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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 南投縣政府府建都字第 098001162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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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甄審,特設南投縣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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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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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甄審會於辦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實施者前,由業務承辦單位簽請縣長派聘之,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後自然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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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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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甄審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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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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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甄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單位)之代表,及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地政或估價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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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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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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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甄審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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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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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 |
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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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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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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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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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甄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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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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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甄審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甄審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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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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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甄審會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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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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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甄審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