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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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第4項 規定訂定之。 |
102 適用範圍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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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103 一般事項說明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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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
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或「限定範圍」﹙如3公分至5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之誤差不得大於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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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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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明者,皆為規定之一部分。 |
104 用語定義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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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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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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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
無障礙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含設備),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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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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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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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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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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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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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
坡度:上下兩端之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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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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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
自動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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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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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
點字:以六點為單元(方),運用其凸點的排列組合,構成供視覺障礙者觸讀之文字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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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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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構件,用以傳達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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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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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
觸覺裝置: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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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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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如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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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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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 |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使用相關設施之延續及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 |
105 參考附錄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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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