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因尚未辦理徵收之鄉道佔用部分土地,致扣除道路佔用面積後,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小於 0.25 公頃,是否符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3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03. 16. 農授水保字第 1000112080 號 說明: 復貴府 100. 02. 24. 屏府農務字第 1000048720 號函。 二、本會 100. 02. 23. 農授水保字第 1000108635 號函略以:「單筆農業用地原有面積 0.25 公頃以上,因現有道路通過,致該筆土地扣除道路面積後未達 0.25 公頃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提出申請之農業用地,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規定註記列管,且道路用地不得提供農舍興建(計算建築面積佔農業用地面積之比例)」。係基於現有道路確供公眾通行必要之事實,考量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現況原得申請興建農舍之權益,認該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時,得於道路佔用面積不計入提供農舍興建之農地面積前提下申請興建,惟個案狀況不一,仍宜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之。 三、另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 01 月 28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因公共設施需要徵收土地,致面積小於 0.25 公頃者申請興建農舍,因政府已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發給原地主徵收補償金(地價、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土地改良物等),基於公平原則及內政部 93. 08. 02. 台內營字第 0930009288 號函示:「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 01 月 28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依法被徵收,並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適用」意旨,申請興建農舍仍應依前開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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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上有公共道路或溝渠通過,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農業部函 113. 12. 19. 農農保字第 113260783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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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農業部釋「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上有公共道路或溝渠通過,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案,請查照。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函 113. 12. 24. 北市產業農字第 113015891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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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農業用地上設置私設通路供建築用地通行,涉及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農業用地之優惠權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函 110. 04. 15. 農企字第1100707371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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