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適用範圍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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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
502 通則
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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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 |
位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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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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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 |
地面: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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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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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 |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得採用截水溝,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應至少有一方向開口小於1.3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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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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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 |
電燈開關:電燈開關設置高度應於距地板面70公分至100公分範圍內,設置位置應距柱或牆角30 公分以上。 |
503 引導標誌
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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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 |
入口引導: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與一般廁所相同,應於適當處設置廁所位置指示,如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附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方向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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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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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 |
標誌: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無障礙標誌。如主要通路走廊與廁所盥洗室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如圖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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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廁所盥洗室設計
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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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 |
淨空間: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設置直徑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其迴轉空間邊緣20公分範圍內,如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者,得納入迴轉空間計算﹙如圖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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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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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 |
門: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且符合本規範205.4規定(如圖5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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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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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 |
鏡子:鏡面底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90公分,鏡面高度應在90公分以上﹙如圖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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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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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 |
求助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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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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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1 |
位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2處求助鈴,1處按鍵中心點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墊上60公分,另設置1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按鍵中心距地板面高15公分至25公分範圍內,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如圖5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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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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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2 |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外之警示燈或聲響。 |
505 馬桶及扶手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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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 |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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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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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 |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60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如圖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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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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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 |
高度:應使用一般型式之馬桶,座墊高度為40公分至45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背靠,背靠距離馬桶前緣42公分至50公分,背靠下緣與馬桶座墊之淨距離為20公分(水箱作為背靠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公分至50公分)﹙如圖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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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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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 |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中心點距馬桶前緣往前10公分及馬桶座墊上40公分處﹙如圖505.4﹚;馬桶旁無側面牆壁,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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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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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 |
側邊L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如圖505.5.1),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直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公分,水平扶手上緣與馬桶座墊距離為27公分(如圖505.5.2)。L型扶手中間固定點並不得設於扶手垂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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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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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 |
可動扶手: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使用狀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且兩側扶手上緣與馬桶座墊距離為27公分,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15公分﹙如圖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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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無障礙小便器
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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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 |
位置: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之處,且不得設有 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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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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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 |
高差:無障礙小便器前方不得有高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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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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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 |
高度:無障礙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38公分﹙如圖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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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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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 |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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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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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 |
淨空間:無障礙小便器與其他小便器間應裝設隔板,且隔板間之淨空間不得小於小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公分(如圖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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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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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 |
扶手:無障礙小便器兩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兩側扶手中心線之距離為60公分(如圖506.5),長度為55公分,扶手上緣距地板面為85公分,扶手下緣距地板面65公分至70公分。前方扶手上緣距地板面為120公分,其中心線與牆壁之距離為25公分 (如圖506.6.1、圖5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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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洗面盆
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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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 |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洗面盆,應符合本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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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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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 |
高差:無障礙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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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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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 |
高度:無障礙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0公分,下緣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如圖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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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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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 |
水龍頭: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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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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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 |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外緣距離可控制水龍頭操作端、可自動感應處、出水口均不得大於40公分(如圖507.6.1、圖507.6.2、圖507.6.1),如設有環狀扶手時深度應計算至環狀扶手外緣。洗面盆下方空間,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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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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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 |
扶手:洗面盆應設置扶手,型式可為環狀扶手或固定扶手。設置環狀扶手者,扶手上緣應高於洗面盆邊緣1公分至3公分(如圖507.6.1)。設置固定扶手者,使用狀態時,扶手上緣高度應與洗面盆上緣齊平,突出洗面盆邊緣長度為25公分, 兩側扶手之內緣距離為70公分至75公分(如圖507.6.2)。但設置檯面式洗面盆或設置壁掛式洗面盆已於下方加設安全支撐者,得免設置扶手(如圖5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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