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檢索
壹、
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相關規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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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要點管制範圍內之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管制,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之規定,其用語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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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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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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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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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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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後面基地線:基地線之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平行或形成之內角未滿 45 度者,內角在 45 度以上時,以 45 度線為準;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由建築基地申請人任選未臨接道路之其他一側為後面基地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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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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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地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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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前院: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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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後院: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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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水平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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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後院深度:建築物後牆或後柱中心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後院平均水平鉅離,但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後院深度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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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建築物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等,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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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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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住宅區之使用管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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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三種住宅區(住 3)除限制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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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計畫區內各類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高度比、院落深度等規定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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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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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在 5 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大於 15%;用地面積超過 5 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2%。面積在 5 公頃以下者,容積 率不得大於 45%;用地面積超過 5 公頃者,容積率不得大於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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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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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
設置停車空間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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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商綜合專用區、文教區、社會福利專用區及醫療專用區等使用分區,依原核定之計畫書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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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餘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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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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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住宅區景觀及綠化原則 住宅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面積 1/2 以上,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 至少植喬木 1 棵,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於請領建 說 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灌木應至少 60 公分、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 |
貳、本計畫增列規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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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計畫住宅區基地內緊鄰計畫道路之路側,應留設人行通行空間,人行通行空間寬度須大於 2.5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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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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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使計畫區內之道路利用更具便利性,本計畫住宅區基地內應以垂直 6 公尺道路之方向,設置四條 6 公尺寬緊急聯絡道路(詳圖 4-6),該緊急聯絡道路僅供通行使用,不得為其他用途所使用,該用地未使用容積,得由土地持有人移轉至計畫區內其它住宅分區使用,並應於取得容積接受基地建築執照前先行提供公證切結文件,將該土地之使用管理權無條件交付市政府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另緊急聯絡道路應與道路施工一併完成,俾利排水順地勢流入滯洪池,避免雨水匯集後淤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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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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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計畫公園兼滯洪池用地應依已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規定,設置一座滯洪池。另本用地應設置規模適當的 里民活動中心及其附屬設施,以作為圖書、集會、交誼、康樂、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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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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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計畫區以北側計畫範圍為界,向內 2.5 公尺範圍內不得種植深根樹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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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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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計畫區西北側住宅區基地臨風采風社區處,未來應退縮 3 公尺之空地,退縮用地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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