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 面前道路認定
CH0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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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1-01 | 案由 |
有關基地面臨L 型道路,其面前道路認定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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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98 年5 月26 日府都建字第0980129180 號第89 次復核會議紀錄(臨時提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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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依都市計畫圖本案L 型道路編號為12M-1-3,係同一條道路,請依同一條道路檢討高度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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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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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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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1-02 | 案由 |
建築外牆擬面向私設通路開口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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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1 年2 月13 日中市都建字第1010014212 號101 年第1 次復核會議紀錄(提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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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面對相鄰基地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如取得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者,則得向該私設通路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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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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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1-03 | 案由 |
工廠1 照多戶,各戶廠房間之基地內通路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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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6 年度第9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提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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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工廠1 照多戶,各戶廠房間以基地內通路連接至建築線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3 條 檢討基地內通路之寬度。 |
第二節 | 建築線指定
CH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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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1 | 議題1 |
本局建築線指定(示)圖說內之建築線位置表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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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5 月28 日召開本市建築線指定(示)方式協調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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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按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 條規定:「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惟今建築線指定(示)圖說上皆未於圖上標示建築線位置,僅以文字引述上開條例內之規定,亦造成設計人誤認而有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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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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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2 |
有關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間有夾有現有巷道之指定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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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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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有關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間夾有現有巷道之建築線指定方式,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 條規定,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為建築線,並定期彙整相關資料送本局城鄉計畫科或綜合企劃科納入未來計劃道路規劃之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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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3 |
有關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線指定(示)圖說標示建築線位置,提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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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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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有關本市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線指定(示)圖說,應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 條規定,明確敘述建築線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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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4 |
有關道路截角之標示,提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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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查「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 條第5 項規定略為:「…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外,依附表規定退讓,…」,故有關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線指定(示)圖說上,可否併案標示道路截角位置,避免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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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截角留設由本局建造管理科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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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5 |
有關本市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核發證明書及農路設施案件會簽臨路情形及分區使用資料等相關案件之會簽,如該書件內已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說,可否免再會簽;另如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圖說之申請案需會簽,則應請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套繪圖,俾利加速回復。(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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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依議題五說明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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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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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2 | 案由 |
有關本市公有建築物申請增建之建築線指定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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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度第16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提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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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依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102 年8 月14 日中市都測字第10201271411 號公告說明內容略為:「有關本市公有建築物申請增建事宜,已核准使用執照在案,並可由調閱檔案內容查明所臨道路境界線位置已確定,得委託建築師(或測量技師)檢附核准資料,將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現況測繪標示建築線於地籍圖上,以作為建照審核套繪管制並簽證負責,另涉及現行都市計畫內容變更(退縮規定、建蔽率、容積率等)部分,應會請本局都市計畫擬定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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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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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3 | 案由 |
有關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屋頂上設置樹立廣告招牌之雜項執照申請案,可否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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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6 年度第3 次及第9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提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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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如其申請基地範圍未變動,且該樹立廣告招牌未逾原建築物屋頂範圍,經建築師檢討基地現況臨接道路情形與原指定建築線內容相符者,得檢附原執照巻內之建築線指示(定)圖說影本。另涉及現行都市計畫內容有無變更部分,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佐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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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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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4 | 案由 |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臨接2 條以上現有巷道建築線指定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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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 年3 月7 日中市都測字第107003531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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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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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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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5 | 案由 |
臺中市交通用地作私設通路檢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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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年12 月29 日中市都建字第1090253204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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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有關辦理臺中市交通用地作現有巷道方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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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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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6 | 案由 |
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樁位、地籍逕為分割線與道路現況不重合之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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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臺中市政府109 年9 月29 日結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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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一)請本府建設局針對未來應配合調整都市計畫道路範圍之已徵收而未開闢土地,同意供作道路通行使用,以符民眾現階段申請建造執照需求,並列冊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階段提供相關範圍。 (二)請本府地政局儘速完成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地籍圖重測作業,以解決臺中港特定區長年地籍、樁位、現況不符之情形。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將於未來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階段,依上開結論(一)及結論(二)成果,配合調整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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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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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2-07 | 案由 |
申請於合法建築物室內設置機械遊樂設施之雜項執照申請案,可否檢附原執照卷內之建築線指示(定)圖說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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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9 年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委員會第8 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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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本案申請雜項執照時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圖說規定部分同意得比照108 年版本之建管手冊編號CH05-02-03 原則,經建築師檢討基地現況臨接道路情形與原指定建築線內容相符者,並經簽會都計測量工程科確認後,得檢附原執照卷內之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說影本;另現行都市計畫內容有無變更,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佐證,並以通案方式辦理。 |
第三節 | 私設通路 / 類似通路 / 基地內通路
CH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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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1 | 案由 |
有關已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得否併入鄰地新建基地之法定空地乙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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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度第11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 101 年度第8 次復核會議紀錄(臨時提案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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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有關私設通路已計入法定空地計算,則依內政部營建署100 年6 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002911139 號函釋,不得作為他基地之私設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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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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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2 | 案由 |
同屬1 戶之安養機構內之連接各幢建築物之通路認屬「類似通路」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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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度第14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 102 年度第10 次復核會議紀錄(臨時提案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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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同屬1 戶之安養機關視為同一事業體,於一宗基地內得以類似通路形式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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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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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3 | 案由 |
私設通路執行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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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6 年度第9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提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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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建築基地透過私設通路聯外申請建築,應依據申請時點法令規定檢討,除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可將申請基地視為該私設通路最末端之基地,配合調案查詢與該私設通路有關之建築套繪和執照圖說,以累計方式核算檢討樓地板面積,以判斷應留設之寬度及迴車道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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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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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4 | 案由 |
私設通路同意書執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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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內政部95 年3 月10 日臺内營字第0950801069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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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式 |
按共有土地經法院分割判決確定,其中並分割出1 筆土地作為私設道路,起造人如係該私設道路土地共有人之一,應無須再檢附該私設道路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同意書即可申請建築,本部86 年8 月26日臺八六内營字第8681553 號函已有明示。 共有私設通路之分割留設,既係供參與法院判決分割之土地通行使用,本案非訴訟當事人如取得部分土地及原應有部分比例之私設道路所有權,得依本部上開號函示,免檢附該私設道路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同意書申請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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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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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5 | 案由 |
本市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163 條 檢討留設基地內通路之執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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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7 年度第9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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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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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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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6 | 案由 |
有關都市計畫內,基地有未指定建築線且不可廢止之現有通路,建議得兼作基地內通路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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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8 年度第3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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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有關建築基地內,有未指定建築線且需維持現況通行之現有通路,該通路依規得計入法定空地者,得與依法設置之基地內通路合併檢討,惟應於圖面詳細標明「現有通路範圍」及註記「需維持通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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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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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3-07 | 案由 |
為本市於實施建築管理前「領有完工證明書」之舊有合法建築物,於申請重建時適用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 條規定免再出具私設通路同意書1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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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110 年11 月16 日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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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該類建築物皆已老舊失修,急需拆除重建,故考量公共安全與原條文之立法精神,有關該類建築物倘前面臨原建築所留設之私設通路部分,於拆除重建且無新增基地之情形下,擬認定符合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 條之規定,免再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同意書。 |
第四節 | 道路退縮地 / 道路截角 / 免臨接道路
CH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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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4-01 | 案由 |
有關於土管規定中面臨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建築物退縮,是否比照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 條規定地面層應自建築線退縮50 公分為牆面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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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4 年度第8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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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爾後土管規定自溝濱後退縮50 公分建築之規定,僅地面層自建築線退縮50 公分,2 樓以上牆面線可達建築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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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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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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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4-02 | 案由 |
有關本市道路截角之建築線指示執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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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6 年度第8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提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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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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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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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04-03 | 案由 |
建管自治條例第10 條規定「得免臨接道路」之基地排水執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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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106 年度第9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提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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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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