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9 條
檢送研商「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工廠類建築物,得否申請變更增加戶數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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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之管理,以健全工業用地及建築物之合理使用,應落實執行「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執行要點」,請查照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函 87. 03. 18. 營署建字第 03985 號 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 87. 02. 18. 工(87)七字第 002419 號函辦理。 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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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起造人記載,請切實依建築法第 12 條及本部 65. 09. 07. 台內營字第 690484 號函(附件)說明三辦理,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7. 09. 07. 營署建字第 215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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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疑義。內政部函 65. 09. 07. 台內營字第 69048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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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之建築基地申請分割,需否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討審核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07. 04. 台內營字第 898390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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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1. 12. 台內營字第 8872068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按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如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行為時,自應依法分別申請裝修許可、變更使用執照後,始得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惟如未涉及上開行為而未影響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者(其中建築物如屬連棟式或集合住宅者,其分界牆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2款規定),基於簡政便民並符公共安全原則下,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相關文件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以備案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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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既有廠房,申請工廠設立時,建管單位是否仍需依照「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理審查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2. 12. 台內營字第 908244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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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工廠類建築物建築執照,免檢附工廠設立許可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4. 25. 台內營字第 900557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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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本部 82. 09. 14. 台(82)內營字第 8289078 號函送關於工業用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戶數與門牌編訂疑義會議結論有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90. 12. 06. 台內營字第 906752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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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得否由單一個人或建設公司名義為起造人集體興建(多戶)工廠類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4. 12. 台內營字第 09300825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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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及私設通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1.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33040849 號 說明:
※註:93. 02.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30010445 號詳第五章第 118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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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申請為資訊軟體業使用,以連棟透天厝型態建築,得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申請建築及其建築物用途類組依同編第 3-3 條規定應如何歸類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1.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2054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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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之建築基地申請法定空地分割,需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檢討審核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4. 18.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17019 號 說明:
※註:89. 07. 04. 台89內營字第 898390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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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因鄰近土地正進行建築行為,其與該廠內現有一萬一千伏特九百九十五仟瓦高壓電及一千五百度熔鐵週波爐設備非常鄰近,如何規範或管制類似鑄造廠(高溫作業)與鄰近建築物安全隔離帶寬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11. 14.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6449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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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9 年 07 月 09 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第 269 條規定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規劃設置陽台,是否適用同編第 1 條第 3 款及第 162 條規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11.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1372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據經濟部工業局 96. 03. 22. 工地字第 09600205580 號函說明:「二、經查旨揭本局各工業區管理機構研訂之各該工業區建廠施工應注意事項表,係供工業區管理機構查驗廠商興建工廠雨、污水管線裝設與大門口開設、喇叭型出入口是否符合規定及使用公共設施是否已修復、廢棄物是否已清除等之依據,非為各縣(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審核之法令規定。三、有關貴府於辦理建築執照審核時,經查現行工廠類建築於非都市土地已有區域計畫法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而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已有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規範,另於技術層面則有建築技術規則予以規定,請貴府逕依相關法規辦理審核。」已有明示。復依該局 99. 06. 11. 工地字第 09900492780 號函重申上開函說明三之建議,並指出「本局並未針對各工業區訂有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在案。是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除其訂有相關設廠標準依其規定辦理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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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位屬工業區及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4. 04. 17. 國署建管字第 114003217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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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0 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0 條第 1 款及第 271 條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及隔間區劃之檢討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7.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8019 號 說明:
※註:82. 08. 16. 台內營字第 8272692 號詳第 272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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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於同一門牌號碼之工廠建築物內,得否設立不同工廠營業使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11.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8007294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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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1 條
關於利用都市計畫前己興建完成之舊有房屋設廠且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可否憑建築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房屋結構安全證明書辦理工廠設立登記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03. 24. 台內營字第 898286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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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各廠之垂直使用,得否免設室內樓梯以連接各樓層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10. 24. 營署建管字第 0517633 號 說明:
※註:82. 08. 16. 台(82)內營字第 8272692 號詳第 272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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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或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作為非工廠類建築物用途使用,申請建造執照時,自無須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第一節及第十四章有關工廠類建築物等條文規定之限制,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2.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30010445 號 說明:復臺北縣政府 93. 02. 11. 北府工建字第 0930023459 號函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3. 01. 30. 建師全聯(93)字第 0069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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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 92. 07.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8019 號函是否仍有適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1.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77559 號 說明:
※註一:92. 07.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8019 號詳同章第 270 條解釋函。 ※註二:82. 08. 16. 台內營字第 8272692 號詳同章第 272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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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作業廠房單層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1. 05.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837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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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照「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設置之建築用途組別 I 類組危險場庫之爆竹儲存倉庫,是否仍須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1. 06.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8143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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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1 年 12 月 12 日「研商建築技衙規則建第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增列得免檢討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12.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29214 號 說明:依本署 101. 11. 28.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26239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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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作業廠房其面積及固定隔間區劃隔離之執行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1. 12.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12391 號 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9 條及第 271 條規定:「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二、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另查藥物製造工廠或場所之廠房設施、設備、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等應遵行事項,及其申請許可程序,藥事法第 57 條規定: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已定有明文。是以,依藥事法、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置藥物製造工廠,如依該設廠標準規定作業場所應區分隔離者,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類建築物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之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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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品工廠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作業廠房面積及固定隔間區劃隔離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2. 04. 25.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208047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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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4.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7117555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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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I 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是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規定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07.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800496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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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作業廠房及附屬空間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層或樓梯口執行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9. 07. 23.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250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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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年 04 月 13 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6. 06.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383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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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1-1 條
有關合照分戶之工廠建築,其畸零地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工廠專章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11. 07.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6755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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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廠得否因土地被徵收為交通用地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1 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8. 12.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3035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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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2 條
研商「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08. 16. 台內營字第 827269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第一案案由: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樓地板面積可否以立體垂直方式合併檢討? 決議: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以單層面積檢討。但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依法完成分割之單一基地申請建築者,申請基地如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而可建之建築面積無法達到單層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規定時,得以立體垂直方式核計檢討之。 第二案案由:廠房與其附屬空間可否使用共同之空間通達,如可行,該共同之使用空間是否應予區劃空間? 決議:廠房與其附屬空間可使用共同之空間通達,但該共同之空間與廠房及附屬空間應予區劃分隔。 第三案案由:設有兩座直通樓梯者,任何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如其平面留設型態非為完整之矩形者,其區劃對角線如何計算? 決議:作業廠房平面規劃型態非為完整之矩形且應設置兩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得以能涵蓋該區劃範圍之最小外接圓之直徑代替區劃範圍對角線,檢討任何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至自行增設之樓梯,得免檢討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 第四案案由:建築物之同一面外牆非各層均設有門窗或開口時,是否僅就設有開口之牆面退縮,或該面牆應全部退縮建築。另建築基地臨接二面以上之道路,其未開口部分得否全不退縮? 決議:工廠類建築物各面牆壁設有門窗或開口者,應依本標準第 10 條規定自建築線或地界線全面退縮建築。 第五案案由:裝卸位可否設於地下層? 決議:裝卸位得設置於地下層。 第六案案由:本標準尚未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本標準發布施行後申請建造執照時,可否免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 決議:本標準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員僅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未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仍應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 第七案案由:工廠附屬倉庫未列入本標準規範範圍,其申請面積之比例規定為何? 決議:倉庫應屬廠房附屬設施,其面積應併入附屬空間合計檢討。 第八案案由:本標準未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本標準發布施行後申請變更原設立許可文件(變更廠數,原核准面積不變)及申請原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變更戶數原核准樓地板面積不變),可否免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 決議:本標準發布施行前掛號領得建造執照案件申請變更設計處理原則,准照本部 82. 05. 04. 台(82)內營字第 8202383 號函釋規定辦理。 第九案案由:在同一建築基地上,作業廠房與廠房附屬空間,是否得分開設置,將廠房附屬空間集中設置於同一建築物之某特定樓層或同一基地範圍內之他棟建築物。 決議:在同一建築基地內,廠房附屬空間得按本標準第 6 條規定整體檢討其設置面積,集中設置於同一建築物之某特定樓層、或同一基地範圍內之他棟建築物,惟每一單元,作業廠房及其應有相對之廠房附屬空間且不得分離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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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7. 23. 台內營字第 8388133 號 說明:查「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僅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未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仍應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前經本部邀請各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並於 82. 08. 16. 以台(82)內營字第 827692 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註)。本案仍應依前開號函送會議結論第六案決議辦理。 ※註:82. 08. 16. 以台內營字第 82769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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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辦公室可否設置於地面一層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1. 04. 台內營字第 83070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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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多層式廠房分層轉租售,以及興辦工業人所承購數單位不相連之標準廠房除作設施使用外,其餘分戶單獨作工廠附屬之辦公室、倉儲或實驗研究設施等使用處理一案,會商討論有關貴管權責部分,請查照辦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 85. 09. 25. 都字 4173 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 85. 08. 06. 經(85)工字第 85260910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會於 09 月 12 日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經濟部(工業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等單位來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為促進工業區土地有效合理利用,並協助解決興辦工業人用地取得困難之問題,有關興辦工業人所興建之多層式廠房若分層轉租售給其他興辦工業人設廠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興辦工業人因其生產縮減,得將空餘樓層提供他人使用。 2.屬於工業區內既有之建築物,其使用執照達三年以上,且該興辦工業人並已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領有工廠登記證。 3.分層轉租之樓層須符合單獨設廠之規定:應有獨立之出入口、(員工及貨物進出不得經過他人廠區)、單獨用電設備、單獨廢污水排放(各樓層污水排放量總和不超過原核准總量)。 4.分層轉租售之樓層仍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 本案業務納入投資障礙排除辦理事項,請經濟部(工業局)儘速依前述條件公佈實施。 (二)有關興辦工業人因業務擴增,而承購數單位不相連之標準廠房,除作為設廠使用外,其餘標準廠房分戶單獨作工廠附屬之辦公室、倉庫或實驗研究設施等使用一節,業經經濟部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87 條為:「設廠用地,除作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外,以供下列附屬用途為限」。 1.辦公室。 2.倉庫。 3.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單身員工宿舍。 興辦工業人使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多宗設廠用地或標準廠房,除作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外,得經省(市)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以不同宗土地或標準廠房興建或作為其倉庫、生產實驗室及訓練房舍。 前項設廠用地之建蔽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最低為百分之二十。 本修正條文業經濟部於 85. 09. 09. 以經工字第 85461711 號函請行政院檢定,俟行政院核定發布後,即可據以實施。 (三)至於本案經濟部所提解除五股工業區用地編定一節,經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已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因環境之變更無繼續存在價值者,得層報經濟部核定解除編定。本案五股工業區係由台北縣政府依據獎勵投資條例所報編之工業區,台北縣政府若認為該工業區無存在價值,自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解編,惟該府認為基於該工業區編定之目的以及管理等因素,目前暫不考量解除該工業區之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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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6 年 06 月 07 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廠房附屬空間面積計算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6. 15. 營署建管字第 096290959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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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1. 05. 07. 「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作業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面積比例,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檢討適用疑義」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5. 11.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1041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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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3 條
檢送研商工廠類建築物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檢討、退縮建築及陽台面積不適用得不計入建築面積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11. 05. 台內營字第 8289236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區內之工廠類建築物,其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得否以立體垂直方式合併檢討? 決議: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區內工廠類建築,依臺灣省政府 57. 12. 16. 府建四字第 94116 號令公布之「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等核准標準」第 9 點規定,其地面最下層與第二層應供一戶使用,其一、二樓既應供一戶使用,則其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得以一、二樓立體垂直方式合併檢討,合計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案由二:本部 82. 08. 16. 台(82)內營字第 8272692 號函送「研商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第一案結論「…但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得否修正為「…但本會議紀錄發布施行前…」? 決議:前開號函送會議紀錄第一案結論「…但本標準發布施行前…」為顧及地方實際執行困難及確保人民權益,同意修正為「…但本會議紀錄函釋規定前…」。 案由三:工廠類建築物退縮建築及陽台面積不適用得不計入建築面積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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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5 條
關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工廠類建築物申請垂直增建時,直通樓梯之設置,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6. 11. 台內營字第 8772067 號 說明:
※註:本條文已修正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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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各廠之垂直使用,得否免設室內樓梯以連接各樓層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08. 01. 營署建管字第 90805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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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5 條區劃範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8. 04.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1503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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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5 條所稱「建築物區劃範圍」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2. 05. 3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208061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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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6 條
開發工業區內土地,請設置加油站使用之隔離綠帶用地,不得供地下建築工事使用,請查照憲辦。經濟部工業局函 85. 06. 06. 工五字第 0200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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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營建署 106. 05. 02. 營署建管字第 1061006824 號函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7. 04. 2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075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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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6 條工廠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退縮距離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 05. 02. 營署建管字第 1061006824 號 說明:
※註:82. 08. 16. 台內營字第 8272692 號詳同章第 272 條解釋函。 |
第 280 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及第 280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3.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1161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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