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0 條
有關建築物高度檢討,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0 條規定,以都市計畫等已訂有相關規定,免再依同法第 164 條檢討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9. 07. 1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210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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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及第 16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構造形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生效:內政部令 100. 04. 15. 台內營字第 10008022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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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外甲、乙、丙種建築用地設置之停車空間應否計入容積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12. 13. 台內營字第 1887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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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得否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案,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83. 03. 04. 台內營字第 837218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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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2 款、第 141 條第 2 款第 4 目及第 60 條第 4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4. 09. 23. 營署建字第 1680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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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 84. 07. 12. 台(84)內營字第 8480071 號函(註)釋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執行疑義案,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5. 04. 01. 台內營字第 8572426 號 說明:
※註:84. 07. 12. 台內營字第 8480071 號詳第二章第 60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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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執行疑義,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5. 09. 14. 台內營字第 8584874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4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5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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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棟建築物為旅館用途使用,且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其樓梯間、升降機間之梯廳是否視為共同使用,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8. 06. 台內營字第 860587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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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棟建物皆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即為非區分所有建物,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實務作業執行事宜案。內政部函 85. 04. 10. 台內地字第 8574361 號 說明:案經本部 85. 03. 22. 邀同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省市政府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關於整棟建物皆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依左列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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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在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使用執照,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增建,其原有建築物如何檢討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7. 01. 13. 營署建字第 3304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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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是否應受不小於二•○公尺乙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6. 24. 台內營字第 870574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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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經環境影響評估要求增加之停車位,以停車場或機械式立體停車塔增設者,是否不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8. 01. 19. 台內營字第 887212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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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可否不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面積及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內政部函 88. 08. 26. 台內營字第 887432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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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建寺院、廟宇建築物自行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否免計入計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3. 27. 台內營字第 908301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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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樓地板面積可否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7. 10. 台內營字第 9084396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結論:
※註一:88. 08. 26. 台內營字第 887432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本函中第 162 條有關機電設備空間面積百分之十規定已修訂為百分之十五,應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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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領有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之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應依下列規定:內政部令 90. 07. 10. 台內營字第 90843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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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建築物隔震設計規範」隔震層是否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等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1. 08. 06. 台內營字第 091000955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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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建築物申請為單戶之工廠用途使用,且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其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1 款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1. 11. 07. 營署建管字第 0910069282 號 說明:
※註:86. 08. 06. 台內營字第 860587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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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計容積之機電設備空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留設方式執行疑義,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7. 1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7944 號 說明:
※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已有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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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計容積之機電設備空間留設方式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8. 2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10412 號 說明:
※註:92. 07. 1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794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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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3 年 06 月 15 日召開續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所稱之「基地容積」得否包括依法令規定所增加之獎勵容積及領得建造執照案件擬與相鄰基地合併使用辦理變更設計,其樓地板面積之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6.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0173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案件擬增加基地辦理變更設計,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扣除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計算檢討案。 決議:原則採方案二方式,即新增加基地部分之總樓地板面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檢討;原領得建造執照之基地部分依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地面以下樓層作商場、辦公室等居室使用面積不得移至地面以上樓層。其合併後面積之檢討計算方式由作業單位洽與會委員討論後再另案函釋。 案由二:領得建造執照案件擬在不超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容積率範圍內增加原核准樓地板面積辦理變更設計,得否仍依申請建造執照當時之法令辦理案。 決議:建築基地領得建造執照,在處理程序未終結前,擬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辦理變更設計,應依內政部 87. 07. 02. 台(87)內營字第 8772186 號函示,不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辦理。至施工中竣工前因故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些微增加,致無法申請領得使用執照等個案,有適用前開法令原則遭遇困難之情形,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具體實際案例後再研議。 案由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所稱之「基地容積」得否包括依法令規定所增加之獎勵容積案。 決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依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包括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子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其他涉及都市計畫之相關法規得包括之範圍由作業單位洽本署都市計畫組另案函釋。至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綜合設計及授權訂定之停車空間獎勵部分,則非屬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如須納入建議修正條文始得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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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註)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中所稱之「基地容積」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8.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6049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162 條已修正,應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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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免計容積檢討執行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5. 18. 台內營字第 0940083309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162 條已修正,應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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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 92. 07. 1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7944 號函有關免計容積之機電空間淨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8.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4206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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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1. 23.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6196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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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層機電空間面積之和是否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5. 01.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02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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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有關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5. 11.營署建管字第 09500217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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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於法定空地設置停車位外,另於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是否可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及第 60 條相關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 11. 29. 營署綜字第 096006340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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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機電設備空間」,若設於經過陽臺進出之「戶外機電設備空間」,是否可免設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區劃分隔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8. 01. 06.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19718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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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未達設置緊急昇降機標準之建築物,若擬依緊急昇降機設置標準自行設置者,其緊急昇降機之機道及排煙室所占面積,是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免計容積事宜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9. 09. 01. 台內營字第 099080715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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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不規則形狀留設之梯廳淨深度大於二公尺部分得否依據本部 87. 06. 24. 台內營字第 8772075 號(註一)函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9. 09.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171853 號 說明:
※註一:87. 06. 24. 台內營字第 8772075 號函文號應更正為87. 06. 24. 台內營字第 8705746 號 ※註二:85. 09. 14. 台內營字第 858487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三:87. 06. 24. 台內營字第 870574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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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11. 02. 營署建管字第 010000664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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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車停車位得否免計容積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11.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65489 號 說明:
※註:83. 03. 04. 台內營字第 8372185 號詳第二章第 60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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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是否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3. 03. 25. 台內營字第 8372265 號 說明:
※註:83. 03. 04. 台內營字第 8372185 號詳第二章第 60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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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為農舍樓地板面積計算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5. 16. 營署綜字第 096001899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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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可否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室作為各戶單獨使用之停車空間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8. 24. 營署綜字第 09600412801 號 說明: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分別明定:「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所稱公共設施包括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等。另前開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並規定集村興建農舍之建蔽率。綜上,前開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集村農舍各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法定空地設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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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屬公寓大廈之一棟一戶建築物之機電設備空間是否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2.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0575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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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械停車空間得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計算標準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3. 26.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159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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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 02. 22.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086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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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申請建築物部分樓層增建及變更使用執照案,是否可依據現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全棟重新檢討得免計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4.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20490 號 說明:
※註:87. 01. 13. 營署建字第 3304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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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事務所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之機電設備空間疑義乙節,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 06. 06.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34226 號 說明:
※註:92. 07. 1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794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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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停車空間容積樓地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 03. 07.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1107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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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所稱之「基地容積」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103. 05.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3122 號 說明:
※註:93. 08.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604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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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免計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檢討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9.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32917111 號 說明:
※註一:84. 09. 23. 84營署建字第 16806 號(第 06806 號為誤繕)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100. 05. 11.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07892 號詳第六章第 140 條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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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高層建築物中間層避難空間設置原則規定之「中間層避難空間」,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及第 162 條規定之「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3. 09.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1243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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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5. 07.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2860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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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7. 11. 28.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85324 號 說明:
※註:100. 11. 02.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6640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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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及「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之定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4.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245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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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般昇降機道(非屬緊急昇降機道)是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免計容積之規定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02. 12. 營署建管字第 108000241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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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二層以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投影於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以外範圍,可否不標示「陽臺」及「陽臺(法定空地)」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07. 09. 營署建管字第 108113654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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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免計容積檢討執行疑義,復如說明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12. 19. 營署建管字第 10812566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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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及第 96 條規定檢討安全梯涉及免計容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1.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24053 號 說明:
※註 :94. 06.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3739 號詳第 96 號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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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12. 21.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877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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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建造執照依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或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機車位,得否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4. 08. 營署建管字第 1111061770 號 說明:
※註:100. 11.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65489 號詳本章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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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造執照申請案窗戶為整樘固定窗型式,其外牆設置雨遮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2. 10. 05. 國署建管字第 112050459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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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二樓以上樓層投影至地面層外牆中心線以外,且地面層無代替柱中心線,其建築面積及容積之檢討,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12. 10. 30.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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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屋頂平臺設置停車空間,其通往屋頂平臺之汽車坡道得否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3. 29.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3080306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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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走廊設置及第 162 條梯廳寬度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6. 05. 國署建管字第 113004422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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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號
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規定留設之「基地內通路」,其法定寬度內可否設置台階或通往地下室車道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9. 23. 台內營字第 828641 號 說明:
※註:73. 08. 08. 台內營字第 241366 號詳第二章第 3-1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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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丙種建築用地申請建造執照,其基地內留設之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內政部函 83. 09. 30. 台內營字第 83884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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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核准之楊梅鎮「楊梅坡地住宅」及「興安坡地住宅」之開發許可案,本署意見,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3. 07. 19. 營署綜字第 5209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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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規定留設基地內通路時,是否得適用同編第 2 條之圖例2-(1) 及圖例2-(3) 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7. 13. 台內營字第 887384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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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兩宗毗鄰基地留設基地內通路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1. 05.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1290784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明定:基地內通路係指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本案兩宗毗鄰基地如各自留設三公尺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六公尺寬度作為各棟建築物至建築線之通路,易造成通行權之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後再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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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2 年 04 月 17 日研商建築基地內留設私設通路之迴車道及基地內通路寬度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5. 22.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0715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案由一: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留設基地內通路之寬度,得否以進出該通路部分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始應留設寬度六公尺之基地內通路;其餘通路即按其長度依規定檢討通路寬度,堤請討論。 決議: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留設基地內通路之寬度,得以進出該通路部分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始應留設寬度六公尺之基地內通路:其餘通路按其長度依規定檢討通路寬度,如附圖一。 案由二: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設置丁形迴車道,是否無須設於道路盡頭乙案。 決議: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依建築枝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設置丁形迴車道,該丁形迴車道得無須設於道路盡頭,如附圖二;並與案由一圖例併同另案函頒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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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休閒農場得否以農場內自設農路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10. 04. 台內營字第 093001041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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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地內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其淨高究竟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第 3 項或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1. 02.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3055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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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第 3 項檢討事宜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7. 02.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4159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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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陽台,是否可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7. 05.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391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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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
關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6 條第 2 款有關建築高度計算時,道路境界線如何認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4. 28. 台內營字第 81794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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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2. 16. 台內營字第 8201309 號 說明:
82. 02. 16. 台內營字第 82013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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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設置基地內通路,應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私設通路應設置迴車道之規定,及其陰影檢討疑義案,復請依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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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呈〝L〞型,有關三點六比一陰影檢討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之規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10. 18. 營署建管字第 57669 號 <<會議紀錄>> 決議:本案仍請台北市政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之規定,認定本案基地之面前道路。惟前揭條文第 1 款所規定之「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其所謂「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必須依本條文之立法意旨,為直接「臨接」最寬道路並向基地內「深進」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至於次要道路及臨接其他道路部分,並依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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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第 164 條,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其定義中H為建築物各部分是否應不包括第 1 條第 7 款內規定不計入高度之女兒牆屋頂突出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2. 08. 12. 營署建字第 12362 號 說明:
※註:建築物高度之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一章第 1 條第 9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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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以基地內通路連接建築線之「裏地」,建築物高度之限制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5. 02. 02. 營署建字第 2598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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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及第 164 條適用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9. 26. 台內營字第 8681743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係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其與檢討日照陰影之限制不同。如欲提高建築物高度,應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以符合該高度限制線之管制,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已甚明確,應不得投影於面前道路對側之永久性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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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及第 164 條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5. 26. 台內營字第 870477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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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申請無線電通信鐵塔雜項執照時,因其為透空性構造,陰影面積計算不易,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對通風、採光、日照無礙者,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定之高度限制。內政部令 90. 06. 26. 台內營字第 9084189 號 說明: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申請無線電通信鐵塔雜項執照時,因其為透空性構造,陰影面積計算不易,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對通風、採光、日照無礙者,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定之高度限制。 |
第 164-1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3. 07. 台內營字第 840126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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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一樓用途為「店舖」,二樓至四樓為辦公室等用途建築物,其樓地板挑空部份之位置、面積及高度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10. 11. 台內營字第 40669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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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挑空規定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12. 14. 台內營字第 848317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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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棟建築物中複合並存住宅與非住宅二種以上不同用途,其屬非住宅用途者(例如;店舖、辦公室等),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12. 12. 台內營字第 85822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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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第 1 項第 4 款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2. 26. 台內營字第 860166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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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11. 11. 台內營字第 860843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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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以樓板挑空設計,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第 2 項規定「挑空部份計入容積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10. 03. 營署建管字第 054027 號 說明:
※註一:87. 10. 29. 台內營字第 8708823 號詳本章第五節解釋函。 ※註二:84. 03. 07. 台內營字第 8401269 號詳本章第五節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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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4 年 09 月 15 日研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8 款設置之夾層,其公共樓梯、電梯間等應否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9.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16845 號 <<會議紀錄>> 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18款設置之夾層,原則上不宜於當層設置出入口直接連通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建築物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有出入口連通夾層或其他空間(如機電空間)者,當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應檢討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如未於夾層或其他空間留設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則該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無須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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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8.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3906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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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7 年 11 月 18 日研商夾層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12. 15.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21948 號 說明:依據本署 97. 11.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19398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按「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47 款所明定,又依本部 85. 09. 14. (85)內營字第 8584874 號函釋:「....『梯廳』,係指各樓層昇降機口與樓梯梯級終端相互間或昇降機口、樓梯梯級終端至專有部份或避難層共同出入口間,供共同使用之等候、通行空間....」。本署 94. 09. 21. 營署建管字 0942916845 號函載會議紀錄決議:「....建築物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有出入口連通夾層或其他空間(如機電空間)者....如未於夾層或其他空間留設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則該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無須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上開決議有關無須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樓梯間係指樓梯梯級及與其等寬之平台深度範圍,至建築物之昇降機及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既未連通夾層或其他空間(如機電空間),不得於夾層開設出入口,致昇降機與樓梯梯級終端相互間或昇降機、樓梯梯級終端至專有部份間之空間不符昇降機間及梯廳之定義,無昇降機間及梯廳列為本署前揭會議紀錄決議後段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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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興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4. 07.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1831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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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其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是否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7. 02. 營署建管字第 09300413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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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函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申請農舍每層之高度,是否應受建築技術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3. 12. 台內營字第 8803514 號 說明:
※註:84. 03. 07. 台84內營字第 8401269 號詳同章第 164-1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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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9 年 07 月 09 日召開研商集合住宅於各樓層設置大廳、交誼聽、健身房、閱覽室或其他供社區住戶及管委會使用之公共空間樓層高度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7.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13574 號 說明:依據本署 99. 06. 23. 營署建管字第 0993040340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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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二樓以上供集合住宅使用,地面層設置供大樓住戶使用之門廳樓層高度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1. 11. 1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1089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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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棟一戶店鋪(或為辦公室、補習班、作業廠房等類似用途)住宅建築物,地面層設置僅供住宅使用之法定停車空間部分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辦理一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7. 09.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36305 號 說明:
※註:85. 12. 12. 台內營字第 8582221 號詳第九章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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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採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集合住宅,是否適用本署 99. 07.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13574 號函(註)疑義乙案,復講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1. 12.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847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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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合住宅建築物地面層設置店舖,同棟地面層留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是否屬本署 99. 07.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13574 號函會議結論所稱「公共服務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 10. 16.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63785 號 說明:
※註:99. 07.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13574 號詳同條文之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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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宅、集合住宅於地面層或頂層設置夾層時,樓層高度限制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4. 07.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178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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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挑空,其位置得否面向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疑義乙案,內政部 84. 03. 08. 台(84)內營字第 8401523 號函(如附件)說明有案,建築物之挑空部分應面向道路、公園、綠地或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之法定空地(如中庭、基地內通路等)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8. 01. 30. 營署建管字第 1081018308 號 說明:復貴事務所 107. 12. 11. 偉字第 107121100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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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3. 09.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111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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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第 3 項之規定,設置夾層者是否適用計入容積率其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4.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688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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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
關於「市場用地」及「住宅區」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規定合併規劃設計乙案,查「市場用地」係公共設施用地之乙種,應請比照本部 78. 05. 22. 台內營字第 698427 號函(註)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辦理。內政部函 78. 06. 01. 台內營字第 698451 號 說明:復貴會 78. 05. 15. 台建師技字第 240 號函。 ※註:78. 05. 22. 台內營字第 698427 號詳第二章第 29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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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關於加油站用地與第三種住宅用地可否合併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5 條規定辦理案」會議記錄如附件,請查照。內政部函 80. 02. 07. 台內營字第 898430 號 <<會議記錄>> 結論:本案係中國石油公司擬在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興建「石油科學展示館」,及在「加油站用地」興建加油站,經查上述兩種設施應得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報經市政府核准後辦理。核無合併使用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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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古蹟保存區」與「公園用地」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5 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8. 03. 06.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800223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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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擬將都市計畫「林投風景特定區」苗圃公園用地與非都市土地之風景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合併申請建築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7. 09.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3831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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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丁種建築用地與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得否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3.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1303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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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研商有關新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建照執照,涉及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可否作為建築基地私設通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1. 17. 營授辦城字第 103350065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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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建築基地跨越都市計畫農業區與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得否合併申請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8.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945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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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務專用區與毗鄰零星工業區用地是否可綜合規劃合併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8.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4538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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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申請容許「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土地與非都市「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路外停車場事業」 之編定用地,得否合併申請建造執照1 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9. 13. 營署建管字第 112122391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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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6 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 條是否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0. 04. 27. 台內營字第 91918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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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設置基地內通路,應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私設通路應設置迴車道之規定,及其陰影檢討疑義案,復請依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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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6-1 條
有關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得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辦理變更設計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地下室開挖面積計算方式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10.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682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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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之建造執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得否適用同編第 164-1 條於一層設置夾層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1.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6144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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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1.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6841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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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5 年 03 月 30 日召開研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辦理變更設計,得否依同編第 164-1 條規定於一樓設置夾層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4. 10.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575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為提振經濟景氣,改善居住空間品質,並兼顧都市景觀風貌、社會公平及同一法系之法規應一體適用之原則,本部前於 93 年 02 月 05 日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其第 1 項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申請變更設計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時,以不增加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各層樓地板不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且其地面一層樓高度應不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高度應不超高三·六。另增加建築物層數者,應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臨接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該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高十五公尺,以減少其對周圍環境通風、採光及私密性等之影響。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辦理變更設計,應符合其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樓層高度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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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第 1 項規定之建築物樓層高度,是否包含辦公室或商業等各種用途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11. 01.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689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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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得建造執照(屬山坡地範圍內)(執照法令適用日為 86. 12. 24. ),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提出開放空間審查並申請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高度及層數案, 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12. 0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71851 號 說明:
※註:87. 07. 02. 台(87)內營字第 8772186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3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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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法令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3. 28. 台內營字第 867249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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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就人民申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適用原則,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4. 21. 台內營字第 840286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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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變更設計案件適用法令執行有關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8. 01. 台內營字第 8480188 號 結論: 案由一:建築法第36條疑義:
說明:依據台北縣政府 84. 05. 25. 84北府工建字第 140355 號辦理。 決議:
案由二:本部 82. 01. 12. 台(82)內營字第 8106219 號函、 83. 03. 10. 台內營字第 8301355 號函、 82. 05. 04. 台(82)內營字第 8302383 號函(己停止適用詳附錄一)、 82. 07. 16. 台(82)內營字第 8203782 號函是否仍屬有效。 說明:依據台北縣政府 84. 05. 25. 84北府工建字第 140355 號函辦理。 決議: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不增加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用途不變更者,原則依本部 84. 04. 21. 台(84)內營字第 8402867 號函辦理。 案由三:已領得建築執照申請變更設計涉及01.增加基地面積。02.增加總樓地板面積。03.增加樓層數、夾層數。04.增加建築物高度。05.涉及都市計畫容積管制。06.涉及節能法規。07.涉及停車空間檢討計算。08.涉及高層建築等情況應如何辦理。 說明:依據台北縣政府 84. 05. 25. 84北府工建字第 140355 號函辦理。 決議:同案由二。 案由四:原核准基地周圍永久性空地未開關,領得建照後永久性空地己開闢,是否准予重新核計建蔽率及建築高度或原未以永久性空地檢討,日後可否再予檢討增加。 說明:依據台北縣政府 84. 05. 25. 84北府工建字第 140355 號函辦理。 決議:關於原未以永久性空地檢討,日後可否再予檢討增加乙節,在未領得使用執照前,得准予變更設計,惟所增加之面積應按行為時之法令檢討。 案由五: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申請變更設計,增加第二期(合併)建築基地,僅將原核准允建範圍內(未使用之允建容積面積),增加樓層數,有否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84. 06. 12. 84建四字第 74050 號函辦理。 二、本案於 80. 10. 22. 領得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發給汐建字第 1515 號建造執照基地座落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當時申請係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並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為地下叁層、地上貳拾參層建築物,其於 83. 02. 01. 申請變更設計,增加第二期(合併)建築基地,僅將原核准允建容積範圍(未使用之允建容積面積)增加樓層,惟因辦理市場設立變更,自 83. 07. 19. 公告修正市場設立。本案開始 84. 03. 16. 該府核准市場設立變更案止,其間並未中斷,適逢 83. 10. 28. 台(83)內營字第 8388526 號函發布高層建築物之規定。是本案變更設計得否適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請討論。 決議:於法令變更前已申請變更設計案件,增加基地面積,如係為配合都市計畫整體街廓開發規劃,依本部 84. 04. 21. 台(84)內營字第 8402867 號函,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 案由六:台北縣土城市都市計畫「市一」預定地內,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所申請之建造執照案,因建照開放空間預審奉准已逾六個月之法規時限,且適逢土城都市計畫公佈實施容積管制,本案有否適用原建照預審時核准內容之規定,適用未實施容積管制前之法令,請討論。 說明:依據申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84. 06. 21. 建師全聯(84)字第 265 號函辦理。 決議:查本部 82. 09. 29. 台(82)內營字第 8287102 號(附件四)函釋「關於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已申請預審及未審定案件…其檢附之書圖文件符合建築法第 30 、 31 、 32 條規定者,視同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是本案原申請預審案件既經核准,依上開部函意旨,仍有本部 84. 04. 21. 台(84)內營字第 8402867 號函之適用。 ※註:本案案由二、案由三本部已於 87. 07. 02. 台(87)內營字第 8772186 號函停止適用,故未名列;87. 07. 02. 台內營字第 8772186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3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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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案件,於本部 82. 03. 23. 台(82)內營字第 8272198 號(附件)函釋前,已申請預審未及審定案件,請依說明辦理。內政部函 82. 09. 29. 台內營字第 8289102 號 說明:
※註:「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經內政部 85. 06. 26. 台內營字第 8572853 號令廢止。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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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註)設計之建築物,其有頂蓋之開放空間,是否應計入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物造價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3. 23. 台內營字第 8272198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本案經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註:「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經內政部 85. 06. 26. 台內營字第 8572853 號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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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經地籍重測後基地面積增加及計算容積樓地板面積亦得增加,其辦理變更設計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4. 29.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08558 號 說明:
※註:87. 07. 02. 台內營字第 8772186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3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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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得建造執照後擬增加基地面積或合併其他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其法令適用疑義案,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7. 08. 06. 台內營字第 8772442 號 說明:案經邀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部份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等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在各該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者,區分為下列三類:第一類:二宗以上基地均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擬申請變更設計合併為一宗基地。第二類:二宗以上基地均已領得建造執照,惟係分別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後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擬辦理變更設計合併為一宗基地。第三類: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擬與未申請建造執照之相鄰基地合併使用辦理變更設計。其法令適用原則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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