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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 消署預字第1040500165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 消署預字第1040500165號 |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 消署預字第1040500165號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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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目的: 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並明定消防機關對集合住宅檢修申報之作業流程及其相關處理方式,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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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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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理檢修申報作業流程: 流程圖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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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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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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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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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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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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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修申報作業方式: 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其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採以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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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整棟建築物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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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區分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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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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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對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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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二) |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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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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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檢修申報複查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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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之集合住宅應建立列管資料清冊,並應併其他列管場所訂定年度複查計畫,每年排定預定執行複查場所家數及地點,每月依預定時程表複查,對於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場所應優先排定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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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複查時如發現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辦理檢修或申報者,應依消防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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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複查結果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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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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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違反消防法之處分則依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