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0 條
有關山坡地開發申請興建納骨塔應否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內政部函 84. 12. 23. 台內營字第 840854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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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範圍包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條文檢討乙案內政部函 107. 08.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1357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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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1 條
台北水源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自然坡度認定及執行案內政部函 88. 03. 11. 台內營字第 880269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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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平均坡度」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6. 24. 營署綜字第 093291010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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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1 條有關山坡地平均坡度計算方式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査照。內政部函 94. 09.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096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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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用農地或農用農地(即配地),其坡度分析疑義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8. 07. 營署綜字第 096003779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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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陳情集村興建農舍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1. 29. 營署綜字第 093290110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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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2 條
台北水源(南、北勢溪部分)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自然坡度認定及執行疑義內政部函 81. 12. 08. 台內營字第 81060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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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是否可不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 規定及其「自然坡度」如何認定計算內政部函 87. 08. 25. 臺內營字第 87726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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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可否將十公里範圍內所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作為法定空地合併檢討,面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規定「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1. 02.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8205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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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第 3 項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4.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355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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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如為山坡地,其平均坡度之計算方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261 條之平均坡度計算公式計算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規定意旨,不得申請興建農舍,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3. 16. 營署綜字第 0950010205 號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 95. 02. 23. 農授水保字第 0951803333 號函辦理,兼復貴事務所 95. 02. 15. (95)集農字第 0950215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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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第 1 項第 3 款活動斷層不得開發築範圍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8.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6291260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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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已完成細部計畫)之使用分區可供建築且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未逾百分之五十五之山坡地,得否辦理容積移轉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96. 10. 17. 內授營都字第 096080632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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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請釋集村興建農舍相關法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5. 13. 營署綜字第 097002461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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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不得配置建築物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9. 17.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4961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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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9. 05. 27. 研商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經當地縣市政府劃定範圍予以公告管制之山坡地,是否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第 1 項第 3 款活動斷層規定限制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6. 04.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10620 號 說明:依據本署 99. 05.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21524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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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斷崖及臺地崖定義事宜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7. 20.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4699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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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陳辦理法定山坡地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時須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62 條規定檢討平均坡度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4.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0590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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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申請建築,有關設置迴車道(塔)事宜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11.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000718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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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 262 條第 1 項第 3 款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認定之標準能否以縣市別區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 04. 11.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1931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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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5 年 02 月 02 日研商「山坡地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法規適用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2. 24. 營署建字第 1052902530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5. 01. 18. 營署建管字第 HYPERLINK "tel:1052900564" 1052900564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依本部 86 年 12 月 26 日於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山坡地專章修正總說明立法意旨,係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物之認定基準及統一山坡地開發建築一般設計通則,經與會人員研商討論獲致共識,已開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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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涉及「建築所需駁崁」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8. 22. 營署建管字第 105291317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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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內政部營建署 107. 08. 10.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5464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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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函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活動斷層不得開發建築規定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4. 28. 營署建管字第 11210608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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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核定在案之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是否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土地1案,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8. 14.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197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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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認定標準,以及是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定疑義1案,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10. 08.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5419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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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位於活動斷層帶二外側邊 100 公尺範圍內之土地,得否作為法定空地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4. 04. 07.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4080408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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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3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3 條有關設置一點五公尺人行道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02. 11. 台內營字第 898241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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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4 條
關於建築物高度、屋頂突出物及山坡地地面上之建築物至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3. 13. 台內營字第 908282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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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建築之擋土牆作為建築物外牆使用之設置與審查事宜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內政部函 92. 12. 17. 台內營字第 09200908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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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5 年 02 月 02 日研商「山坡地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法規適用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2. 24. 營署建字第 1052902530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5. 01. 18. 營署建管字第 HYPERLINK "tel:1052900564" 1052900564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依本部 86 年 12 月 26 日於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山坡地專章修正總說明立法意旨,係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物之認定基準及統一山坡地開發建築一般設計通則,經與會人員研商討論獲致共識,已開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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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5 條
檢送「山坡地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建築土地使用加強管制」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3. 10. 12. 台內營字第 8388494 號 <<會議紀錄>> 案由:山坡地非都市土地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或第 25 條申請開發其建築土地使用如何加強管制,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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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廳函請釋示「山坡地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建築土地使用加強管制」會議紀錄,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4. 03. 23. 台內營字第 847626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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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疑義案,請依說明辦理,並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7. 03. 25. 台內營字第 8771504 號 說明:案經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省(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相關公會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后: 案由一:87.01.01.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施行前已掛號申請尚未領得建造執照案件如何處理案。 決議:
案由二:第 263 條規定「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少於一‧五公尺」,但建築基地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是否仍需先退縮一‧五公尺後再設置騎樓?又退縮部分上方可否設置陽台乙案。 決議:
案由三:依第 263 條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內指定建築線之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路兩邊常是上邊坡與下邊坡之現況,人行步道之設置,是否得擇合適之一側設置案。 決議:人行步道得擇建築基地內指定建築線之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一側設置,但本章施行前已依雜項執照核准內容施工,設置人行步道有困難者,得免設置。 案由四:未規定容積率之都市計畫山坡地,如何檢討建築物高度案。決議:現行都市計畫內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基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係視該基地之可建高度而定,有關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將直接影響其允建樓地板面積,而非都市土地均已實施容積管制。兩者高度之檢討,影響層面顯有不同,為審慎起見,宜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會同有關團體先行研提具體建議後再議。 案由五:第 264 條所稱「擋土牆」如何認定案。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第 264 條所稱「擋土牆」,係指為攔阻土石之崩塌所構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之構造物。 案由六:第 264 條第 3 款是否存在單位與距離單位不一致案。 決議:第 264 條應否修正及如何修正?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召集相關公會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再行研處。 案由七:第 262 條相關疑義: 一、第3款有關「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M)」前揭M是否指採用芮氏規模案。 決議:第 260 條第 3 款「活動斷層」之地震規模,以芮氏規模為標準。 二、第 4 款有關「RQD」,係指各鑽孔深度內RQD之平均值、最大值、抑或最小值案。 決議:第 260 條第 3 款「RQD」係指各鑽孔深度內RQD之平均值。 三、第 6 款有關「河岸」之定義及範圍?另建築基地所瀕臨之河岸,如於申請雜項執照時一併設計護坡或河堤,是否仍受本條款應退縮規定之限制案。 決議:
※註一:83. 10. 12. 台內營字第 838849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4. 03. 23. 台內營字第 847626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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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雜項執照有關擋土牆之設置與審查事宜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7. 08. 11. 台內營字第 877250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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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4 條及第 265 條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建築物與其下邊坡擋土牆之退縮距離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8. 05. 10. 營署建字第 1247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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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本部 87. 08. 11. 台(87)內營字第 8772502 號(附件)函是否仍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11. 30. 台內營字第 8811079 號 說明: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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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眾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或其他開發許可案件,其申請施作與建築物連結共構之擋土牆,究應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核,抑或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2. 25. 台內營字第 8771325 號 說明:
※註一:「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現已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註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已修正,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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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105 年 02 月 02 日研商「山坡地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法規適用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2. 24. 營署建字第 1052902530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5. 01. 18. 營署建管字第 HYPERLINK "tel:1052900564" 1052900564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紀錄>> 結論:依本部 86 年 12 月 26 日於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山坡地專章修正總說明立法意旨,係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物之認定基準及統一山坡地開發建築一般設計通則,經與會人員研商討論獲致共識,已開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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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5 條之「D:建築物外牆各點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3. 06. 21.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3080685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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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8 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允建高度計算方式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8 條之規定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7. 29. 台內營字第 87061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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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所稱「法定最大容積率」及「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執行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7. 07. 29. 台內營字第 87723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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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有關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之執行疑義案,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90. 10. 23. 台內營字第 908570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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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骨灰(骸)存放設施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8 條第 2 項規定,視為有增加其高度必要之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1. 18.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0103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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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範圍內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得建造執照,現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其建築物高度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10. 1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648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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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8 條建築物高度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1. 08.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1989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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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範圍內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辦理變更設計時,依同編第 268 條檢討建築物高度之「法定最大容積率」及「法定最大建蔽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12.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1212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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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8 條第 2 項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5. 01. 1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005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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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基隆市維新醫院工程建築高度逾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8 條第 1 項規定高度檢討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9.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484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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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涉建築技術規則第13章山坡地建築第 268 條之高度限制部分,是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0 條規定程序辦理疑義案內政部函 97. 08. 06. 台內營字第 09708060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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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 107. 08.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13570 號函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8 條檢討方式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6.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99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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