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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開字第 10803451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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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案所載範圍(以下簡稱三角湧老街區)之容積移轉申請事項,使送出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所依循,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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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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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規定及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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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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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移轉三角湧老街區容積之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先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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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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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送出基地土地範圍應與申請容積移轉之容積獎勵建築物保存之空間進深範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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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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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已建築容積,應以該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獎勵整體建物之實際建築容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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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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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一)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依規定辦理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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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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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 |
前點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二),向本府申請建築物已依都設會審議核定內容施作完成之現地勘查。但申請人提出相關機關確認施作完成之證明文件日期未超過一年者,得免申請現地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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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現地勘查通過者,由本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未通過者,駁回前點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九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前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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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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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原因,提出容積移轉之變更申請,並依前二點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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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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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提出第六點之申請前,檢附送出基地相關必要文件向本府申請試算可移出之容積移轉量。惟送出基地實際可移轉之容積量,應以實際申請容積移轉當時計算結果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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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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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之筆數、土地面積或捐贈持分面積,因變動致增加時,其新增部分應以申請變更當期之相關法規辦理,並以申請變更當期之公告現值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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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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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依本府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總量者,應於書面審查時,按其情形提本府行政小組,或併同都設會組成專案會議進行評定審查通過;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