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01 適用範圍
A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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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1 |
本附錄4提供設計者參考。 |
A402 基地內路緣坡道
A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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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2 |
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 |
A403 結帳櫃檯及服務台
A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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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1 |
地面:結帳櫃檯及服務台前供輪椅使用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度須在1/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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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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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2 |
位置:設於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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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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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3 |
高差:結帳櫃檯及服務台前方空間應無高差,且坡度須在1/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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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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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4 |
淨空間:結帳櫃檯及服務台一側供通行之通路走廊空間,其所需之寬度最小為90公分;前方等待結帳或服務所需之淨空間為直徑150公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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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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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5 |
高度:結帳櫃檯及服務台之檯面距地板面應為70公分至80公分,且檯面下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
A404 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A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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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 |
地面:自動化服務設備前供輪椅使用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除騎樓外,其餘地方設置坡度須 在1/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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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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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2 |
位置:設置於易到達且有淨寬度至少90公分之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應避免安裝於陰暗潮濕、灰塵多、容易淹水、潑 雨、強風、易產生震動、電源不穩及光源不得讓螢幕與面板產生反光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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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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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3 |
標誌:應於適當處設置明顯標誌供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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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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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4 |
前方空間:前方空間應無高差,其所需之淨空間為直徑120公分以上,其中邊緣15公分範圍內,淨高65公分以上。若空間有限,至少不得小於長120公分、寬8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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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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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5 |
聲音模式: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音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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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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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6 |
操作警示提醒:需設置警示提醒聲音與閃爍燈號,警示提醒使用者完成取卡及取鈔等交易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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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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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7 |
耳機孔: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標準型耳機孔(3.5公釐),方便視覺障礙者使用語音操作模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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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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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8 |
語音操作模式: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插入耳機時會選擇進入無障礙語音操作模式,並由使用者選擇遮蔽或顯示操作畫面。所有交易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出,且重播2次至3次;語音播放時,如使用者操作可即時中斷播放之語音,並回饋新的操作內容。當使用者操作及輸入密碼時,應以語音回饋操作內容。當語音中斷、無法正常輸出時,應允許使用者取消交易,並暫停各項影響交易安全之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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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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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9 |
點字標示: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於耳機孔、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明細表取出口、存摺簿插入口之左側或下方均需具備點字標示(如表A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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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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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0 |
反應等候時間: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語音操作模式之反應等候時間為30秒至60秒。超過反應等候時間將轉換至下個模式前,應先發出語音提示再次要求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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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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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1 |
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深度不得大於25.5公分。最大高度為110公分,深度不得大於35公分。卡 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鍵盤高度不得高於110公分。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其他輔助設施,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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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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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2 |
操作點: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按鈕、數字鍵及功能鍵需與背板間有明顯分界,且能以觸覺清楚辨識。數字鍵與功能鍵上之文字或符號需與按鍵底色有明顯對比色。數字鍵之排列方式需與電話按鍵的排列方式一致,數字鈕「5」之上方應附加凸點。功能鍵上除以文字標示功能外,應具有以下能以觸覺清楚辨識之符號,確認鍵○、修改 鍵(︱或﹤)、取消鍵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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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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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3 |
螢幕顯示: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畫面之背景與文字之間有明顯對比色。交易功能上之中文字體不得小於 長、寬各1公分。 |
A405 其他
A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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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1 |
衛生紙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如設置衛生紙架,衛生紙架應距馬桶前端左右各20公分內,衛生紙之出口距馬桶須為45公分至65公分﹙如圖A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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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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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2 |
衣物掛勾:衣物掛勾設置於距地板面80公分至100公分範圍內,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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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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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3 |
置物架:設置於距地板面80公分至100公分範圍內,且其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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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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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4 |
轉位台:如浴缸出水側對向牆壁前端設有固定式轉位台時,其寬度為38公分以上(如圖A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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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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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5 |
無障礙標誌參考圖示:無障礙設施標誌可參考下列圖示(如圖A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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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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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6 |
停車費繳費機(亭):應設置於便捷、有無障礙通路可抵達之位置,且讓輪椅使用者可方便操作,並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 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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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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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7 |
洗手乳架:廁所內如設置洗手乳,應設置鄰近於洗面盆處,高度於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圍內,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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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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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8 |
馬桶坐墊紙:廁所內如設置馬桶坐墊紙,應設置於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圍內,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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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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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9 |
擦手紙、烘手機:廁所內如設置擦手紙或烘手機,應設置鄰近於洗面盆處,高度於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圍內,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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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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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10 |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本規範204.2.4室內通路走廊突出物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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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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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11 |
照護床:廁所內如設置照護床,應於側邊保留協助者操作與輪椅使用者移位空間,照護床展開後,長度不得小於125公分,寬度不得小於65公分,高度距地板面40公分至5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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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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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5.12 |
人工肛門污物盆:廁所內如設置人工肛門污物盆,污物盆上方需設置冷熱混合水龍頭,污物盆旁側牆應設2至3個掛勾及放置提包之置物台,設置高度距地板面80公分至100公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