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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 桃園市政府府都設字第 10500607910 號令訂定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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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作業流程,提升審議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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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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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時,應提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但符合下列情形各款目之一者,免再提送審議會審議,由本府建築管理處逕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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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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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原則執行時若有爭議或疑義時,得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