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適用範圍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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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樓梯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
302 通則
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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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
樓梯型式:不得設置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如圖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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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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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 |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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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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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 |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應注意排水,避免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如需設置 落水口,其格柵或開口應至少有一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
303 樓梯設計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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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 |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距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分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覺障礙者之設施)(如圖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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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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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 |
樓梯轉折設計:樓梯往上之梯級部分,起始之梯級應退至少一階(如圖303.2.1、圖303.2.2)。但扶手符合平順轉折,且平台寬、深度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如圖303.2.3)。樓梯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高應不得小於19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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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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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 |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差。 |
304 樓梯梯級
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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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 |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應為16公分以下,級深﹙T﹚應為26公分以上﹙如圖304.1﹚,且55公分≦2R+T≦6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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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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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 |
梯級鼻端:梯級突沿之彎曲半徑不得大於1.3公分﹙如圖304.2.1﹚,且應將超出踏面之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2公分﹙如圖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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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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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 |
防滑條:梯級踏面邊緣應作防滑處理,其顏色應與踏面有明顯不同,且應順平(如圖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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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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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 |
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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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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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1 |
適用對象:第2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依本編第89條第5款 規定檢討之樓地板面積為240平方公尺以下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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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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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2 |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應為18公分以下,級深﹙T﹚應為24公分以上﹙如圖304.4.2﹚,且55公分≦2R+T≦6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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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樓梯扶手
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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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 |
扶手設置:高差超過20公分之樓梯兩側應設置符合本規範207節規定之扶手,高度自梯級鼻端起算(如圖 305.1)。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但樓梯中間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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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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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 |
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如圖305.2.1),水平延伸不得突出於走廊上(如圖305.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免設置水平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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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警示設施
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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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 |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30公分至60公分,與地板表面顏色且材質不同之警示設施(如圖306.1)。但中間平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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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戶外平台階梯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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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級高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304.1之規定,扶手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305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