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檢索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桃園市政府府都建使字第 10500040441號令訂定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
||||
一、 |
桃園市政府為妥善處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既有違章建築,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
|||
二、
|
||||
二、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用途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第一、二順序之執行對象者,其申請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自行拆除或改善: |
|||
(一) | ||||
(二) |
屋頂避難平台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 避難面積之違章建築,應拆除部份違章建築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屋頂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區劃為他棟建築者,屋頂避難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屬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通達避難層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
|||
(三) |
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本編第三十三條樓梯寬度之違章建築者。但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
|||
(四) |
變更使用範圍其內外牆裝飾物封閉開口或緊急進口,影響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者。 |
|||
(五) | ||||
(六) |
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增設外牆或門窗等妨礙通行者。 |
|||
三、
|
||||
三、 |
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或改善之違章建築,於申請變更使用圖說審查及竣工勘驗階段,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變更使用第一階段(圖說審查):應於圖面標示違章建築範圍,並敘明於辦理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前,自動拆除或改善完畢。 |
|||
(二) |
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違章建築拆除或改善完畢,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
|||
四、
|
||||
四、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除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者外,其餘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