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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法規最新修正日 :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
府授法規字第1100092609號令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總說明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對照表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全條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 府授法規字第1100092609號令修正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府授法規字第1060127606號令修正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 府授法規字第1020236479號令修正 |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1087號令發布 |
法規全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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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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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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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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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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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者,其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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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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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1 |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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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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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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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或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符合附表二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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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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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1 |
建築物符合第四條規定而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符合附表一規定得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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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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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使用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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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原核准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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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者,都發局應副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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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項建築物須辦理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者,應先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後,應將登記資料副知都發局及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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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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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1 |
建築物符合第五條規定而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局核准後始得施工;符合附表二規定得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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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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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使用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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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原核准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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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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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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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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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辦理補強者,應檢附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之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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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都發局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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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竣工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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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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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竣工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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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涉及結構補強者,應檢附結構補強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及施工中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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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為前項核准後副知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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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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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仍應依消防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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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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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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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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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