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 金門縣政府府建都字第 09700101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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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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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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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容積移轉許可審查,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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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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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係指下列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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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遺址、及登錄之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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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經本府認定具有保存價值並公告之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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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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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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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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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土地。但經金門縣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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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都委會)決議,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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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建區域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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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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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接受基地規模應符合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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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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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接受基地依本辦法、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增加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土地應經本縣都委會審查通過,方得辦理容積移轉。但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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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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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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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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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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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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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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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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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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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複丈成果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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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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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文件及都市計畫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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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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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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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要點容積移轉許可審查作業程序如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