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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 高市工務建字第10136580100 號 函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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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促進建築執照書圖資料電子化,建立建築圖數位化作業,以提供未來防救災及使用管理之用,提高建築管理行政效率,並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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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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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應依下列時程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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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電子圖檔:於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核發前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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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變更設計電子圖檔:於變更設計核發前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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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用執照電子圖檔:於使用執照核發前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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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變更使用電子圖檔:於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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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室內裝修電子圖檔:於室內裝修許可證明書核發時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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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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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繳交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應依下列內容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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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地籍套繪圖(應著色)、索引表、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應著色)、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 一層平面圖(應著色)及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綠化平面圖、結構平面圖、結構詳圖、配筋圖等申請執照應檢附之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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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變更設計:涉及變更之地籍套繪圖(應著色)、索引表、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應著色)、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 一層平面圖(應著色)及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綠化平面圖、結構平面圖、結構詳圖、配筋圖等申請執照應檢附之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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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用執照:索引表、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應著色)、 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一層平面圖(應著色)及各層平面圖、 各向立面圖、綠化平面圖等申請執照應檢附之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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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變更使用:涉及原使用執照變更之索引表、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應著色)、面積計算表、一層平面圖(應著色)及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結構平面圖等申請執照應檢附之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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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室內裝修:建築申請圖(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材料詳細圖)等申請許可證應檢附之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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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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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電子書圖檔案格式、命名方式(詳附件一)及繪圖規定(詳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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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地籍套繪圖格式: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DXF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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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圖格式:以 PDF 檔案格式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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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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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築執照電子圖檔繳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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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地籍套繪圖檔送件燒錄光碟或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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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執照圖檔送件上傳時,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應由建築師、室內裝修業及專業工業技師數位簽章(應使用自然人憑證或是 XCA 憑證),確認其內容與申請書圖相符(憑證申請方式請參考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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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築執照圖檔、地籍套繪圖檔再利用「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 V7.0 以上(含數位簽章版)」建立電子圖檔索引(詳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