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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 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10006328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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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時,為處理建築物現況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但仍符合原使用執照核發當時相關建築法令規定之情形,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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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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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物現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者,應由申請人及建築師說明無二次施工情形且檢附足以佐證相關事實之現況照片,並經建築師檢附簽證表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後,准予修正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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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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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特殊情況如經佐證,確僅部份樓層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經專案簽報核准者,得比照第二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