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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76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 10635329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處理原則;新名稱:新北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處理原則) |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926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 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100040855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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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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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 | |||
2 |
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之修正內容,非屬前項情形且符合附表規定者,免辦理都市更新變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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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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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致共同負擔費用比率變更者,其實施者應於申請事業計畫、權變計畫變更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釐正相關圖冊時,承諾共同負擔費用增加部分由實施者自行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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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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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實施者依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取得第一次測量預審面積,在不影響所有權人權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權變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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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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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簽證不實或可歸責於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之情事,依規定提送各權管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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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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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變更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者,得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