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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 高市府人力字第 10 9 31 05 79 00 號 函 修 正 |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 高市府四維人秘字第 0990080489 號函訂定 |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 高市府人一字第 0980014419 號 |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 高市府人一字第 0960036551 號函修正 |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 高市府人一字第 0920033203 號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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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四條 規定,設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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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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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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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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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審議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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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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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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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第七款專家學者,應就具有都市計畫、建築設計、造園或景觀設計、都市設計、交通規劃等相關專業之人員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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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府得視審議案件需要,遴聘下列人員擔任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審議;其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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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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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以續聘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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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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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未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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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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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未能親自出席者,得由同一機關人員代理,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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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會視審議事項之需要,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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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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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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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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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會委員就審議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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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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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 |
本會得視審議案件性質與開發規模,組成專案委員會或簡化委員會辦理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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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專案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六人以上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簡化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四人以上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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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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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並報請市長核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主持由幹事組成之幹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幹事八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二人,及本府環境保護局、交通局、工務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地政局及消防局各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一人,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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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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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會審議前,幹事會應就各該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供本會討論及審議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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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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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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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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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