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檢索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12009452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新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與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0918325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080404642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工施字第 1040661449 號函修正第 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 新北市政府北府工施字第 10005253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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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俾利民眾申領使用執照,特訂定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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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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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修改竣工圖之項目如附表一,應符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 但書規定並檢附修改竣工圖申請書(須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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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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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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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申請使用執照得辦理補列筆誤或漏列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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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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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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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設計人、監造人有簽證不實時,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