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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 基府都使壹字第1130207962號函頒全文5點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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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作業,遏止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新違建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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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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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轄內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以後搭建,並經本府認定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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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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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執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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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領得使用執照經複查違規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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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領得建築許可擅自施工中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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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取得許可之樹立式廣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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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防火巷、防火間隔、屋頂避難平台、法定騎樓地、獎勵開放空間、垂直增建兩層以上或三個以上單元使用之違章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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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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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非屬第二點之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執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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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情節重大之違章建築,經專案簽報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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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市政需要整頓市容或因應公共工程建設必要而須拆除者,經專案簽報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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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本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或各區里鄰長會議裁示列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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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經本府提列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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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案件經法院、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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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風、檢調、監察或審計單位追蹤列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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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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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涉及私人土地產權糾紛之違章建築,已循訴訟程序進行中者,應於法院裁判確定後再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