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空間類/建造執照預審/都市危老重建條例
CH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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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1 | 案由 |
沿臺灣大道退縮10 公尺之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得否兼具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臨時上下停車功能或設置之下沉式廣場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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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度第5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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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沿臺灣大道退縮10 公尺之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兼作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臨時上下停車功能或設置之下沉式廣場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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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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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2 | 案由 |
辦理建照預審,公共服務空間檢討時要求標示櫃檯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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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度第8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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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有關標示櫃檯位置乙節,幹事審查應僅限於法令審查,不應涉及委員會審議範疇。 另有關預審幹事會審查初審意見,比照都審作法修正分列為「應修正事項」及「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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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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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3 | 案由 |
建照預審案件倘變更擋土設施,得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審議原則」辦理,提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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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度第11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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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得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審議原則」第1 點:「..(五)不牴觸該案原審查會議記錄內容。」簽奉局一層核可,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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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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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4 | 案由 |
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 15 章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案件,涉及頂蓋型開放空間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之執行方式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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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5 年度第8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提案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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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註:若後來辦理變更設計時增列之頂蓋型開放空間,不視為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內容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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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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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5 | 案由 |
開放空間臨人行廣場檢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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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108 年8 月19 日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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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
本市都市計畫劃定人行廣場、廣場等用地,部分都市計畫如臺中港市鎮中心細部計畫有明確定義人行廣場之設置以供行人通行,且得酌設車道,另大部分都市計畫對於人行廣場、廣場尚無明確定義,且部分地區雖劃定為人行廣場、廣場,而實際現況却是作為道路使用、規劃與現況不符易造成申請人於法令適用之混淆,為貼近實際使用情形,且參考內66 年6 月4 日臺內營字第738610 號函釋略以:「建築基地臨接人行廣場,依該都市計畫書如無禁止作為道路使者,得視為上開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道路,以便該基地依法申請建築使用。」並考量人行廣場、廣場倘設置人行步道能更友善民眾於開放空間之使用,若現況作為車道,實際使用行為亦符合道路使用情形,擬訂定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內之人行廣場、廣場等用地,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執行方式,符合下列規定者,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 (一)經指定建築線之人行廣場、廣場等用地,依該都市計畫書如無禁止作為道路使用之規定者(本項會辦本局城鄉計畫科確認)。 (二)經指定建築之人行廣場、廣場等用地,現況為人行步道或道路,經主管機關開闢作道路使用者(本項會辦建設局確認)。 (三)由建築師檢附現況相片佐證並簽證現況人行道或道路範圍,作為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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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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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6 | 案由 |
有關本市都市設計審議以及建造預審案件消防送水口設備之設置位置及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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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11 年度第1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案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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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消防送水口得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退縮線處設置,且消防送水口正面應為硬鋪面,並於前方淨空而不影響消防救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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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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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7-01-07 | 案由 |
有關本市於民國60 年12 月22 日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相關獎勵規定辦理老屋重建作業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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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8 年度第12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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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有關受理危老重建獎勵案件之申請合法建築物認定,查本局107 年7 月13 日簽請局長核示內容說明四,略以:「因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理,並簡化程序,擬針對是類危老重建申請案件,倘於中華民國60 年12 月22 日前已完成之建築物,則由本局使用管理科逕為認定屬合法建築物,並加註僅作為危老重建申請使用。」,本案得依上開簽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