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檢索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 11316163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 112243474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 11014725631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 110019590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 10805889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 105254042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新名稱: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 1041351577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 新北市政府北府城設字第 101119732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實施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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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作業,以提升審議效率,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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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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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適用範圍以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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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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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 |
都審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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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放寬等事項,經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提送大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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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及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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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人於提出都審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或法規等相關疑義,並檢具書圖申請諮詢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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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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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申請都審,應於本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平行分會之翌日內,檢具附表三都審申請表(一般流程)或附表四都審申請表(簡化流程)、完整圖說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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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於提出申請及都審各程序中均應符合規定,其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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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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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 |
前點第一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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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都審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由申請人重新提出都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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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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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屬都市更新之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作業期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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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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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要點所定應備之書表格式、報告書範例、份數及其他應備資料,由本府另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