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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府都更字第1110151322B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 府都更字第1080517347A號令修正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 府都更字第1071242714B號令發布,並自107年11月16日生效 |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 府都更字第1070196515B號令發布,並自107年3月16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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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所定申請重建計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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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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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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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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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 | |||
2 |
前項第六款之文件,未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三條 規定之獎勵項目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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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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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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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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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經核准後之重建計畫內容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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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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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人依獎勵辦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與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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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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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 |
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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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其保證金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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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因故無法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 規定之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檢具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辦理保證金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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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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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重建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第三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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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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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要點之重建計畫申請書、變更重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