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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簽證案件考核原則
法規最新修正日 :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
附表一新北市建築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抽查項目表
附表二新北市建築執照結構計算書及圖說抽查項目表
附表三新北市建築執照地基調查報告抽查項目表
附表四新北市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案件考核表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建字第 10918808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原則;新 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簽證案件考核原則) |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建字第 107094508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建字第 104224414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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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制度,並提高建築設計品質,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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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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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案件,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抽查及進行考核,其抽查項目依附表一至附表三規定,考核評分依附表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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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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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經本局發現簽證項目有不符規定者,得依前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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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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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建築師簽證案件經考核結果為專案列管者,自考核結果確認日起三個月內,該建築師簽證案件列為必抽案件,且簽證建築師應親自參加抽查會議。如該建築師於列管期間再被考核為專案列管者,其列管期間按次增加三個月。累計達一年者,逕提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並建議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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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建築師經專案列管且未能出席次數達三次者,除延長列管三個月外,逕送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並建議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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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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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 |
專業工業技師簽證案件經考核結論為移送所屬公會加強管制者,自考核結果確認日起函文通知所屬公會針對該專業工業技師進行教育訓練,且該公會應將成果送至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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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專業工業技師所屬公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取消該公會之本市特殊結構審查機構或其他類似委託審查資格,並針對該專業工業技師移送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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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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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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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考核結論及列管名單屬公開資訊,將隨時公開於本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