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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工建字第 11105465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
法規全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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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之實施鑑定、認定標準、審查、補助等事宜,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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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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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備查或核定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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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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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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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用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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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物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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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鑑定報告(含檢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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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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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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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鑑定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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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鑑定標的物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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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鑑定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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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鑑定內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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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鑑定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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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況勘查結果(含現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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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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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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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各樓層混凝土檢測取樣數至少每二○○平方公尺一件,每樓層不得少於三件,取樣位置須均勻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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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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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1 |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拆除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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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樓層平均值零點六 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且經詳細耐震能力評估,任一方向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一五○cm/sec2 等三項檢測結果之樓層數與總樓層數之比值(以下簡稱樓層比)四分之一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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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三 kg/m3 以上且混凝土抗壓強度平均值小於零點四五 f'c 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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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九 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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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六 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四分之三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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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樓層比之計算,除詳細耐震能力評估應以地面以上樓層計算外;其餘樓層比之計算,應含地下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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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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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1 |
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結果,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六 kg/m3 以上且補強防蝕處理費用超過重建費用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經鑑定機構鑑定補強防蝕不符經濟效益者,得辦理拆除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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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前項申請拆除重建者,應檢具原鑑定機構提具之補強防蝕處理計畫書圖、估價書及重建費用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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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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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1 |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準用本自治條例第八條之補助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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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補助金額,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逾三年始拆除完成者,每年減少百分之十。減少後之補助金額,不得少於應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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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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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拆除重建費用補助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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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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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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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府核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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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物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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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拆除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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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拆除工程前、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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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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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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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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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高氯離子建築物申請重建之建造執照審查原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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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並以淨空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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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並以淨空設計,惟基地面寬未達十四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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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需於一樓樓版勘驗時取得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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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經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同意者,前款第(一)點及第(二)點得酌予放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