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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 基府都建壹字第1070254229B號令訂定 |
法規全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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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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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免辦建築執照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指符合本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府許可或依第七條規定,不適用本法申請建築執照有關規定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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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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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建造,經申請本府許可者,得免辦建築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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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高架橋下之建築物:依基隆市高架橋下空間搭蓋構造物設置要點規定辦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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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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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共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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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園綠地、廣場及觀光遊憩場所,由政府機關興建供公眾使用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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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校範圍內,經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興建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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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社區規劃師於社區營造規劃新增,並經本府審查同意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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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辦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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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由公務機關、學校或社區營造規劃興建,經本府審查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雜項工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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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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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免辦建築執照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經本府許可後,始得建造;竣工後,報本府勘驗合格,核發使用許可後,方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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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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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1 |
免辦建築執照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申請核發建造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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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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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非自有者應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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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工程圖樣,含位置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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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築線指定圖。但申請基地屬非都市土地者,得檢附現況面前通路寬度認可文件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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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無虞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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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造高架橋下建築物,應檢附本府之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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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造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應檢附路外停車場核准文件、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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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路外停車場或學校之建築基地,依法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申請建造許可時,應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配合退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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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核發使用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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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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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竣工後,各向立面及周圍環境等照片;設有屋頂及室內設備者,應附屋頂及室內設備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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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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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經核發許可之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申請接用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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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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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1 |
下列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建造,得不經本府許可,免辦建築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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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藝術雕塑物之台座: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下,設置於公園綠地、廣場、或公、私有建築物法定空地,且未設於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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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基地內之鐵欄杆式圍籬:高度二公尺以下,透空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其牆基以磚、木、混凝土等建造,且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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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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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築基地內之花台:高度在六十公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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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校範圍內之遮雨棚: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簷高四公尺以下、周圍壁體透空率百分之七十以上;含車棚、風雨走廊、連接走廊等類似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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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鐵絲網圍籬:搭設於未建築使用、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用地以外之土地,高度在二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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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築基地內連通走廊:簷高四公尺以下,兩側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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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之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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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電話亭、公車候車亭、售票亭、路邊停車場之收費亭、警察崗亭及學校警衛亭等類似構造物:以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且面積在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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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河川、行水區、已開闢計畫道路或其他已開闢公共設施用地搭建臨時建築物:已取得用地管理機關同意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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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第八款所稱建築物,指依本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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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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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1 |
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建造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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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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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取得用地合法使用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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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構造物結構安全無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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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之運動休閒遊憩及相關附屬設施,應設置適當隔音防震設施,並於設置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相關同意設置文件及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檢討報告書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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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設置於本府劃設之重點景觀地區或景觀改善地區者,應遵守景觀管理相關法令、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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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違反本法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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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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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依第七條規定建造之建築物或構造物,不適用第四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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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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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