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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 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42100號函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請領雜項執照違建處理原則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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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兼顧發展太陽光電再生能源運用與其設置不妨礙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危害公共安全,規範本市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涉有違章建築者,申請太陽光電設施請領雜項執照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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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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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原則之適用範圍為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規定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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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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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涉有違章建築者,於申請太陽光電設施請領雜項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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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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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涉有違章建築者,於申請太陽光電設施請領雜項執照時,其違建部分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