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8 條
本署於 95. 02. 08. 召開之「研商地下使用單元步行距離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2. 13.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2599 號 說明:併復本部地政司 95. 01. 19. 台地創十二字第 0950000737 號函。 <<會議記錄>> 結論:本案建築物為共同管道之監控中心,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所稱之地下使用單元,請工程主辦單位洽新竹縣政府依建築技術規則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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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停車場是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所稱之地下建築物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78. 10. 20. 台內營字第 74550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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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辦理鐵路地下化東延松山工程附屬通風口、逃生口擬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79. 02. 03. 台內營字第 7704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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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地下建築物地下使用單元疑義及建照申請案其同一樓層各戶經由露台通達安全梯可否核准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2.09.21.台內營字第 828909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註:本函中「第 202 條」已修正,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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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變電所,是否不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所稱「地下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8. 16. 台內營字第 88078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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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下建築物緩衝區設置直通樓梯可否與既有之其他使用樓梯共用致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3.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03352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89-1 條」已廢止,相關規定請參閱總則邊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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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鐵地下車站是否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專章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7. 09. 營署建管字第 09800409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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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得否兼作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1案 ,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8. 02. 營署建管字第 112004872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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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 條
關於「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與中山地下街連通計畫案,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1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1. 03. 營署建管字第 095080800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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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
關於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得否兼作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1案 ,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2. 08. 02. 營署建管字第 112004872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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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3 條
有關貴協會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部分條文規定,其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是否可為具有遮煙性能及防火性能二項設備組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7.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355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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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及第 203 條第 1 項有關「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之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4. 08.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2808 號 說明:案經本部營建署 104 年 07 月 06 日邀集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共同研商,獲致結論詳如本部營建署 104. 07. 16.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1258 號函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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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或昇降機間出入口是否比照內政部 104 年 08 月 27 日內營建管字第 1040812566 號函不需具遮煙性能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2. 06.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208079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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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連接二座一般用昇降機,昇降機間各出入口可否免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13. 07. 15.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3080796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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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5 條
檢送「研商建築物防火避難規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09. 07. 營署建管字第 908402 號 說明:併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90. 05. 25. 北市工建字第 9043189600 號函。 <<會議紀錄>> 案由一:建築技術規則增訂高層建築物及大規模建築物應提送建築物防火避難計畫事宜及應提送防火避難計畫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決議:為加強高層建築物及大規模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有必要增訂提送防火避難計畫之規定,至如何納入規定及具體條文,併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增修訂案,由專案小組一併研擬修正草案。 案由二:如何辦理防火區劃貫穿部填塞材料之審核認可。 決議:
案由三:另組專案小組審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及第四章修正條文事宜。 決議:本案提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報告後,簽組專案小組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研究成果審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修正條文草案,並研擬第四章修正條文草案。 案由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附表說明五修正建議案。 決議:按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應設置之設備,均應能發揮正常功效,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如有未發揮預期功效之情形,宜請消防單位檢討原因並予以改善。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3 條規定:「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份,除樓梯間及昇降機間外,應按左列規定區劃: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部分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得按每二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三、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是建築物第十一層以上部分,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依本編第 100 條規定之排煙設備,縱依第 88 條說明五規定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但依第 83 條規定應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規定已相當嚴格,是第 88 條附表說明五尚無排除十五層以上樓層適用之必要,現行規定毋需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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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類產品,其認可使用範圍請依說明三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7. 22.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5494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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