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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 | 臺北市政府(95)府財產字第09584409000號函訂頒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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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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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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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騎樓使用市有土地得減收租金或使用費或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者,以供公眾通行,且無營業行為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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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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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 |
地上建物之樓層現況與地政機關登記、房屋稅籍不符之審認順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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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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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屋稅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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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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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上建物之樓層現況,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或未設立稅籍者,應一併通知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設立或更正房屋稅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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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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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騎樓使用市有土地,其租金或使用費或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應按該地面層供騎樓使用對應之面積減半計收;其計算公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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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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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減收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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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騎樓屬主建物者(含透天厝):限該主建物地面層之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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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騎樓屬共同使用部分者:共同使用部分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