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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200911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一章 通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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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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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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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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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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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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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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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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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應符合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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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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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規範之修正及替代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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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應依社會之變化及技術之進步等,作必要之修正。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老人住宅之設計,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
第二章 外部空間規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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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戶外休憩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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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有緊鄰並可供使用之外部開放空間外,老人住宅應按居住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設置戶外休憩空間,其最小規模不得小於四公尺乘以四公尺。休憩空間應設置戶外桌椅等供休憩使用之設施。戶外步行空間之寬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其有高低差時,儘可能設置為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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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戶外空間包含陽臺、敞廊、平臺等,得考慮防風、避雨,以及留有足夠讓輪椅迴轉的空間,並達到通行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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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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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行道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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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之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人行道至車道之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戶外地面設置之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直,格柵淨孔距不得大於一‧三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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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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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室外引導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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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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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室外引導通路淨寬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長度每九公尺或在轉折處應設置長度一‧五公尺以上之平臺,坡度在一比二十以下時,平臺間隔可放寬至十八公尺,坡度大於一比二十且高低差大於六十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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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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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二公分,並應在室內及室外設置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 |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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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居住單元組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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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規劃,得視服務對象及訂定之營運計畫,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合或混合組合。單人房組合得按性別予以適當的分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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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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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基本簇群規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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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單元規劃考量老人生活對安寧、舒適、私密性及日常活動交誼等需求,適當配置生活簇群,宜以六人至十人組成基本簇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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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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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活簇群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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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以三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應設置餐廳,公共廚房,公共洗衣間,並提供一處戶外共同活動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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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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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臥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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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室擺設之床位應有二面以上可供上下床。臥室應考慮隔音、容易避難及輪椅使用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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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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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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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浴室及廁所以每一居住單元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小於一‧八公尺,但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與沐浴使用之部份以固定隔間或防水拉門分隔,能確保廁所及洗手臺地坪維持乾燥者,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之長度及寬度淨尺寸分別不小於一‧六公尺及一‧五公尺,其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及考慮老人與輪椅使用者之容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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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住單元未設浴廁者,與其最近之浴廁距離不得大於十公尺。浴廁出入口高低差應為二公分以下,門扇應採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並可由外面拆卸以利緊急救援,浴廁及臥室應設置呼救系統,並得考慮設計防震、防火構造,以作為就地避難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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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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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廚房配置及廚具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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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料理臺應有合理之配置,並考量身高之不同,物品陳列要能取用方便。必要時得設可昇降之料理臺。餐桌及餐具存放櫥之空間留設,應考量老人遲緩行動之便利及輪椅迴轉之空間,其每一處面積不得小於四‧五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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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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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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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至陽臺、平臺等出入口之高低差應在十六公分以下,並考慮輪椅出入,至少每二戶陽臺間應相連通,陽臺之間應為容易開關之推開門,以供緊急救援人員得從陽臺進入救援。但依照本規則總則編第三條規定提具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 (包含緊急救援計畫) 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依緊急救援計畫設置救援設施,不受陽臺應相連通之限制。 |
第四章 共用服務空間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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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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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應有充足的採光及照明,並應設置緊急照明燈。樓梯淨寬度應大於九十公分,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且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或使用旋轉梯。凡樓梯轉角平臺之向上梯級應退縮一階併入為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一‧四公尺者免退縮。設計時,所有樓梯之級深級高應統一,樓梯出口並應標示樓層號碼,室內樓梯之級高及級深依下列公式計算: t :級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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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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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室內走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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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走廊應平順,具自然通風採光,寬度為一‧四公尺以上,二側應設置扶手,轉彎之牆角應為順緩修邊或防撞處理。走廊高低處、轉角處均應設照明燈或踏步燈,地板並應使用防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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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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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走廊及樓梯之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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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步鼻端起算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扶手直徑應為二‧八公分至四公分,採橢圓或扁平握把者,週長在十二公分左右,並與牆面留設三公分至五公分之空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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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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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門廳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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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廳出入口應設感知自動門設備、及充足之照明。出入口處應留設步行器或輪椅存放區,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九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如為防止雨水倒灌,出入口設有階梯時,應有斜坡道或設置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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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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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其他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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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服務居住者生活需求,得考慮設置相關其他服務設施。 |
第五章 公共服務空間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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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設置與配置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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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應設置交誼室、公共餐廳、公共廚房及辦公室等公共服務空間。交誼室、公共餐廳、廚房等空間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並考慮老人及輪椅使用者之便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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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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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交誼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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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誼室得在每一樓層或大廳入口設置,均應採光通風良好,具有透視戶外之良好視野,並考量延伸至戶外平臺或陽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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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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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服務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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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管理室應和居住單元呼救系統相連線。 |
第六章 設備及設施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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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設置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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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設置之設備及設施應能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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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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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設備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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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之能源得採用電力、瓦斯、石油、太陽能系統,並應遵守供應機構之安全配管及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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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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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電力 按照供電公司之內線配置規則辦理並考量使用上方便安全,電源開關以距離牆角一○○公分以上為宜,設置高度應考量輪椅乘坐者易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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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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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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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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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石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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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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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太陽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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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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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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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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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昇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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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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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階梯昇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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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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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消防警報滅火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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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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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消防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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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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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燃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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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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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避難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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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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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緊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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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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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廚房設備設置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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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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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全面無障礙樓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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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室內應為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建造地板時需考慮其溫度及溼度,同時考慮因有跌倒情形發生,鋪面材料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若為石片、木板、塑膠等等之材質,應為防滑處理不可磨光,並避免使用滑石粉等等保養,以免滑倒。浴室內地板採用塑膠材料時,要能防靜電發生,厚度至少要有○‧三公分,並可選擇液體注入一體成形式或熱焊併接法兩種鋪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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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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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室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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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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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
室內櫥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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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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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
門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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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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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
安全玻璃 老人住宅之隔間、門扇、傢俱等裝設之玻璃,其常與身體有接觸可能時,應使用安全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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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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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電氣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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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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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
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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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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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
換氣空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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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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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照明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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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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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
吸塵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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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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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盥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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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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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
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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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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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浴槽規劃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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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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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
淋浴設備空間規劃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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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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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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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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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隔音、防震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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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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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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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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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綜合服務、環境服務、維修管理及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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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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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
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