6860135 號 說明:兼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78. 03. 03. 北市工建字第 61478 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78. 03. 09. 高市工務建字第 6528 號暨 78. 03. 03. 高市工務建字第 6040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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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得否設置於相鄰之空地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78. 08. 24. 台內營字第 727291 號 說明: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若其使用上無阻礙,經套繪列管無重復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 59-1 條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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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地理環境因素,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進出道路為陡斜之階梯無法通行車輛,申請新建、改建或增建時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設置停車空間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6. 14. 台內營字第 820339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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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標準修正後,有關增建部分停車空間規定案,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2. 09. 07. 台內營字第 820465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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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外甲、乙、丙種建築用地設置之停車空間應否計入容積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12. 13. 台內營字第 1887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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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83. 04. 11. 「研商建築基地達一、五○○平方公尺之國民住宅、公教住宅及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超市、國宅,其附設停車空間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5. 14. 台內營字第 8372434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註:學校類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說明第 5 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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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應屬何種性質之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6. 06. 04. 台內營字第 740196 號 說明:
※註:內政部 64. 08. 20. 台內營字第 642915 號業經內政部 99. 03. 03. 台內營字第 09908010472 號令禁止適用第一章第 1 條第 5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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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築之市場用地,地上一、二層為公有零售市場,三層以上為私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數量如何檢討計算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83. 06. 21. 台內營字第 837297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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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為本部本 83 年 04 月 11 日「研商建築基地達一、五○○平方公尺之國民住宅、公教住宅及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超市、國宅,其附設停車空間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按表列規定加倍留設案」會議紀錄部分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3. 07. 12. 營署建字第 10676 號 說明:
※註:66. 06. 04. 台內營字 74019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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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基地地面、納骨塔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及山坡地最小基地面積規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8. 23. 台內營字第 8388267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6 款基地地面(GL)認定疑義案。 決議:查基地地面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組第 1 條第 6 款及第 1 條圖1-6-(1) 與1-6-(2) (註)已有明示,應無疑義。本案基地原為平坦地形,其基地地面(GL)不應因局部地形變更而改變。 案由二:墳墓用地申請興建納骨塔,其停車空間設置疑義案。 決議:墳墓用地申請興建納骨塔,其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第三類標準設置。至未來有無依其使用特性另定標準之必要,俟修正前揭條文時,再併案考量。 案由三:山坡地最小基地面積規定疑義案。 決議:查山坡地建築基地,每宗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平方公尺,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 10 條所明文,本案仍應謮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至基地兩面臨路且緊臨鄰房,面積無法達到一百八十平方公尺者,請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考量畸零地使用等相關規定研提具體意見,再憑核處。 ※註:本函中「第 6 款」及 1-6-(1) 與 1-6-(2)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分別修正為「第 8 款」及 1-8-(1) 與 1-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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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函為興建之各型屋內式變電所,建築物內安置之變電機器、變電開關設備及電力電纜等所佔用樓地板面積,於規劃停車空間時,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一)之規定,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又變電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面積雖超逾一、五○○平方公尺,可否免依同條說明(五)之規定加倍附設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9. 02. 台內營字第 83045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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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為交通電信總局興建電信自動交換機房、建築物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7. 26. 台內營字第 840477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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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腦中心」、「電腦教授中心」等以大型電腦資料處理設備為主要用途之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第三類建築物停車空間數量標準核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12. 13. 台內營字第 8483163 號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本 84. 10. 21. 建師全聯(84)第 478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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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台中市籌建台灣地區行政法院職務宿舍,其停車空間數量,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1. 10. 台內營字第 867206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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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以台灣省政府住都局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者,是否認定為公有建築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11. 13. 台內營字第 850652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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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之建築物,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是否應依公有建築物檢討,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3. 22. 台內營字第 8602697 號 說明:
※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基準日為 94 年 08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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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建議市立仁愛之家(養老院)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規定加倍附設法定停車位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1. 09. 台內營字第 87710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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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有關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9. 24. 台內營字第 8874689 號 說明:
※註:86. 01. 10. 台內營字第 867206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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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興建生物研究大樓、普通動物舍、GMP附屬設施共三棟新建工程,其停車空間之設置標準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1. 05. 24.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069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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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區域內公有建築物其員工自用廚房、餐廳及出租供一般民間事業機構使用之辦公室,法定停車空間數量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加倍附設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1. 12. 06. 營署建管字第 0910072835 號 說明:
※註:85. 11. 13. 台(85)內營字第 850652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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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2 年 01 月 17 日召開「研商建築物變更為原使用用途應附設之停車空間標準及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疑義案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2.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01786 號 說明:併復立法委員王○○服務處 91. 12. 06. (91)南昱福字第 1206-1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按「第 6 點第 11 款之停車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檢討」為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註)第 9 點所明文,又「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左表規定。但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設之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依本編中華民國 8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停車空間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並有明文。如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申請人選擇檢討停車空間,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檢討之。至建築設計施工編前揭條文序文所稱「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左表規定。但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設之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依本編中華民國 8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停車空間規定。」係指建築物於 82 年 03 月 01 日法規修正前興建者,而於 82 年 03 月 01 日後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設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本編中華民國 8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停車空間有關法令規定設置。 ※註:「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已廢止,請改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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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土地銀行綜合性辦公大樓以臺灣土地銀行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者,是否認定為公有建築物,與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可否就申請建築使用公用或出租出售民用之實際情形,分別檢討計算其應設置之停車空間數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6. 02.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0864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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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旅館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得否不得設置分間牆區劃乙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9. 23. 營署建管字第 0920055498 號 說明:
※註:87. 12. 01. 台內營字第 8773407 號詳同章第 59-1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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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物停車空間申請變更使用事宜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6. 14. 台內營字第 0930084538 號 <<會議紀錄>> 提案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停車空間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有關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檢討事宜案。 決議: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本部 86. 01. 09. 台(86)內營字第 8672049 號函(諒達)附會議結論第四案決議 2 業有明釋。有關建築物停車空間申請變更使用,如涉及增加容積率者,自應檢討符合申請變更使用時之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至停車空間之設置標準,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為本部 93. 04. 01. 台內營字第 0930083064 號函( 附件)所明釋,是建築物停車空間申請變更使用,有關容積率之檢討,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因所轄都市計畫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對於建築物停車空間變更使用,有放寬容積率檢討之必要,得於該地區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訂定適合該地區需要之例外規定,以供執行。 提案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行前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原核准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應否經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案。 決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是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公寓大廈,其法定停車空間依法申請變更使用時,除應檢附該停車空間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外,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後,始得依法辦理變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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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為領有 61 年之使用執照,當時其增設停車面積得否核准變更為一般零售業使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4. 01. 台內營字第 09300830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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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停車空間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應否檢討容積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12. 20. 台內營字第 0930088187 號 說明:
※註:93. 06. 14. 台內營字第 093008453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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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停車空間計算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5. 06.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09857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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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 95 年 06 月 15 日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集中留設規定疑義」會議記錄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6. 29.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028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連棟式建築物各棟法定停車空間以上各層至天際垂直區劃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其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之設置得配合各棟之使用以分間牆區劃,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集中留設』之限制。」為本部87. 12. 01. 台(87)內營字第 8773407 號函所釋示,至有關涉個案事實認定部分,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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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般觀光旅館」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96. 05. 24. 台內營字第 0960803249 號 說明:查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有關停車空間附設標準,「國際觀光旅館」及「旅館」分屬表列第一類及第三類。參酌交通部觀光局前揭函略以:「大部分一般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規模接近,屬小型旅館,二者大客車停車空間需求應較為接近,爰建議一般觀光旅館停車空間需求比照旅館業」,爰有關「一般觀光旅館」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檢討停車空間時,比照旅館,應依表列第三類數量標準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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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設停車空間不計入容積認定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11.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6291853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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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整建計畫」停車空間數量是否應加倍附設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6. 12. 11. 台內營字第 096080790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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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署 92. 02. 11. 營署建字第 0922901786 號函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7. 05. 23.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4143 號 說明:
※註:92. 02.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0178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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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檢討診所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9. 05. 0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08603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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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宅用途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增設昇降機辦理建造執照是否可依住宅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旨意,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1. 21. 營署建管字第 1023040691 號 ※註:103. 01. 21. 營署建管字第 1023040691 號詳第二章第 9 條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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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身障福利中心新建工程其附設之停車空間得否引用本部 87. 01. 09. 台(87)內營字第 8771049 號函免加倍附設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4.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32906344 號 說明:
※註:87. 01. 09. 台內營字第 877104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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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免計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檢討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9.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32917111 號 說明:
※註一:84. 09. 23. 84營署建字第 16806 號(第 06806 號為誤繕)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100. 05. 11.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07892 號詳第六章第 140 條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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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兒童之家院舍遷建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附設停車空間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11. 18.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739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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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經貴府指定額外提供之社會住宅,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疑義案內政部函 105. 02. 01. 台內營字第 10508004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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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油站之停車空間檢討乙案內政部函 107. 05. 25.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0842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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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建建築物是否需與同一宗土地內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合併檢討停車空間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5.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91089566 號 說明:
※註:82. 09. 07. 台內營字第 820465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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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期照顧機構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5.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823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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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所詢畜牧設施之畜禽舍停車空間附設標準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109. 06. 2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111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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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電變電所停車空間加倍設置及附建防空避難室之解釋令是否廢止,復如說明,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3. 20. 營署建管字第 11200155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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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汽車出入口是否得以共同車道出入(車道範橫跨二宗基地)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2. 15. 國署建管字第 113001454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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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1 條
關於建築物為店舖、住宅,擬變更為餐廳,其防空避難設備與停車空間應如何附建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09. 13. 台內營字第 32846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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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宗基地作整體性規劃以分照方式申請建築,其應附設之防空避難與停車空間設備得否設在私設通路之下方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5. 01. 15. 台內營字第 36801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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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1. 28. 台內營字第 569249 號 說明:
※註:74. 09. 13. 台內營字 32846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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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垂直升降之機械停車設備者,其汽車出口處得免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2. 11. 台內營字第 573517 號 說明:復貴廳 77. 01. 27. 建四字第 3244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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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疑義乙案,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行。內政部函 80. 09. 18. 台內營字第 807133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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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物申請設置三溫暖,其停車空間及結構活載重,應依何項標準審核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6. 04. 台內營字第 817695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物申請設置三溫暖,應依左列標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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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82 年 08 月 26 日「研商關於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集中留設停車空間後之汽車出口是否得以集中車道出入,又共同壁之部分是否得設置防火鐵捲門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9. 01. 台內營字第 828905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一、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停車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得集中設置;又為考量基地合理規劃及整體使用,其車道出入口並得集中留設,即各相鄰基地得免分別設置車道出入口。 二、至相鄰基地建築物之共同壁,不得以防火鐵捲門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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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之基地申請改(新)建,其施工期間可否暫免設置或設置地點免受同一街廓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2. 10. 19. 台內營字第 82891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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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報台北縣政府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規定集中留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如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5. 05. 29. 台內營字第 0008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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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規定集中留設之法定停車空間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內政部函 85. 05. 29. 台內地字第 8575108 號 說明:案經本部邀集省市政府地政、工務單位及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但書規定,將本棟建物依法應留設而作為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空間集中設置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他棟不同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基地內者,以該法定停車空間之設置,既因建物之興建依法所必須附設,其設置又以供該建物使用為目的,其產權自以登記為該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為宜。是以本案五樓建築物供作共同使用用途之法定停車空間,既係依前揭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而附設於鄰街之十樓建物基地內,自應登記為該五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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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增設停車數量適用法規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07. 10. 台內營字字第 850414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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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續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60 條等停車空間法規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6. 12. 10. 營署建字第 62092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採用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是否得以全自動昇降設備之立體停車為增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其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應留設車道之適用問題,在設計上產生之疑義,提請討論。 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段「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之規定,係指人員於車輛中行進之部分應設置車道(坡道);如採用全自動停車設備。於人員離車後其停車之操作部分,則無該款前段之適用。至涉及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適用,應依該要點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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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會議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得否以分間牆區劃會議結論,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87. 12. 01. 台內營字第 877340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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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得否設置於相鄰之空地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91. 07. 24. 台內營字第 091008510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提案一: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依本部 78. 08. 24. 台內營字第 727291 號函示規定,其所謂「相鄰空地」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之「相鄰街廓」空地案。 決議: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相鄰街廓」或「同一街廓」之空地,該空地仍應依本部 78. 08. 24. 台內營字第 727291 號函示辦理,即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規定,應同時請領建照。該請領建照由變更使用之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設置增設停車空間之空地辦理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符規定。 提案二: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如設置於相鄰之空地,是否可以租用一定期限取得土地使用同意之方式辦理案。 決議: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空地時,除應依本次會議結論提案一決議辦理外,並應依本部 89. 04. 27. 台89內營字第 8983167 號函說明二「如以土地租賃契約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建築,為保護善意第三者權益,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上註明以供建築為目的使用之租賃契約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規定,於申辦變更使用執照上註記其停車空間係以土地租賃方式提供使用及租賃期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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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為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集中留設,且僅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是否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5. 16. 台內營字第 0920086416 號 說明:
※註:85. 05. 29. 台內營字第 0008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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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旅館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得否不得設置分間牆區劃乙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9. 23. 營署建管字第 0920055498 號 說明:
※註:87. 12. 01. 台內營字第 8773407 號詳同章第 59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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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函詢設立托兒所之法定空地是否可作為幼童室外使用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9. 07. 營署建管字第 098005849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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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富台國宅社區 A 基地領有貴市使用執照(078使字第 0258 號)註記有二十二部法定停車位設置於 B 基地地下室,其所涉「所有權」及「使用權」之爭議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2.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02656 號 說明:
※註一:80. 09. 18. 台內營字第 807133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5. 05. 29. 台內地字第 857510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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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得否容許作為私設通路以供基地出入使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7.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4645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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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械停車空間得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計算標準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3. 26.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159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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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院函請本署查明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3.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167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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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同時請領建照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10.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681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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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一基地內一棟一戶之連棟式建築物型態有開挖地下層,其停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集中留設乙節,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6. 17. 台內營字第 1090809427 號 說明:
※註:87. 12. 01. 以台內營字第 877340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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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6. 2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1081122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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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增設停車位是否無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集中設置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7. 01.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4293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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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2 條
關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疑義乙案,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行。內政部函 80. 09. 18. 台內營字第 8071337 號 說明: 一、本案前經本部於 80 年 08 月 22 日邀集法務部、經建會、省、市政府之地政、建管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依建築法第 102-1 條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但為考量社會實際發展需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二)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條規定辦理。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避免購屋糾紛影響人民權益,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應依前開結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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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茂陽開發有限公司於桃園市興建專供停車使用之大樓,可否受理依各停車位分別編釘獨立門牌號碼,辦理產權登記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1. 13. 台內營字第 817703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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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附設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以外之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9. 21. 台內營字第 8104762 號 說明:
※註一:72. 03. 07. 台內營字第 142352 號詳第六章第 140 條文解釋函。 ※註二:80. 09. 18. 台內營字第 8071337 號詳同章第 59-1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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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領使用執照後之建築物,其附設停車空間相關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6. 07. 31. 台內營字第 8673356 號 說明:
※註:77. 08. 03. 台內營字第 615891 號詳同章第 60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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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2 條規定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相關執行事項,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100. 08.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0080618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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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檢討修正貴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報核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9.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5651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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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2 條規定設置之鼓勵建築物增設之營業使用停車空間,如未營業使用是否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乙事,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1. 04. 1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13416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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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領有同一建造執照之連棟式或獨棟式建築物,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皆已就各棟基地分割完成,且建蔽率及容積率亦就各棟基地面積分別檢討者,日後各棟建築物各自申請增建時,其法定停車位檢討執行方式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7.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556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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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市○○○於三張犛段○○○地號土地增建可否發照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5. 06. 10. 台內營字第 69132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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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氣象站(板橋站區)及氣象儀器檢校中心合署辦公廳舍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停車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4. 08. 0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221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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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同時請領建照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10.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681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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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一基地內一棟一戶之連棟式建築物型態有開挖地下層,其停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集中留設乙節,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6. 17. 台內營字第 109080942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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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其騎樓部分雖可做為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停車空間,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0. 06. 15. 台內營字第 023187 號 說明:
※註:有關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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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以雙層機械停車設備設置之有關規定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8. 03. 台內營字第 6158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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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機械式停車設備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79. 12. 03. 台內營字第 848392 號 說明:
※註:79. 11. 02. 台內營字第 847664 號詳第六章第 140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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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械停車設備停車位尺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1. 11. 27. 台營署建字第 1645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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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依法附之停車空間,於申領使用執照後,擅自變更車位面積及車道,增加停車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1. 18. 台內營字第 8106313 號 說明:
※註:「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已廢止,請改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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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附設雙層機械停車設備,因受限於老舊建物天花板淨高不足,上層停車位並呈傾斜狀態,其「第一層停車位之淨高」疑義案,仍應依本部 77. 08. 03. 台(77)內營字第 615891 號函(註)規定,其淨高不得少於一‧八公尺,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1. 15. 台內營字第 8373259 號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82. 11. 11. (82)建四字第 53124 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82. 11. 03. 北市工建字第 67252 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2. 11. 08. (82)高市工務建字第 34136 號函辦理,並復貴局 82. 09. 29. 北市工建字第 65768 號函。 ※註:77. 08. 03. 台內營字第 61589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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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得否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案,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83. 03. 04. 台內營字第 837218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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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83. 07. 28. 「研商不供居室使用之立體停車塔各樓層容車高度標準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3. 08. 09. 營署建字第 52301 號 說明:兼復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本 83. 03. 25. (83)立協勝字第 135 號函、 83. 03. 23. (83)立協勝字第 145 號函辦理。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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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所規定之附設停車空間,可否採用二層式停車空間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9. 22. 台內營字第 8305334 號 說明:
※註:建築技術規則現已修正為第 60 條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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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為本署 82. 06. 19. 營署建字 51580 號函(註)檢附之會議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2 款所定尺寸係計算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數量標準,而非針對某一種型式機械停車設備予以認定。」是否適用於竣工查驗時丈量尺寸之依據乙案,查前開所定機械停車設備尺寸,如屬請領建造執照核定者,自應視為竣工查驗時丈量尺寸之依據,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3. 10. 22. 營署建字第 16774 號 說明:復貴局本 83. 09. 15. (83)高市工務建字第 30299 號函。 ※註:82. 06. 19. 營署建字 5158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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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為臨時立體停車塔停車位尺寸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12. 07. 台內營字第 8387264 號 說明:
※註:83. 10. 19. 營署建字第 16929 號函文內容已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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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停車設置規定執行疑義,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4. 07. 12. 台內營字第 848007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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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2 款、第 141 條第 2 款第 4 目及第 60 條第 4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4. 09. 23. 營署建字第 16806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12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15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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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避難層及排煙設備構造、停車空間車道認定」案會議紀錄乙份,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6. 23. 台內營字第 8673069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有關緊急昇降機及特別安全梯之排煙設備構造,採用留設非鑲嵌鐵線網玻璃之固定窗方式設計,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第 1 目之規定。 決議:查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第 3 款第 1 目規定,特別安全梯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又查同條款第 2 目規定,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但在防火帶範圍內不得開口;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該排煙室符上揭規定,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第 2 目之規定應無疑義。 案由二:有關捷運南港機廠聯合開發共構大樓避難層認定事宜。 決議:本案由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先行研商後,併有關捷運機廠聯合開發其他問題,再提本署專案小組討論。 案由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有關車道寬度及同編第 61 條迴轉半徑檢討方式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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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有關停車位尺寸之疑義案,請依說明二查照辦理、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7. 08. 06. 台內營字第 877245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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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續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8. 01. 台內營字第 818475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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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汽車停車位尺寸之標準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10. 23. 台內營字第 870878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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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後,擅自增加劃設停車空間位數,如涉及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及第 61 條規定,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10. 18. 台內營字第 8809121 號 說明:
※註一:86. 07. 31. 台內營字第 8673356 號詳同章第 59-2 條解釋函。 ※註二:87. 10. 23. 台內營字第 8708781 號詳同條文之解釋令。 ※註三:「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請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內政部營建署 93. 10. 28. 營署建管自第 0932917542 號函規定辦理。 ※註四:82. 01. 18. 台內營字第 810631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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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3 款(註)執行疑義,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06. 12. 台內營字第 8983675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60 條第 3 款」已修正,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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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位尺寸設計規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3. 04.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1628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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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5. 15. 台內營字第 09200864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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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規定應設雙車道停車空間,其車道服務車位數計算是否包括「裝卸位」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93. 10.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719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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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及其管理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10.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754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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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停車空間樓層淨高,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3 款樓層高度定義作為停車空間之限制?及附件圖說一層停車空間是否得全數扣除容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12. 09.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81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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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車道寬度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12. 19. 台內營字第 094008759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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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市海安路地下街建造執照工程其停車空間留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12. 18.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5948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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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於法定空地設置停車位外,另於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是否可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及第 60 條相關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 11. 29. 營署綜字第 096006340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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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1.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1385 號 說明:
※註:93. 10.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754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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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地面一層汽車出入口與計畫道路連接之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留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7. 06.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07948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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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是否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註)限制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9. 12.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549 號 說明:
※註:有關因車道服務車位數超過五十輛應設雙車道寬度之規定,現行條文已移列第 6 款且刪除基地面積條件,應依現行條文第 6 款辦理;本函僅適用於法令適用日為 102 年 06 月 30 日以前之建築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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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放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12. 15.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23686 號 說明:
※註:93. 10.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7542 號詳同章第 60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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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路外停車場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交通部函 97. 02. 05. 交路字第 0970001214 號 說明:
※註:97. 01.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1385 號詳同章第 60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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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4 款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5. 18.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2079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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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停車空間之車道上方淨空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0. 06.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0080523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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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法定空地上原核定停車空間調整或變更應如何辦理之相關事宜乙案內政部函 101. 10.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1007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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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1. 11.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11102 號 說明:「按......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註)所明定。查上開第 2 款但書之修正說明 『長邊鄰牆壁之停車位,上下車空間受牆壁限制,如車位寬度再予寬減二十五公分,駕駛人上下車空間過於緊迫,爰於第 1 項第 2 款增訂該種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是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二十五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 ※註: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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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建築物設置「汽車昇降機」機械裝置倘供作汽車以外其它用途使用(作為人員乘載與設備搬運),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令規範與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 02.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6000538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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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建築物設置「汽車昇降機」機械裝置倘供作汽車以外其它用途使用(作為人員乘載與設備搬運),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令規範與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 02.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6000538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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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是否仍適用本部 99. 12.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549 號函乙案內政部函 106. 07.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1098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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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109. 07.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227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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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停車位寬度不得寛減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辯理,請査照。內政部函 112. 02.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20801333 號 說明:
*註: 109. 07.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227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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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事務所函詢本部 83 年 09 月 22 日台內營字第 8305334 號函疑義 1 案,復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5. 12. 營署建管字第 1121091929 號 說明:
*註: 83. 09. 22. 台內營字第 830533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第 60-1 條
關於法定停車位設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12.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7990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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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款第 3 目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8. 12. 台內營字第 8283204 號 說明:
※註: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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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得否以符合國家標準之汽車用迴轉盤轉換車道進行方向乙案,請依說明二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10. 28. 台內營字第 887769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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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曲線車道之坡度核算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06. 20. 營署建字第 56918 號 說明:依據台南市政府 89. 01. 14. (89)南市工建字第 201330 號函辦理。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2 款規定「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至其核算坡度之位置,經徵詢建築師公會代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往執行情形,均以高程差與車道中心線投影於水平面長度之比不得超過一比六為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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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2 年 06 月 03 日召開「研商停車位前方之車道得否為坡道及坡道得否設置停車位」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6.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0983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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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2 年 09 月 23 日召開「研商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停管設施安全島於車道上,該處車道寬度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款車道寬度之限制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9. 29.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15602 號 說明:復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2. 07. 21. 北市交停字第 09239017500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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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車道設置路緣石是否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款汽車車道寬度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7.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546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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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案設置法定停車空間,涉及臨接計畫道路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8. 29.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1506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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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車道能否設計進入汽車昇降機內以汽車停車轉盤改變車頭方向再進入地下室空間停車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7.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40982 號 說明:
※註:88. 10. 28. 台內營字第 887769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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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面層停車空間停車位前方深 6 公尺寛 5 公尺空間留設疑義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2. 02. 國署建管字第 1131018039 號 說明: 依據 O 先生 113. 01. 17. 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案號:B113011700009)辦理。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停車位角度超過 60 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 6 公尺,寛 5 公尺以上之空間。」査增訂該目時原規定「停車位角度超過 60 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 5. 5 公尺以上。」其訂定理由係為便利汽車進出停車空間,並依本部 82. 08. 12. 台內營字第 8283204 號函釋,該款所訂車位前方應留設 5. 5 公尺以上之空間含規定車道寬度;後為確保車輛進出停車位轉彎所需空間,修正為規範該空間之寬度及深度。有關設於地面層(含法定空地)之停車空間,依第 61 條第 1 款第 3 目於停車位前方留設深 6 公尺寛 5 公尺以上之空間,依該目立法意旨及本部 82. 08. 12. 前揭函釋意旨,該深 6 公尺寬 5 公尺之空間範圍得包含道路。 |
第 62 號
檢送「研商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用途使用樓層高度認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5. 08. 30. 營署建字第 50475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係指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業有明定,至同編第 62 條第 3 款所稱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係指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梁底之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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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坡道入口高度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4. 09. 台內營字第 8672562 號 說明:
※註:85. 08. 30. 營署建字第 50475 號詳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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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歐洲商務協會於「歐洲商會二○○三/二○○四建議書」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第 2 款有關停車空間有效通風面積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11.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93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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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停車空間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5.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1883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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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自動機械停車空間是否需檢討有效通風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09. 22.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6451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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