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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桃園市政府府經登字第 1040325523 號令訂定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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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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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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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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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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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案件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維護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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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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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審查作業依程序審查、專案審查會議、現場會勘、實質審查辦理,各作業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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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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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要點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