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適用範圍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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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設有固定座椅席位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應符合本章規定。 |
702 通則
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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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 |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之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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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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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 |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數分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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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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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 |
席位安排:輪椅觀眾席位得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的較佳視野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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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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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1 |
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中間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不得大於90°,兩側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不得大於60°(如圖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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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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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2 |
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席位之水平視線與觀看銀幕中心視線之夾角不得大於30°(如圖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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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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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 |
座椅彈性運用:輪椅觀眾席位可考量安裝可拆卸之座椅,如未有輪椅使用者使用時,得安裝座椅。 |
703 席位尺寸
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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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1 |
寬度:單一輪椅觀眾席位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有2個以上輪椅觀眾席位相鄰時,每個席位寬度不得小於85公分(如圖 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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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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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 |
深度: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輪椅觀眾席位,深度應為120公分以上(如圖703.2.1);如輪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者,則深度應為150公分以上﹙如圖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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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配置
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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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1 |
引導標誌:觀眾席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之方向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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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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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2 |
位置:輪椅觀眾席位應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易到達且有寬度90公分以上之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如有2個以上之輪椅觀眾席位並排時,應有寬度90公分以上之通路進入個別席位 (如圖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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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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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3 |
視線:輪椅觀眾席位視線不得受阻礙,應和其他區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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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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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 |
陪伴者之座椅:在輪椅觀眾席位鄰近至少應留有1個陪伴者座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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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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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 |
防護設施:席位地面有高差且無適當阻隔者,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之邊緣防護與高度75公分之防護設施﹙如圖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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