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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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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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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其中住宅區(註)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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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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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 |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此外,為鼓勵商業區開放空間留設,其土地使用強度基準容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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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因鼓勵所增加之開放空間一律留設於建築基地前院,以改善都市景觀,且不得同時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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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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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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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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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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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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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 |
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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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建、改建、增建、新建等建築行為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可,依法進行建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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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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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 |
古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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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古蹟保存區內土地倘需建築,其建蔽率、建築外觀造型、開口部份處理、材料、顏色、比例等應配合古蹟形貌,並應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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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古蹟保存區之建築得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古蹟風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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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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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 |
車站專用區供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之基地面積不得少於20%;其餘部分得供下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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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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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般辦公處所、公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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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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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資源回收處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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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電信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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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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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集會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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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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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運動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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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郵政及快遞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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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旅行及相關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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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金融及保險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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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餐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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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批發及零售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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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課業、升學及就業補習教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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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短期住宿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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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影片放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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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遊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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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車站專用區供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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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車站專用區作其他使用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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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車站專用區應同時整體開發完成,其中交通轉運設施之規劃設計並應經彰化縣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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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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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 |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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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得準照加油站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不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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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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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 |
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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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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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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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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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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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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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做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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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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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 5 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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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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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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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依郵政法第5 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外,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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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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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1 |
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3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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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兼顧都市公園綠地面積標準與品質及該地區之社教服務功能,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且與相鄰公園用地合併計算作社教館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15%。社教用地之開放空間之規劃設計、使用應與鄰近之公園相互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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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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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1 |
醫院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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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醫院用地之建築及土地作為醫療院所、衛生所(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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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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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1 |
電台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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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台用地作為廣播、電視、電訊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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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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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1 |
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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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10 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 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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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為提升環境景觀品質,於興闢污水處理廠設施時,應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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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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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停車場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該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二分之一,且停車場使用範圍作平面使用者,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其附屬設施容積率不得大於20%;作立體使用者,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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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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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之3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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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 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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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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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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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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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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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屬前款之乙種工業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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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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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前三款以外地區,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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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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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其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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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完成配地者除外),及1,000 平方公尺以上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150 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汽車及機車(或自行車)各1 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 平方公尺及未達整數其零數應增設汽車及機車(或自行車)各1 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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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前項以外地區,其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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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機車(或自行車)停車空間標準為每輛之長度不得小於2 公尺、寬度不得小於0.8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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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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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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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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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園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及體育場用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舖面應以植草磚或透水性材質之地磚舖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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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園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低於60%,其中有床基之花台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10%。公園用地應植生長高度3 公尺以上之喬木,面積不得低於15%,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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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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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園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應以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並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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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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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地空間,「綠園道用地」應綠化部分以延續、連貫為原則,綠化面積不得小於綠園道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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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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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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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都市計畫書圖載明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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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行擬定或依都市計畫之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已完成市地重劃之配地者或不須整體開發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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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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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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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6,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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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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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建築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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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容積移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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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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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1 |
為鼓勵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留設開放空間,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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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鼓勵大基地開發及加速本計畫區土地開發建設,符合一定規模之基地酌以給予獎勵,其獎勵規定應依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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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提升都市防災功能,建築物設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獎勵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率之5%(詳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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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打造海綿都市及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建築基地之實際開挖率符合下列規定,得依下表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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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地法定停車空間以集中設置且具共同出入口者,獎勵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率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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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述相關獎勵措施加計相關規定之獎勵容積總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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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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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它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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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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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
都市防災之建築設計相關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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