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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27638365 號令修正全文規定並修正本要點名稱 |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07638144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00850013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908504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0 點規定;並自 109 年 7 月 1 日生效 |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608503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10、11、15 點規定;並自 106年 7 月 1 日生效 |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40850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 點規定;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108511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規定;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108501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 101 年 5 月 1 日生效 |
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 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09808501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 99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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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築,及因應淨零轉型,提升建築能源使用效率,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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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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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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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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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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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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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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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示或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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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二項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前二項申請案件,得併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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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認可案件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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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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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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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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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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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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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 |
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應備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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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應備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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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二項併同申請評定時,應備文件得併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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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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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 |
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應依建築執照申請日或評定申請日之綠建築評估手冊辦理。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基準,應依建築執照申請日或評定申請日之建築能效評估手冊辦理。但建築執照另有記載法規適用日期、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或都市設計審議等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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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原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之綠建築評估手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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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取得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原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申請時之建築能效評估手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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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綠建築評估手冊及建築能效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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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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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 |
評定專業機構受理綠建築案件之評定時間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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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定專業機構受理建築能效案件之評定時間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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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第二項第一款已取得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因工程變更,經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原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變更核備,並依核定圖說施工,於驗收合格後,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者,得於二十五日內評定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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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定作業時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作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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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完成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得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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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尚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得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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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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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 |
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有效期限為五年,於首次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經評定專業機構通知申請人會同赴現場,依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查核,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函報本部准予延續認可一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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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改善應自書面通知三十日內完成,未能改善完成者,申請人得於改善期限內檢具相關書圖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同意,報本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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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絕第一項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且未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改善者,不予延續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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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依前三項規定申請首次延續認可外,再次申請延續認可,應依第四點規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依原標章或標示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申請延續認可,每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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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候選綠建築證書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敘明展延期限及佐證書圖文件,向本部申請展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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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其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綠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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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其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自取得建築能效標示生效日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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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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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1 |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者,得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重新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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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或社區,後續使用中,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如有變更者,得由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原標章申請人同意書及第四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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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得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建築能效等級變更者,得由候選建築能效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重新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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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得建築能效標示之建築物,後續使用中,建築能效等級如有變更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原標示申請人同意書及第四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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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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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1 |
評定專業機構審核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相關文件時,應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申請人赴現場查核。但因特殊情形經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同意,並報本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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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標章或標示申請案,本部得視需要辦理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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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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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1 |
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未符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者,應促其三十日內改善;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時,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申請人得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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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情形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認可通過之指標效益及綠建築等級或建築能效等級者,得註銷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並於本部綠建築標章網站 ( https://www.abri.gov.tw/ ) 公告、副知建築物所在地方政府及通知原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申請人或建築物、社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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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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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之圖樣,由本部依法註冊公告之。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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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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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1 |
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建築物或社區概要、建築執照字號、建築基地地號、建築物門牌(無則不予記載)、有效期間、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綠建築評估等級及建築能效等級。無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免予記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核發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其綠建築評估等級以符合指標項目記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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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築物概要、建築執照字號、建築基地地號、建築物門牌(無則不予記載)、有效期間、建築能效評估手冊版本及建築能效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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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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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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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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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1 |
申請認可之案件,本部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評定書予以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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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認可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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