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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高市府都發設字第11335380900號函修正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 高市都發設字第10831098101號函修正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 高市府都發設字第10135297300號函訂定 |
壹、總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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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執行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三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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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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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都市設計審議係為使開發基地之規劃設計能考量所在區位整體風貌及配置協調,以維整體都市活動之順暢、都市景觀之完整性;並期待建築開發能兼顧環境保護,以因應日益嚴苛的極端氣候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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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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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應參考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載明淨零城市發展策略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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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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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原則為通案性規定,申請案仍應符合其他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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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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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人依本原則規劃設計有窒礙難行者,應敘明無法執行理由、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及淨零調適策略,提請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同意或另為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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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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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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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地面層人行空間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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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 |
除本原則另有規定外,退縮地應設置人行步道,並自建築線起設置植栽設施帶,再留設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人行道,其示意圖如附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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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人行步道設計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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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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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 |
退縮地設置之花台、座椅,其高度應以不超過四十五公分為原則。但花台結合座椅整體規劃設計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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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但書情形,其設置應考量行人空間開闊感與營造無障礙環境,並致力減縮其與人行道地坪之高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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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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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建築物鄰建築線退縮寬度達七公尺以上者,以種植雙排喬木為原則,其配置示意圖如附圖三。其第二排喬木與第二排人行道可整併為植栽設施帶,並加大第一排人行道之淨寬,其配置示意圖如附圖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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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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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路口轉角斜坡道之設置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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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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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人行步道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坡度四十分之一以下之洩水坡,其高程應與公有人行道一致,且其設計應與鄰地人行動線齊平銜接,以提高人行連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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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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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退縮地開放空間應配合公有人行道整體規劃,植栽樹種宜與現有行道樹種相同或相融,並配合現況行道樹形成雙排喬木,鋪面顏色、材質或樣式得與公有人行道適度區隔,以作分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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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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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申請案得視個案需要,逕向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共構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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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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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設置廣告物者,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於地面設立樹立廣告時,須設置於退縮地植栽設施帶空間內;其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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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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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退縮地不得設置圍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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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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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臨建築線側設置圍牆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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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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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公有建築物、公共設施用地及其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但以綠籬方式設置,且其高度未超過七十公分,並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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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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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地下室外牆與建築線間之退縮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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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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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為鼓勵低碳運輸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型態,宜於建築退縮空間適當處設置人行步道、自行車停車位及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其動線佈設應以安全、無障礙與連續性為原則,營造舒適之步行及騎行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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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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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地面層相關設備及設施之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設計,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通行需求;鄰避型設施(如地下室通風口、垃圾處理空間等)應盡量與建築物主體整併設計,避免影響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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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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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地面層或地下一層設置垃圾儲存空間,並應有清運車輛服務動線與給水清洗之適切規劃。設置於地面層之(半)戶外型之垃圾儲存空間應有適度綠化或美化設計,最小化景觀衝擊。 |
參、綠化規範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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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除本原則另有規定外,建築基地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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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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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綠覆率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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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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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植栽種植於混凝土構造上方者,應併同考量植栽穴阻根板、排水設施及防水設施等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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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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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透天類型建築物基地之綠化,應考量都市景觀與植栽生存區位,以沿街面優先綠化,喬木種植數量不得低於基地內總戶數,其配置採總量管制並得自由配置。但基地條件不適宜種植喬木者,得改以立體綠化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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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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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透天類型建築物採整體規劃分照申請者,其喬木與植栽配置方式,於未違反相關規定與鄰地權益前提下,得種植於緊鄰分照基地之基地境界線上,以顧及基地面寬尺寸、人車進出安全、景觀品質與一般民間習慣。 |
肆、汽機車停車空間配置原則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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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機車停車位數量應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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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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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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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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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停車位如設置於建築物地上二層以上空間,應提出相關空氣污染及噪音防治措施,並經委員會審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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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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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車道坡道應鋪設防滑材質及相關安全警示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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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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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機械停車位應設置於地下室最底層,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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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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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
建築基地以集中留設一處雙向汽車車道出入口為原則。但停車數量逾一百五十輛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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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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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
汽機車停車場出入口設置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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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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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為降低地面層車道出入口與人行空間之衝突性,車道出入口設置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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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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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應避免設置遮蔽視線植栽或設施物,以維持視線之通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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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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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
地面層車道以迎賓車道(迴車道)方式設置者,其車道寬度以不大於五點五公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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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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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
公共設施用地、公有建築物及商業場所附屬之戶外停車空間,其汽車停車位達十輛或機車停車位達二十五部以上者,該停車空間應予綠美化,以收縮對都市景觀之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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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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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
建築基地非作住宅使用部分應設置裝卸車位,其設置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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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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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
申請案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審議者,於提送委員會審議前,申請人應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查。 |
伍、建築量體及外觀設計
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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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
建築物屋頂水塔、太陽能熱水設施、空調冷卻水塔、空調主機、設備管線等設施物及工作陽台,應於建築設計時整體考量規劃,並於圖說中標示設置位置與繪製相關景觀遮蔽或美化圖說,避免直接外露於公共視野而影響都市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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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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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建築物窗戶及地面層出入口須設置遮蔽及雨遮設施,且於設計時須配合建物造型整體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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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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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
建築物立面造型應避免使用光害材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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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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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
夜間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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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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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
為加強本市都設地區都市景觀設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設置,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該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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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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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
庭院內部景觀造型牆之設置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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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容積增量建築基地設計原則
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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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 |
建築基地面積大於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地下室開挖率、雨水貯集設施及退縮建築設計,準用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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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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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
建築基地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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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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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 |
人行道淨寬應大於二點五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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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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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 |
為維護都市環境及建築品質、安全及容積增量的合理性等,容積增量開發案件之地下室開挖層數以六層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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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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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
車道出入口坡降起始點應距離供行人步行空間至少三公尺以上,以作為停等緩衝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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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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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
建築基地因容積增量所增加之汽機車法定停車位,應以平面停車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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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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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 |
位於大眾捷運場站、臺鐵捷運化車站及本府指定之交通轉運中心出入口四百公尺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汽車停車位之設置數量應達建築戶數五成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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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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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 |
位於大眾捷運場站、臺鐵捷運化車站及本府指定之交通轉運中心出入口四百公尺以上至八百公尺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汽車停車位之設置數量應達建築戶數六成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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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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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
建築基地無法依前二點規定設置足量停車位者,得以下列方式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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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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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 |
申請案同時涉及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建造執照預審小組等其他審議程序者,仍應依各該審議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柒、公共設施、公共工程設計原則
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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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 |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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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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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 |
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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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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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 |
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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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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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 |
大眾運輸設施設計應與夜間照明及人行安全一併考量,公車彎設置應以斜角度進出方式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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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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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
既有之生態活動區應維持或強化其功能,僅以木棧步道、停留空間及必要性座椅等簡易形式之設施設置,並減少引入侵擾性活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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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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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 |
公共工程、古蹟及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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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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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 |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個案夜間照明設施形式選用,應配合建築及場域氛圍意象形塑設計其造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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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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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 |
公共工程交通規劃涉及道路面積縮減或交通動向改變者,應提送本府道安會報審查通過後,再據以核發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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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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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 |
公共工程與公有建築物之細部設計圖面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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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特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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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 |
建築基地位於本市凹子底農十六地區、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高雄大學鄰近地區、農二十七、農二十八地區或中都地區等主要都市設計地區,且開發案樓層數超過(不含)五層者,為維護通風採光與兼顧私密性與防災安全性等,其臨接基地境界線(非屬臨接建築線側)退縮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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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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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 |
凹子底原農十六地區之招牌設置、建築物等造型與色彩,應與周邊場域相互搭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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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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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 |
大坪頂特定區及高坪特定區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定之其他基地線,其認定標準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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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附則
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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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 |
執行本原則遇有疑義時,得提請委員會依審議原意解釋後據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