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使用執照【免辦理變更設計修改竣工圖】常見事項表 詳細資訊 本頁面建立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資訊檢索 法規名稱 : 臺中市政府使用執照【免辦理變更設計修改竣工圖】常見事項表法規最新修正日 : 圖表附件 : 表單內容 項目/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39條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得修正竣工圖。 一、外觀飾材、外牆門窗、惟幕牆 建築物外觀裝飾材變更者 涉及建築節能案件,重新檢討符合規定者 二、室內分間牆 室內分間牆及分戶牆面變更,但不涉及防火區劃牆 竣工圖經設計建築師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者 三、陽台、雨庇、立面外飾、花台 立面外飾、屋簷、雨遮修改者 陽台位置、造型、面積變更,但不涉及主要構造及樓地板面積變更 花台位置變更或增設花台,但不涉及主要構造及樓地板面積變更 四、屋頂突出物、女兒牆 屋頂突出物面積不改變僅雨遮改變者 增設隔戶女兒牆者 女兒牆高度變更或造型變更者(高度未逾1.5公尺) 五、樓梯 樓梯平台寬度、級深、級高、階數、構造及位置更動者(不涉及主要結構體變更) 六、綠化設施 綠覆率變更,但經建築師檢討需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 七、圍牆 圍牆高度、造型、構造更動或減作者 八、停車空間 平面停車空間位置變更以總數量不得增減,且停車空間經設計建築師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 九、建築污排水設備 基地內排水方向或位置變更經建築師檢討符合規定 建築污排水設備,以處理量不低於原設計容量為原則(含數量、位置)(竣工時10人份以下預鑄式污水處理 設備為限) 十、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用途筆誤或漏列,但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者 原核准圖之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用途填寫繕誤或漏列者 原核准圖之地號筆誤或漏列者 十一、其他其他未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應辦理變更設計事項經建築師檢討得以竣工圖修改方式辦理者 備註 上述免辦理變更設計修改竣工圖項目,檢附竣工修正說明書 上述免辦理變更設計修改竣工圖項目,涉及都市設計審議,符合「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作業要點」 者,免辦理變更設計上述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如有情況特殊者個案得檢討 其他未載明事項仍須依建築法 39 、70條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