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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101303967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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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分(併)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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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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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 |
申請人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物就地整建證明後,其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時適用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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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申辦原則、申辦方式依附表辦理,其申請變更戶數流程依附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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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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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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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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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申請人應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合法房屋者,由申請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併同前點文件送工務局進行書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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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經工務局查明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機關查明確無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屬實者,得以與現況相符之平面圖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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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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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門牌增編,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申請書及工務局核准之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門牌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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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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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若符合「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之規定者,則逕洽各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增編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