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檢索
法規名稱 : 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區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最新修正日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 府授法規字第10903181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
法規全文
第 1 條
|
|||||
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
|||||
第 2 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第 3 條
|
|||||
第 3 條 | 1 |
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審查費為新臺幣五萬元: |
|||
一 |
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並涉及整地。 |
||||
二 |
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並涉及整地。 |
||||
三 |
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臺中市政府認為整地行為有危險之虞。 |
||||
2 |
屬下列各款專案提送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案件,每件審查費為新臺幣二萬元: |
||||
一 |
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件。 |
||||
二 |
申請擋土牆作為建築物外牆(共構)使用案件。 |
||||
三 |
申請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案件。 |
||||
四 |
其他須經本委員會審查案件。 |
||||
3 |
同時符合前二項之案件,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
||||
第 4 條
|
|||||
第 4 條 | 1 |
地質敏感區審查案件,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
|||
一 |
活動斷層及山崩地滑案件,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
||||
二 |
地下水補注案件,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
2 |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案件,依第一款規定收費。 |
||||
第 5 條
|
|||||
第 5 條 |
前二條之案件得併案審查,並依費用較高之規定收費。 |
||||
第 6 條
|
|||||
第 6 條 | 1 |
申請人應於申請審查時一併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申請資料。 |
|||
2 |
申請人於繳納審查費後,變更申請案件類別而費用較高者,應補繳差額。 |
||||
3 |
申請案件於本委員會審查前撤回者,退回其已繳納審查費三分之一。 |
||||
第 7 條
|
|||||
第 7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