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 適用範圍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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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客房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
1002 通則
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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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 |
位置: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且應出入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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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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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 |
地面: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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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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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 |
出入口: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客房之出入口應符合本規範205.2.3及205.2.4之規定。 |
1003 衛浴設備
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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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 |
組成:無障礙客房內應設置衛浴設備,衛浴設備至少應包括馬桶、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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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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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 |
迴轉空間:衛浴設備空間應設置直徑135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其迴轉空間邊緣20公分範圍內如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 定者,得納入迴轉空間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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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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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 |
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規範505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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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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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 |
洗面盆:應符合本規範507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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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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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 |
衛浴設備空間之浴缸或淋浴間:應符合本規範605節、606 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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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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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 |
衛浴設備空間內求助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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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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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1 |
位置:馬桶、浴缸或淋浴間求助鈴之設置應分別符合本規範504.4.1 、605.5.1及606.6.1之規定,並得合併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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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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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2 |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該客房外部之警示燈或聲響。 |
1004 設置尺寸
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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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 |
客房內通路:客房內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床間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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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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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 |
門: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205.4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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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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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 |
供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應設置於距地板面高70公分至100公分範圍內,設置位置應距柱、牆角30公分以上。 |
1005 客房內求助鈴
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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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 |
位置:應至少設置2處,1處按鍵中心點設置於距地板面90公分至120公分範圍內;另設置1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 ,按鍵中心點距地板面15公分至25公分範圍內,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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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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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 |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無障礙客房外部之警示燈或聲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