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核發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常見事項檢討表 詳細資訊 本頁內容已檢核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資訊檢索 法規名稱 : 臺中市核發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常見事項檢討表法規最新修正日 : 圖表附件 : 表單內容 項目/法令依據 細項 建築法第39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 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 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檢討是否符合得辦理併案變更設計事項 一、構造 樓梯 樓梯通行方向變更影響主要構造樓地板者 非主要樓梯數量增減或位置變更 樑柱 非主要構造之小樑增減或位置變更 屋頂層之樑改為反樑者 原核准結構平面圖與建築平面圖不符 外牆、陽台、 雨遮、花臺 非承重外牆主體範圍構造變更者 外牆位置變更致影響樓地板面積小於三平方公尺者 陽台面積位置增作或減作致影響樓地板面積小於三平方公尺者 雨遮或花臺增作或減作致影響樓地板面積小於三平方公尺者 屋頂構造 屋頂形狀、構造變更,但不超出屋突許可高 度、面積 二、設備 避雷設備 避雷針位置或高度變更 避雷設備形式變更 機房設備 機房設備空間增減但不影響樓地板面積或容積檢討 污水處理設備 污水處理設備位置、容積變更者 昇降設備(不含機械停車設備) 昇降設備減設修改者 三、建築物高度 建築物樓層高度 樓層高度變更但不增加總建築物高度檢討者 四、面積 建築面積 建築物投影面積增加或減少但小於三平方公尺者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變更,但檢討小於三平方公尺,且不影響停車空間檢討者 五、基地面積、地號、形狀 建築基地尺寸調整或整界致基地面積增加或減少,但建築物尺寸不變者 地號分割或合併 基地整界 六、建築位置 建築基地尺寸調整或整界致基地面積增加或減少,但建築物尺寸不變者 地號分割或合併 基地整界 七、雜項工作物 圍牆、水塔 增設圍牆、水塔 備註 上述併案辦理變更設計項目如有情況特殊者得個案檢討 檢討結果不符或其他未載明事項仍須依建築法第39 、70條 規定另案辦理變更設計 個案檢討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