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檢索
決議內容
1
|
|||||
1 |
95年 111 次委員會 開會時間原則於週三上午召開。考量開會時程,建請委員準時出席。審議案件不足兩件時,以延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加開會議。 |
||||
2
|
|||||
2 |
100 年 15 次小組幹事會 為尊重業務主管機關權責使都市設計審議回歸正常流程,並釐清後續認養施作及後續維護管理期間之責任,有關都市設計案基地範圍外之認養計畫,請開發單位於領取使照前,依所申請認養範圍及項目洽本府相關權責主管機關申辦並簽訂認養契約。 |
||||
3
|
|||||
3 |
100 年 33 次 委員會 擴大開挖規模相關規定不得與停車獎勵規定合併實施。 |
||||
4
|
|||||
4 |
100 年 33 次 委員會 變更設計案屬變更內部使用,不涉及建築外觀及開放空間變更者,免再提送都市設計辦理變更設計。 |
||||
5
|
|||||
5 |
101 年 75 次 委員會 不含新市政中心、整體開發地區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八十,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擴大開挖規模。惟該地區土管要點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擴大開挖規模相關規定不得與停車獎勵合併實施。本決議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
||||
6
|
|||||
6 |
101 年 35 次 小組幹事會 近來因審議案件建築師未檢附模型情形增加,致小組委員無法審議,日後請建築師應備妥模型一併提會審議,未檢附模型者,請於下次會議再行審議。 |
||||
7
|
|||||
7 |
102 年 100 次委員會 有關應送都市設計審議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公有建築已取得使用執照者為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增建無障礙坡道,是否應送都審,依據建造管理科、營造施工科、使用管理科現行辦理方式請各科依現行執行方式本權責辦理,無須再送都市設計審議。 |
||||
8
|
|||||
8 |
102 年 128 次委員會 有關本府都市設計變更設計案件,如於審議報告書變更後相關圖說未以紅色雲形線圈選變更設計且無變更說明,依規應屬未變更部份,仍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
9
|
|||||
9 |
102 年 129 次委員會 未來各案請加強下列喬木及灌木植栽特性說明,並請幹事會納入後續本府都市設計幹事會審查項目中:
|
||||
10
|
|||||
10 |
102 年 132 次委員會 有關申請「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涉爭議或陳情相關情事,應循其他法令規定陳情,本委員會依規並無受理陳情意見及旁聽制度,委員會僅係針對建築外觀設計、量體、開放空間及交通動線等專業審查,為尊重專業並避免影響委員會決議,除申請單位及規劃設計單位外,相關陳情公民或團體不得出席發言或列席 旁聽。 |
||||
11
|
|||||
11 |
103 年 140 次委員會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辦理審定書核發事宜時,如申請單位未依委員會意見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係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組成,採行委員會合議制、達成共識方式作成決議,如申請單位未依委員會意見修正,由本府業務單位提請委員會審議。 |
||||
12
|
|||||
12 |
103 年 141 次委員會 建築物如有二類以上用途,送審門檻應符合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但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實際樓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皆小於一者,得併入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
|
||||
13
|
|||||
13 |
103 年 155 次委員會 達辦理交通影響評估門檻且應送本府交通局審查之申請案件者,申請人提出已向交通局申請者,即可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併行辦理。 |
||||
14
|
|||||
14 |
103 年 155 次委員會 惟有關「停車空間配置及車道出入口位置,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後變更,內容與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內容顯著不同者」及「特殊案件或交評審查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意見不一致時」,依規應重新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 |
||||
15
|
|||||
15 |
103 年 156 次委員會議 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申請人可先不必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於建造執照申請時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及容積移轉許可函即可,惟若容積移轉確認函及許可函不同時,應依規重新提送委員會審議。 |
||||
16
|
|||||
16 |
103 年 182 次委員會 整體開發單元地下開挖率,商業區地下一層開挖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八十,地下二層以下平均開挖率含地下一 層 不得超出百分之八十。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擴大開挖規模。惟該地區土管要點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 |
||||
17
|
|||||
17 |
103年 188次委員會 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對基地週邊環境及開放空間加強說明,範圍應包含基地所處兩側同街廓開放空間及人行步道空間之相關設施,避免基地開放空間與鄰地產生區隔。 |
||||
18
|
|||||
18 |
104年 201次委員會 認養之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部法定退縮開放空間之人行通道設置,應由設計單位視個案環境整體考量設計,並提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供建設局參考。 |
||||
19
|
|||||
19 |
104年 217次委員會 有關本次所提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分流簡化審議案件措施原則同意,每次小組 委員人數固定 5 人,按次輪流方式辦理。 |
||||
20
|
|||||
20 |
104年 217次委員會 請於核發審定書階段針對委員會決議有修正疑義者,授權小組委員會議辦理,加速本府審定書核發效率。 |
||||
21
|
|||||
21 |
104年 222次委員會 垂直綠化包含陽、露台、雨遮及屋頂層 植栽覆土深度規範:
|
||||
22
|
|||||
22 |
104年 233次委員會 有關本次提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預審聯席審議」 辦理機制原則同意,另建請研議審定書亦統一辦理免再分別核發及本機制由申請單位視需求辦理聯席或分別審議。 |
||||
23
|
|||||
23 |
105年 240 、 241 次委員會 有關凡應辦理建造執照預審且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皆應排入聯席審議辦理。另相關都審及預審聯審流程圖及聯席委員組成方式及請參閱該次會議紀錄。 |
||||
24
|
|||||
24 |
105年 246次委員會 未來針對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所檢附之停車供需部分,應詳予補充附近之路邊與路外停車供需狀況,並補充本建案所衍生之停車需求與供給,項次如下:
|
||||
25
|
|||||
25 |
105年 247 、 249 次委員會 依 105 年 2 月 26 日修 訂後之「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之申請建築許可涉及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應滿足至少一戶一部為原則,惟情形特殊者提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不在此限」作成通案性會議決議,後續併同審議規範內容一併修正。 |
||||
26
|
|||||
26 |
第 23 次小組暨幹事會 為避免發生委員或幹事所提意見屬施工完成之部分,致設計單位有配合修正之困難,請設計單位於報告書充分說明施工進度並提供現況照片,以利委員或幹事審議查 。 |
||||
27
|
|||||
27 |
106年 302次委員會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需辦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案件之處理原則,改採「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都市設計審定書事宜。」以簡化審定書核發作業程序。 |
||||
28
|
|||||
28 |
113 年 608 次委員會 有關水湳開發文商區整體環境之一致性規定:
|
||||
29
|
|||||
29 |
108年第 367 次委員會 依 108 年第 367 次委員會決議:有關創新提案,涉及都市設計審議「變更施工綠圍籬」一事:
|
||||
30
|
|||||
30 |
108年第 367 次委員會 依 108 年第 367 次委員會決議:有關「臺中市大里區 15期市地重劃工程 公十 公園用地、 廣八、廣九 廣場用地、 15 公尺園道用地新建工程」,調整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細部計畫規定個案應送都審案件」且 公有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小於 3,000 平方公尺 ,得簡化程序經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通過後核定。 |
||||
31
|
|||||
31 |
108年第 378 次委員會 依 108 年第 378 次委員會決議:有關本市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依本市「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執行處理原則」辦理,通案部分如下:
|
||||
32
|
|||||
32 |
109 年第 398 次委員會 經委員會同意除土管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調整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 80% 。 |
||||
33
|
|||||
33 |
110 年第 463 次委員會 依 110 年臺中市政府府授都建字第 1100193668 號函及110 年第 463 次委 員會決議:有關「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 21 公尺者,得免依建築技術則設計施工編第39 條之 1 規定檢討」,其中建築基地北向鄰近之基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或其他類似住宅之使用分區」,其建築物外牆自北向境界線退縮淨深度 3 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依該條例規定檢討:建築物北向日照檢討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
34
|
|||||
34 |
111 年第506 次委員會 依 111 年第 506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有關「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板併同設置欄杆或綠化設施」參考樣態型式,納人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審議原則。說明如下: |
||||
一 |
統一審查執行原則及增進委員會審查效率並減少爭議,再增定「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板併同設置欄杆或綠化設施」參考,樣態型式如下說明: |
||||
(一) |
花台(深度不超過 1 公尺)
|
||||
(二) |
裝飾版(深度不超過 1 公尺)仍依建管作業手冊CH06 04 16 規定辦理。 |
||||
(三) |
裝飾版(深度超過 1 尺)併同設置欄杆或綠化設施
|
||||
35
|
|||||
35 |
112年第564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112 年度都市設計審議新增全市性通案性原則 |
||||
一 |
景觀設計及設施物 |
||||
(一) |
圍牆或景觀牆考量美觀及安全性,透空率應達50% 以上為原則。 |
||||
(二) |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降版設計且臨建築線側不採反樑設計為原則,倘因地形限制採以反樑應加強排水設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 |
||||
(三) |
喬木覆土最低點深度應達 1.2 公尺以上。 |
||||
(四) |
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 |
||||
(五) |
街道傢俱採以簇群可對話型式設置並規劃設置停留節點為原則。 |
||||
二 |
立面造型及垂直綠化設計 |
||||
(一) |
考量通風採光及舒適之都市環境,同一基地內建築兩幢以上之建築物,其鄰幢間隔應大於三公尺,以提升都市風廊效果。 |
||||
(二) |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屋頂層原則均應栽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 |
||||
(三) |
垂直綠化植栽種類選植開花性之灌木及小喬木為原則。 |
||||
三 |
防墜規定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 |
||||
四 |
廣告招牌 |
||||
(一) |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設計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 |
||||
(二) |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 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 |
||||
五 |
停車空間及人車動線 |
||||
(一) |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鋪面採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不採凹凸面車道磚設置,以維行人舒適、無障礙及連續性之通行環境。 |
||||
(二) |
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 者,原則得規劃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應加強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 |
||||
(三) |
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50% 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 |
||||
(四) |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 |
||||
(五) |
考量 ESG(Environmental 、 Social 、 Governance)企業社會責任,應詳述基地周邊300 公尺範圍內至公共設施之人行動線分析之課題及對策。 |
||||
(六) |
考量友善鄰里,施工車輛暫停區應針對不同施工階段分析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 |
||||
六 |
其他 |
||||
(一) |
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上。 |
||||
(二) |
配合低碳城市發展政策,低碳城市專章應說明節能設計及替代能源之設置。 |
||||
36
|
|||||
36 |
112年第 564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 )14 期重劃區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為形塑十四期重劃區新興優質住宅環境,結合洲際棒球場、巨蛋及百貨商場之完善公共設施環境,並展現主題大道特色,依據都市景觀發展趨勢及現況提出下列審議原則: |
||||
一 |
建築色彩與垂直綠化設計原則 |
||||
(一) |
鼓勵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性之陽台原則栽植高度 1.5 公尺以上之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統。 |
||||
(二) |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罝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屋頂層原則均應栽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 |
||||
(三) |
建築立面色彩以搭配綠化為原則,並配合垂直綠化設計,以減少太陽輻射熱吸收,協助都市熱島降溫,形塑協調一致的景觀帶。 |
||||
(四) |
垂直綠化植栽種類以選植開花性之灌木及小喬木為原則,垂直綠化建議植栽種類詳(表1)。 |
||||
二 |
景觀大道植栽設計原則配合原有現況行道樹以保留為原則,基地內新植喬灌木以形塑特色主題景觀大道(詳圖1);洲際路及崇德十九路係「展現活力,塑造不同季節開黃花的金牌大道」;榮德路及崇德八路係「展現紅色、紫色及粉色意象的浪漫大道」。道路兩側建築基地植栽設計原則如下: |
||||
(一) |
帶狀植穴為原則,寬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並以形塑 3 排喬木 含公有行道樹 、複層式及多樣性植栽方式設計。 |
||||
(二) |
植栽考量環境日照與風等選擇適生樹種,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為原則。 |
||||
(三) |
混植樹種搭配,以外觀型態 包括樹型、葉形、質感等類似者為原則,且與既有行道樹、鄰近周邊行道樹外觀類似,避免植栽整體景觀雜亂。 |
||||
(四) |
喬木以低養護植栽為原則進行配置,避免選植浮根樹種。 |
||||
(五) |
創造特色景觀大道意象,洲際路及崇德十九路之喬木選擇開黃花之建議樹種(詳表 2);榮德路及崇德八路之喬木選擇開紅色、紫色及粉色之建議樹種 (詳表 3)。 |
||||
(六) |
為加速特色景觀大道之形塑,臨道路第一排公有行道樹建議由申請人認養或新植,既有行道生長狀況較差者換植米徑 12 公分以上、樹形良好之喬木。 |
||||
三 |
退縮空間及街角廣場設計原則 |
||||
(一) |
考量街廓整體性與延續性,審議案件應套繪全街廓範圍並整體考量規劃設計包含退縮帶人行空間及喬木植栽之延續性設計等內容 。 |
||||
(二) |
退縮空間配置原則:
|
||||
(三) |
人行步道舖面應防滑平整,並與鄰地續接順平設計。 |
||||
(四) |
圍牆原則採鏤空設計平均透空率不低於 50 %。 |
||||
(五) |
重要街角及建築間隙間配置留設口袋廣場,以形塑停留節點:
|
||||
(六) |
景觀主題大道之公共藝術及相關設施物設計原則:
|
||||
(七) |
為塑造主題大道一致性夜間光環境,建築退縮照明設計原則如下:
|
||||
37
|
|||||
37 |
112年第 564 次委員會 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 年度第 1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會議記錄討論事項之案由三及 112 年度第 564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有關「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建築景觀所需之造型框架投影面積計算認定」,納入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審議原則,說明如下:為考量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設置景觀造型獨立結構不與建築物相連之框架,如花架等類似供景觀休憩及遮蔭設施物,其設計初衷為營造自然景觀、培育藝術環境及提高陰影遮蔽降溫效果以達城市生活舒適感,且其下方無實質空間使用並結構單獨設置不與建築物相連,故有關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供建築景觀框架 不含頂蓋 、立體綠化等類似造型設施,倘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通過同意者,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 |
||||
38
|
|||||
38 |
113 年第 608 次委員會 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 |
||||
39
|
|||||
39 |
113 年第 608 次委員會 建築物立面綠化設置陽台欄杆倘採玻璃型式,應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滿溢 。 |
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