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檢索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 公發布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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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提供民眾申請閱覽、複製、列印(以下簡稱閱覽)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置之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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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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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申請地區、地段、小段、鄰近道路(或基地地址)及申請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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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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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理申請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由本府工務局負責審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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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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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當日准駁為原則。但因不可抗力時,得延長三日,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當面告之、電話聯絡或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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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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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 |
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地點,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簽署同意書,保證遵守規定後,由承辦人員陪同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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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應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暫時代管,於閱畢後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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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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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 |
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應於本府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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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並終止其閱覽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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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反第一項規定,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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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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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經電子儲存者,其閱覽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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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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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請人申請複製列印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經核准者,其收費概以用紙數合計其金額,收費依照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製列印收費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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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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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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