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指定道路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 詳細資訊 本頁內容已檢核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資訊檢索 法規名稱 : 臺北市指定道路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法規最新修正日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圖表附件 : 附件 法規沿革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16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點,並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住宅區重要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民國 74 年 09 月 20 日臺北市政府(74)府工建字第48522號函修正民國 71 年 12 月 21 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1)北市工建字第65916號函訂頒 法規全文 一、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容觀瞻及便利交通,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二、 本府指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道路如附件。 三、 三、 前點之本府指定道路兩側所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 及五十七條 規定辦理,若位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者應適用該規則同編第九章有關規定,並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四條 留設前院及第十六條 留設側院之規定(即臨接該路段部份,得免設置前院及側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