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有關建築法令疑義釋復查照。內政部函 65. 08. 13. 台內營字第 695145 號 說明:
※註: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交叉口應否截角,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亦有明定;本附件說明二後段及說明三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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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5 款,私設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1. 05. 台內營字第 2029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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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第 2 條圖2-(3) 直通樓梯至建築線間通路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9. 20. 台內營字第 25654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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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第 2 條圖2-(3) 中「 W2 」之寬度應係設計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且「 W1 」均應大於或等於「 W2 」;其不為私設通路,故上方得設置不礙通行之雨遮,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03. 20. 台內營字第 293508 號 說明: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 74. 02. 06. 建師全聯字第 021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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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建築時所留設之私設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未經核准逕予變更,究應如何論處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5. 03. 24. 台內營字第 368907 號 說明:
※註:建築法第 90 條已刪除,請依現行條文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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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位於原留設之私設通路後端基地,申請新建在無法取得私設通路同意通行情形下,不得以該私設通路作為主要進出口,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3. 23. 台內營字第 580249 號 說明:復貴局 77. 02. 29. 高市工務建字 3886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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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用私設道路通行,領有使用執照之原有合法房屋,申請增建、修建、改建時,得無須再檢具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7. 13. 台內營字第 615773 號 說明:復貴局 77. 06. 29. 高市工務建字第 19273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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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申請興建農舍,如基地未臨接建築線,前有他人土地屬同一分區或同一編定可否經由其出具同意書,以私設道路連接建築線,抑或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一節第 2 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兩公尺以上之規定,其通行權由其自行解決乙案,同意貴廳所擬意見不須指定建築線,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8. 18. 台內營字第 622851 號 說明:復貴廳 77. 07. 25. 建四字第 30317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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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基地與建築線間夾有排水溝申請建築,如該排水溝經水利機關同意架設橋樑,得視同作為私設通路,惟仍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退縮建築及核算私設通路之寬度。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12. 12. 台內營字第 65901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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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基地整體規劃分戶基地之私設通路管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11. 06. 台內營字第 818892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業已頒行多年,係屬地政機關辦理空地分割之依據,在建築管理上並無問題。但為便利辦理產權登記,建管單位應予配合,對以一宗基地核發有建造執照之數筆土地,得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比照台北縣政府作業方式將數筆土地先辦理合併為一個地號後再核發使用執照,以利地政機關以共有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以免取巧滋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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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牌樓是否可以橫跨私設通路設置案,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3. 04. 11. 台內營字第 837230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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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圖2-(3)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6. 10. 台內營字第 83034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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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內留設之私設通路(註一)是否屬現有巷道之範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07. 22. 台內營字第 8303592 號 說明:
※註一:有關「私設通路」、「類似通路」之定義及私設道路與道路之交叉口應否截角,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有明定。 ※註二:65. 08. 13. 台內營字第 695145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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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則其農路所需寬度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10. 18. 台內營字第 860755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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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5 款有關私設通路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6. 01. 台內營字第 8771961 號 說明:
※註:日期73. 01. 15. 為誤繕,73. 01. 05. 台內營字第 20290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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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工務局函為建築基地得否以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3. 22. 台內營字第 90829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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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同一事業體等類似建築物(如工廠、學校等)之建築基地內各幢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寬度認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5. 14.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07583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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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休閒農場得否以農場內自設農路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10. 04. 台內營字第 093001041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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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為學校使用時,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否依私設通路之規定規劃設置後出具通行同意書將該私設通路提供鄰近基地作為主要出入口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1.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0221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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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興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畜牧設施,是否應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之限制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3.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446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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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5 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3. 29.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12025 號 說明:
※註一:73. 01. 05. 台內營字第 20290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7. 06. 01. 台內營字第 877196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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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築執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設置私設通路,是否認定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6. 30.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041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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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內建築物得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通達道路者,其門廳設置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7.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041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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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之圖例2-(2) 及圖例2-(4) 得否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10. 30.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1796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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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內坐落於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其建築基地未連接建築線,得否以農場內符合私設通路寬度之農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許可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11. 04. 營署建管字第 0980067970 號 說明:
※註:93. 10. 04. 台內營字第 093001041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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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導致無法通行時,應依何種法律規範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7. 26.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13779 號 說明:
※註:75. 03. 24. 台內營字第 368907 號 75. 03. 24. 台內營字第 3689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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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設通路寬度超過六公尺部分擬劃設停車位是否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內政部函 101. 06.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533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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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擬於原核定私設通路寬度超過六公尺部分劃設停車位應如何處理乙案內政部函 101. 10. 01. 台內營字第 101029688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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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法院判決分割之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之建築基地且已合法申請建築完成,其後利用該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合併檢討總樓地板面積後致通路寬度不足六公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9. 08.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5060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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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通路兩側之基地不同時間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後申請建築執照者,需否檢附先申請起造人之使用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1. 09. 29. 台內營字第 11015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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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利用私設通路通行,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拆除新建、增建、修建及改建,應否再檢附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 111. 04. 14.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10806486 號 說明:
※註:77. 07. 13. 台內營字第 615773 號詳本章第 2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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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用私設通路通行之建築基地,其中部分建物擬拆除新建,應否檢具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83. 02. 16. 台內營字第 837212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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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利用私設通路通行之建築基地之建物拆除新建,如增加基地面積並僅利用原領使用執照範圍作為主要出入口,應否檢具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疑義一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2. 12. 10.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7718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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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關於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該私設通路可否併在各建造執照計入法定空地,並分照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1. 12. 20. 台內營字第 12268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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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原有之私設道路,於申請建築時,可否依 71. 07. 15. 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 條計入法定空地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2. 17. 台內營字第 14209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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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設通路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乙案,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87. 10. 12. 台內營字第 877300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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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會議結論,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87. 12. 15. 台內營字第 877349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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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照案留設未納入法定空地計之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改建或拆除新建,得否納入法定空地計算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8. 11. 11. 營署建字第 3699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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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道路,得否於實施容積管制後之申請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01. 06. 營署建字第 5580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築執照之基地留設私設通路者,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新申請建築,為避免法定空地分配不合理之情況,凡私設通路產權已分屬各分割後之基地所有,該私設通路部分得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限在建築線起算之三十五公尺範圍內。本部 88. 11. 11. (88)營署建字第 36994 號函已有明示。至於申請基地內部分土地提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通行使用,且並未計入鄰地基地範圍,在不變更原私設通路之形狀、位置情形下,得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限在建築線起算之三十五公尺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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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取得建造執照興建中之建築基地,其計入法定空地之基地內通路,得否由相關權利人出具通行同意書後供鄰近基地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1.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0346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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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得否舖設柏油供社區私設道路使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1. 06. 17. 營署建管字第 0910031441 號 說明:
※註一:本函中「山坡地建築專章第 267 條第 3 項」,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刪除。 ※註二:本函中「高層建築物專章第 231 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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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峽鎮公所於該縣三峽鎮○○段○○小段 2641 筆土地申請「插角里活動中心」建照,得否以有使用期限之租賃契約作為建築法第 30 條所列申請建造執照所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乙案,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9. 04. 27. 台內營字第 898316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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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契約,固得視為建築法第 30 條所定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此所謂租賃,應以租賃土地以供建築為目的之使用為要件。本部 51. 12. 10. 台內地字第 000373 號函(附件)所為之解釋應予補充說明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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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契約可否視為「土地權利證明」。內政部函 51. 12. 10. 台內地字第 000373 號 說明:查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土地出租予承租人使用,雙方訂立土地租賃契約,除契約中有相反之規定外,在契約規定期間內承租人已取得該項土地使用之權利,此項土地契約自應視為建築法第 11 條第 3 款(新法第 30 條)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承租人自得依照建築法申請核發建築執照,無須檢附出租人所出具之土地使用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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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設通路」是否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乙案內政部函 106. 03.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456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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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為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而以私設通路連接,因地形影響,該私設通路可否採用階梯形式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8. 08. 台內營字第 24136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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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設通路是否須每三十五公尺設置一處迴車道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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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2 年 04 月 17 日研商建築基地內留設私設通路之迴車道及基地內通路寬度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2. 05. 22. 營署建管字第 0922907159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案由一: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留設基地內通路之寬度,得否以進出該通路部分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始應留設寬度六公尺之基地內通路;其餘通路即按其長度依規定檢討通路寬度,堤請討論。 決議: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留設基地內通路之寬度,得以進出該通路部分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始應留設寬度六公尺之基地內通路:其餘通路按其長度依規定檢討通路寬度,如附圖一。 案由二: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設置丁形迴車道,是否無須設於道路盡頭乙案。 決議: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依建築枝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設置丁形迴車道,該丁形迴車道得無須設於道路盡頭,如附圖二;並與案由一圖例併同另案函頒以利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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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私設通路迴車道」與「基地內通路迴車道」可否重疊設置於同一處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1. 10. 營署建管字第 1080097485 號 說明:
※註一: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2 號詳本章第 14 條解釋函。 |
第 3-2 條
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3. 04. 27. 台內營字第 58082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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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廳函為面臨都市計畫道路申請建築線指示,側面有寬廿六公尺綠帶,是否應退縮建築?如退縮後退縮地內有他人土地是否應提出同意書?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8. 05. 23. 台內營字第 010747 號 說明:
※註:63. 04. 27. 台內營字第 58082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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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建築基地連接鐵路用地邊之綠帶,因其設置之目的及功能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所謂道路邊之綠帶不同,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內政部函 68. 06. 01. 台內營字第 018617 號 說明:復貴廳 68. 05. 08. (68)建四字第 7167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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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規定退縮部分基地,其二樓以上之陽台。雨遮或屋簷可否突出於該退縮地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8. 25. 台內營字第 17640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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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地臨接計畫道路邊綠帶,其建築物高度之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9. 03. 台內營字第 2463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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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規定,退縮建築之空地其計入法定空地者,依建築法第 11 條建築基地之定義,該部分自屬基地之範圍應無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07. 05. 台內營字第 322491 號 說明:復貴廳 74. 06. 12. 74建四字第 175482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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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興辦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其賸餘部分之整建,未達建築法第 9 條所稱建造行為者,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規定就地整建;若其整建已達建造行為,仍應依前開規定退縮建築,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8. 23. 台內營字第 628609 號 說明:復貴廳 77. 08. 05. 建四字第 33213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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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為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間夾有綠帶,其申請建築許可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78. 05. 29. 台內營字第 698440 號 <<會議紀錄>> 結論:關於建築基地與道路間夾有綠帶,其申請時,得免附該鄰接綠帶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惟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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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規定,退縮建築之退縮地是否有義務提供鄰地申請建築時,做出入通路及車輛通行使用疑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12. 15. 台內營字第 848913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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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間夾有帶狀之都市計畫綠地,能否適用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8 條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之規定,申請建築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11. 08. 台內營字第 86084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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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設置基地內通路,應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私設通路應設置迴車道之規定,及其陰影檢討疑義案,復請依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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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4-3 條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疑義乙節,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4. 19.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211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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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09. 25. 台內營字第 1020809625 號內政部令 說明: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意,係以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亦屬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因相關法令規定已明定土地使用之限制,於個別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坐落以外之土地,仍應作農業生產使用,即保有土地原有綠化、保水及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考量農業用地非屬一般建築基地,為符合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比照農舍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3 條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同編第 298 條規定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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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4-3 條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疑義釋示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4.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2014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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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詢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3 條規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與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採合併設計者,其設置容量應否累加計算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5.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2470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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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3 條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設計容量檢討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7. 09. 1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708148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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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3 條規定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是否屬建築物排水設備、以及是否屬下水道法管理範疇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2.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0321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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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關於建築基地毗鄰高速公路所退讓之土地,同意貴廳所提意見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復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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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毗鄰高速公路,其所退讓之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乙案,據本省各縣市政府之建議,宜准予計入法定空地,以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謹請核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76. 09. 17. 建四字第 03818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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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指定牆面線退縮建築之建築物,其陽台、雨遮、遮陽板屋簷,得否突出牆面線乙節,請查照轉行周知。內政部函 82. 10. 27. 台內營字第 820583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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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關於道路上興建大門,可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節第 9 條第 3 款之規定突出建築線乙案,核與原條款立法意旨未合,應予不准。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6. 04. 30. 台內營字第 495222 號 說明:復貴廳 76. 04. 18. (76)建字 15905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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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闢計畫道路兩側之兩宗土地,得否興建穿越計畫道路下方之地下層建築物,以連通兩宗基地之地下樓層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8. 07. 15. 營署建字第 592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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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民眾於工業區申設跨越都市計畫道路之「高架貨物專用運輸管道」,其位於道路上空範圍應否申請雜項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9.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394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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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有關貴部研商設置高架人行道可行性及其相關事宜會議商決事項(二)本署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0. 03. 28. 營署公字第 096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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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為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圓形迴車道時,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認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6. 19. 台內營字第 23532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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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用地建築高度之限制規定,請依所附會議紀錄結論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01. 09. 台內營字第 27621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為配合政府興闢公共設施用地,發揮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功能,並提高民間投資興建市場,關於市場用地之建築高度,如非屬容積管制地區且未經各該都市計畫另作規定者,根據本部 70. 06. 30. 台內營字第 23566 號(註)_會議結論「(一)市場用地純係一種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分區不同,是市場應不受其所在分區之限制。」之意旨,則市場用地之建築物高度,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外,不適用同章節第 23 條住宅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之單一限制規定。 ※註:70. 06. 30. 台內營字第 23566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4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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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建築物高度超過卅六公尺,應否檢討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08. 06. 台內營字第 3280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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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兩筆土地分別面臨二十一公尺及十二公尺計畫道路,該兩筆土地尾端銜接寬度僅二˙四公尺,如何檢討其建築高度限制」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5. 09. 台內營字第 817948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經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建築物高度)立法原意旨在合理規範建築高度,促進基地充分合理使用。本案高雄市龍華段二小段○○○○及○○○○地號兩筆土地銜接寬度僅二˙四公尺,小於該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無法達到合理使用目的,不宜視為一宗基地,適用上揭規定以檢討建築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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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市都市計畫圖說標示之「綠地」是否視為「綠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5. 23. 台內營字第 810255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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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基地其面前道路寬度、永久性空地面積計算、建築物可建高度檢討及建築執照平台面積之認定等案疑義」會議紀錄,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11. 02. 台內營字第 8289231 號 <<會議紀錄>> 按道路與建築物不可分離,應具有下列功能:
案由一:建築基地位於兩計畫道路交會處,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認定? 決議: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交會處,其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9 條及第 14 條圖14-(1) 、第 19 條圖19 已有明文,應無疑義,至其基地周圍如有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則其建築物高度限制得依同編第 15 條有關規定辦理。 案由二:人行廣場經認定為永久性空地,且為道路所分隔,其面積應如何檢討? 決議:人行廣場視為永久性空地時,其面積應就都市計畫規劃涵括範圍核算,至該廣場為河川、道路等橫向穿越時,穿越部分仍得予以計入永久性空地認定之,但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圖23-(1) 之規定。 案由三: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與道路中夾一「廣場兼停車場」,可建高度應如何檢討。 決議:建築基地臨接廣場兼停車場並與道路連接時,如該廣場兼停車場係為一完整街廓,且已開闢完成者,該廣場兼停車場視為面前道路,或與所臨街道路合併計入面前道路寬度,核算建築物高度。 案由四: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面對永久性空地長度認定疑義。 決議:本案基地面對永久性空地長度(l)之核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圖1-36 已有說明,至角地與永久性空地面對長度之認定並得依附圖核算之。 案由五: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與申請核准之建築圖面上是否得註明「平台」一詞及平台面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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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及已開闢交通性平面式停車場建築物高度檢討」與「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或大於計畫道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認定」及「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相關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12. 20. 台內營字第 8289388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及已開闢交通性平面式停車場,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認定案。 決議: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者,其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5 款已有明文,旨在確保都市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原則下,兼顧人民權益。至本案基地面前同一道路中間原夾之河川,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連續性之綠帶及已開闢之交通性平面式停車場,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認定,應請台中市政府就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及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考量市容觀瞻、道路功能、人民權益及前揭條文立法旨意,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案由二: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或大於計畫道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認定案。 決議: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省、市建築管理規則已有明文,應無疑義,至經指定建築線後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時,面前道路度之認定,應以整條現有巷道平均寬度認定之。 案由三:「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相關疑義案。 決議:
案由四: 決議: 案例說明:一幢建築物其店舖用途面積為二五○㎡,住宅用途面積為六○○㎡,其店舖面積二五○㎡小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第一類用途免設標準三○○㎡,故本案視為有其中一類未達設置標準應將各類用途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其計算方式如下: 〔(250+600)-300〕/150=3.67 故應設停車空間數為四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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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地面前兩條道路中間夾有綠地,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2. 09. 台內營字第 8307550 號 說明:
※註:81. 05. 23. 台(81)內營字第 810255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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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圖例14-(2) 建築物高度免受基地內私設通路之限制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9. 23. 台內營字第 840559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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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5 條檢討計算高度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10. 07. 台內營字第 850678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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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及第 164 條適用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9. 26. 台內營字第 8681743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係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其與檢討日照陰影之限制不同。如欲提高建築物高度,應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以符合該高度限制線之管制,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已甚明確,應不得投影於面前道路對側之永久性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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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內之計畫道路含有圓形囊底路其道路中心線十公尺範圍之認定疑義案,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6. 10. 24. 台內營字第 86819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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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設置基地內通路,應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私設通路應設置迴車道之規定,及其陰影檢討疑義案,復請依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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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及第 164 條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5. 26. 台內營字第 8704772 號 說明:
※註:86. 09. 26. 台(86)內營字第 86817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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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已指定建築線之兩現有巷道中間夾已加蓋作為道路使用之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其臨接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認定疑義之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03. 20. 營署建字第 5620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接「依建築法第 42 條之規定建築基地應臨接建築線,臨接水溝用地未臨接建築線之基地應不准建築」,又「水溝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時,水溝寬度得併入道路計算。」本部 65. 06. 17. 台內營字第 685457 號函業有明釋,本案經指定建築線之兩現有巷道中間夾已加蓋之水溝,其道路寬度之認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
第 15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 條規定之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河川等,是否包括兒童遊戲場在內乙案,就上開法條立法意旨言,兒童遊戲場得視為永久性空地,比照公園、廣場、河川等有關規定辦理。內政部函 70. 06. 30. 台內營字第 029170 號 說明:復貴廳 70. 06. 08. (70)建四字第 9111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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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之規定時,因永久性空地深度不等,其建築物高度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12. 01. 台內營字第 848664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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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一宗建築基地(原為角地)建築十八棟(間)住宅,分十八件申請建造執照,除分開請照後之基地仍為角地者外,其餘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內政部函 67. 06. 07. 台內營字第 787705 號 說明:復 67. 04. 25. 建四字第 62894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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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面臨兩條道路非九十度轉角基地之建物高度及高度限制範圍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0. 07. 13. 台內營字第 03318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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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且該道路於轉彎處相交,其高度如何計算」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81. 11. 04. 台內營字第 8188914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高度限制及面前道路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已有明文,前開區分各該數條道路係依都市計畫之道路系統或依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為之;縱有道路曲折而於轉彎處與他道路相交呈丁字形時仍得認定為前開條文之相交臨接,並不視其為道路盡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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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基地深度不足卅公尺且大部分基地未面對卅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時,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3. 07. 26. 營署建字第 5217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註:68. 01. 16. 台內營字第 820669 號函內容已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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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人行廣場」,其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計算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2. 22. 台內營字第 8672327 號 說明:
※註:66. 06. 04. 台內營字第 738610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36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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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位於二條計畫道路或一條計畫道路及一條既成道路交叉口,其建築物高度如何計算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6. 18. 台內營字第 8604259 號 說明:
※註:70. 07. 13. 台內營字第 3318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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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其兩側道路之和達十五公尺以上者,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及第 28 條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2. 03. 台內營字第 877116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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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呈〝L〞型,有關三點六比一陰影檢討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之規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10. 18. 營署建管字第 57669 號 <<會議紀錄>> 決議:本案仍請台北市政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之規定,認定本案基地之面前道路。惟前揭條文第一款所規定之「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其所謂「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必須依本條文之立法意旨,為直接「臨接」最寬道路並向基地內「深進」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至於次要道路及臨接其他道路部分,並依此類推。 |
第 19 條
釋示特定建築物之建築基地臨接道路盡頭,其退縮建築規定疑義乙案,函請查照。內政部函 73. 01. 04. 台內營字第 202533 號 說明:
73. 01. 04. 台內營字第 2025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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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時,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3. 03. 24. 台內營字第 83016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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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基地臨接已開闢之都市計畫廣場及道路盡頭,其建築物高度如何檢討」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12. 20. 台內營字第 8387318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查建築物基地臨接道路盡頭,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 條及第 19 條圖19 已有明文,應無疑義。至建築基地臨接已開闢之都市計畫廣場,得比照本部 66. 06. 04. 台內營字第 738610 號函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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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臨接道路盡頭之臨接長度」認定疑義,請查照依說明辦理。內政部函 87. 04. 02. 台內營字第 877156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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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增訂同編第 24-1 條如附件,請查照。內政部函 65. 06. 24. 台內營字第 691530 號 說明:茲並就修正條文加以釋明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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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 24 條有關日照規定釋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8. 07. 16. 台內營字第 221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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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使用分區,臨接道路長度分段合計達廿五公尺以上,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1 款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0. 05. 24. 台內營字第 2249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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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有關住宅高度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70. 09. 04. 台內營字第 041319 號 說明:
※註: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規定住宅區建築高度「以不超過二十公尺」為準,現行條文已修為「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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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規定之建築物,有關「基地平均深度」計算疑義及日照問題乙案,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11. 01. 台內營字第 191994 號 說明:
※註:68. 07. 16. 台內營字第 22133 號內容已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 24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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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 款,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之長度與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5. 04. 16. 台內營字第 39862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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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在冬至日對鄰地所造成之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時之陰影範圍,可否投影於保護區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7. 04. 05. 台內營字第 58146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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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高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者,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計算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1. 01. 21. 台內營字第 8004047 號 說明:
※註:「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已廢止:相關規定詳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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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基地其面前道路寬度、永久性空地面積計算、建築物可建高度檢討及建築執照平台面積之認定等案疑義」會議紀錄,請查照。內政部函 82. 11. 02. 台內營字第 8289231 號 <<會議紀錄>>按道路與建築物不可分離,應具有下列功能:
案由一:建築基地位於兩計畫道路交會處,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認定? 決議: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交會處,其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9 條及第 14 條圖14-(1) 、第 19 條圖19 已有明文,應無疑義,至其基地周圍如有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則其建築物高度限制得依同編第 15 條有關規定辦理。 案由二:人行廣場經認定為永久性空地,且為道路所分隔,其面積應如何檢討? 決議:人行廣場視為永久性空地時,其面積應就都市計畫規劃涵括範圍核算,至該廣場為河川、道路等橫向穿越時,穿越部分仍得予以計入永久性空地認定之,但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圖23-(1) 之規定。 案由三: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與道路中夾一「廣場兼停車場」,可建高度應如何檢討。 決議:建築基地臨接廣場兼停車場並與道路連接時,如該廣場兼停車場係為一完整街廓,且已開闢完成者,該廣場兼停車場視為面前道路,或與所臨街道路合併計入面前道路寬度,核算建築物高度。 案由四: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面對永久性空地長度認定疑義。 決議:本案基地面對永久性空地長度(l)之核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圖1-36 已有說明,至角地與永久性空地面對長度之認定並得依附圖核算之。 案由五: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與申請核准之建築圖面上是否得註明「平台」一詞及平台面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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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建築物在冬至日對鄰近基地所造成之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時之陰影範圍可否投影於已開闢之公園廣場等永久性空地」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7. 04. 台內營字第 8480008 號 <<會議記錄>> 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 項「...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該所稱基地,係指可建築土地而言。是可建築之土地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得作建築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均應依前開條文檢討辦理。至前揭以外不供建築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屬同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規定之永久性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會同都市計畫該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或依法確為不供作建築使用之土地者,得不受前開條文限制。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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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臨接之公園中間被十公尺道路區隔為兩部分,該公園屬帶狀且具有連續整體使用之功能,得否合併計算面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疑義乙案,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6. 03. 31. 台內營字第 8672514 號 說明:
※註一: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註二:82. 11. 02. 台(82)內營字第 8289231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40 款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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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工業區及醫療專用區,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應否檢討建築物在冬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7. 10. 台內營字第 8772240 號 說明:
※註:74. 08. 06. 台內營字第 328091 號詳同章第 14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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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 項所稱鄰近基地是否僅指同為住宅之鄰近基地及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若已檢附三比六比一陰影面積且未造成同為住宅區之鄰近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時之情形下,可否免檢討其對於其他使用分區之有效日照乙案」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03. 13. 營署建管字第 906458 號 <<會議記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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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之建築物冬至日日照陰影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8. 03. 20. 台內營字第 098004257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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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 24 條規定之建築物,有關日照陰影投射範圍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4. 07.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07783 號 說明:
※註一:68. 07. 16. 台內營字第 2213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65. 06. 24. 台內營字第 69153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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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100 年 06 月 30 日研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有關日照陰影檢討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7. 27.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12066 號 <<會議記錄>> 案由一:基地非屬住宅區而鄰近基地為住宅區者,其有效日照之檢討。 說明: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之立法原意係為建築物之高度限制,並對於有放寬高度者,增加日照陰影之限制規定,是本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本僅針對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規定日照陰影之限制條件,至其他分區仍有檢討建築物日照限制之需求,建議回歸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節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整體檢討修正。 案由二: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其有效日照之檢討。 說明:
決議:陳委員所提檢討建議雖屬可行,惟考量各地氣候差異且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地方政府執行方式尚有不同,本案不宜由中央統一規定,仍由各地方政府依其環境特性、需求及本規則總則編第 3-2 條規定訂定。 案由三:以退縮距離代替冬至日檢討有效日照? 說明:
※註:90. 03. 13. 營署建管字第 90645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第 24 條
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第 1 款疑義,請查照。內政部函 68. 01. 16. 台內營字第 820669 號 說明:
※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第 1 款原規定為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尺」,現行條文已修正為「三十六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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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基地平均深度之認定,請依所附會議紀錄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78. 10. 12. 台內營字第 734150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註:68. 01. 16. 台內營字第 82066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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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研商「建築法第 36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3. 24. 台內營字第 847236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第一案:建築法第 36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平均深度疑義案。 決議:
第二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永久性空地得否合併計算檢討高度案。 決議:本案建築基地三面臨路,其中二側道路對側分別臨接永久性空地,且平均深度與寬度均在廿五公尺以上,本案二永久性空地得合併計算。 84. 03. 24. 台內營字第 84723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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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南屏別院籌備處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土地,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申請建築,因建築物用途屬文教設施,以教化眾生推廣教育為目標,得否免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12. 04. 營署建管字第 07296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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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 條
關於電梯工廠內之電梯測試塔申請建造執照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1. 27. 台內營字第 840757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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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部電信總局擬於電信機房建築物屋頂附建微波天線鐵塔,其高度認定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函 84. 06. 30. 台內營字第 840440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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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26 條建築基地建蔽率疑義。內政部函 63. 10. 08. 台內營字第 60275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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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不得以臨接六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自行退縮二公尺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 條第 1 款之規定。請查照。內政部函 67. 06. 03. 台內營字第 797538 號 說明:復 67. 06. 15. 建四字第 93372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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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 條疑義。內政部函 67. 06. 07. 台內營字第 788096 號 說明:
※註:63. 10. 08. 台內營字第 60275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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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地跨越商業區及住宅區,有關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4. 11. 27. 台內營字第 3517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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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 條建築面積之計算、配置及臨接道路長度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8. 07. 20. 台內營字第 72439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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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 條是否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0. 04. 27. 台內營字第 91918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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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 條規定得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之配置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86. 02. 19. 台內營字第 8672294 號 說明:
※註:78. 07. 20. 台內營字第 72439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第 27 號
在同一建築基地內興建二座以上屋數不同而結構獨立之建築物,其應保留空地之總面積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27 條之規定分別計算後,求其總和。但非完全獨立之建築物,不得比照辦理。內政部函 64. 04. 01. 台內營字第 622724 號 說明:復貴局 64. 03. 17. 北市工建字第 06640 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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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 條第 2 項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2. 09. 台內營字第 87022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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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96 年 06 月 07 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廠房附屬空間面積計算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6. 15. 營署建管字第 0962909592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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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關於法定騎樓規定「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09. 19. 台內營字第 8584906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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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 條規定之有關疑義案,請照說明辦理,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6. 06. 07. 台內營字第 8672970 號 說明:本案前經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各省(市)、縣(市)政府及建築相關公會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一)按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其訂定之目的,係為增進騎樓供公眾使用之實用性。另為落實本部 85 年度全國建築會議通過「騎樓設置須反映地方特色」之建議與對策,故對於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下道路之法定騎樓,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配合留設,且具增進市容觀瞻及供公眾使用之實用性者,實具首揭獎勵留設之目的,是應比照首揭獎勵規定。(二)前開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下道路之法定騎樓必須配合留設之認定原則,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當地情形訂定之。(三)基於騎樓留設須充分反映地方特色之目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都市街景之特色,於都市計畫體系中對於騎樓之留設作整體性之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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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 條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8. 01. 30. 營署建字第 57589 號 說明:
※註一:內政部 83. 09. 22. 台內營字第 8388396 號函業經內政部 98. 12. 18. 台內營字第 0980811949 號函停止適用。 ※註二:85. 09. 19. 台(85)內營字第 858490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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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所陳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8. 10. 26.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8019658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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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 條附圖28 說明 2 認定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1. 19.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0243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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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依建築法所留設之騎樓(私設騎樓),是否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私設通路,又騎樓(無論法定騎樓或私設騎樓)只要建立是否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7. 06. 營署建管字第 107123426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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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騎樓及法定空地面積等相關規定 1 案,復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7. 06. 營署建管字第 1111138451 號 說明:
*註: 98. 10. 26.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8019658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第 29 條
為都市計畫內風景區、住宅區及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合併申請建築使用時,該基地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規定不予限制空地之配置而予混合使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4. 01. 台內營字第 143753 號 說明:
※註: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已修正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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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舍,因建蔽率不足,可否與非同一宗土地住宅區內之土地合併計算其建蔽率乙案。內政部函 72. 09. 08. 台內營字第 176891 號 說明: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對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區時之規定,僅適用於同一宗土地之建築基地,本案土地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建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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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用農舍建築基地跨越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時,其建蔽率之計算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5. 05. 06. 台內營字第 40509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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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銀行擬將「機關用地」與「第三種住宅區」合併申請建築乙案,請依說明會商結論辦理。內政部函 78. 05. 22. 台內營字第 698427 號 說明:本案經於本 78. 05. 17. 邀集省(市)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查「機關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不屬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所稱之使用分區,自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5 條第 2 項之限制,本案中有銀行擬將第三種住宅區與機關用地合併申請建築,原則同意,惟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報經台北市政府核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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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用地」及「住宅區」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規定合併規劃設計乙案,查「市場用地」係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應請比照本部 78. 05. 22. 台內營字第 698427 號函(註)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辦理。內政部函 78. 06. 01. 台內營字第 698451 號 說明:復貴會 78. 05. 15. 台建師技字第 240 號函。 ※註:78. 05. 22. 台內營字第 69842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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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內興建旅館、基地跨越商業區及住宅區者,可否合併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79. 07. 06. 營署都字第 103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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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計算之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2. 10. 台內營字第 877122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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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公司興建之「楠旗一次配電所多目標使用新建工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其容積率合併檢討及配置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 03. 19. 營署都字第 096290414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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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內機關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合併申請建築使用時,該基地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及第 165 條規定不予限制空地之配置而予混合使用乙案,查類似案例本署 96. 03. 19. 營署都字第 0962904147 號(註)書函業有明釋,惟關涉個案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洽詢,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10.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53883 號 說明:復貴事務所 96. 09. 26. (96)楊建字第 0960009026-1 號函。 ※註:96. 03. 19. 營署都字第 096290414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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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跨越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二種編定用地別,得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規定合併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8.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9116951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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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5. 28.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3429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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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核釋建築法令疑義。內政部函 66. 01. 15. 台內營字第 71623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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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天花板淨高度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69. 07. 14. 台內營字第 8280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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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設置天花板之高度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1. 12. 台內營字第 8609379 號 說明:
※註一:86. 10. 15. 台(86)內營字第 8607812 號函所稱之「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已廢止,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規定辦理。 ※註二:「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已廢止,請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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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浴廁天花板淨高度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06. 12. 台內營字第 898367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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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有關育幼院房舍審查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6. 11. 26. 台內營字第 550445 號 說明:
※註: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歸屬第 69 條 F 類,第 88 條附表(六) F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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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護理機構建築物用途之審查標準」疑義案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83. 10. 28. 台內營字第 8388563 號 <<會議紀錄>> 結論:關於建築物用途為護理之家(護理機構),其建築技術規則部分之審查標準,比照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規定辦理,本部 83. 06. 07. 台(83)內營字第 8303180 號函(註)已有明示,應無疑義。惟有關其樓梯之構造標準,要其護理收容(服務)對象確不供兒童使用者,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表列第一類標準審查。 ※註:83. 06. 07. 台內營字第 8303180 號詳總則編第 3-3 條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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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營建署研商「撞球場之樓梯寬度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用途歸類執行疑義」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辦理。內政部函 84. 06. 06. 台內營字第 847282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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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直通樓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附表第 3 欄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10. 04. 營署建管字第 096014855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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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院函詢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樓梯構造有關樓梯級高、級深、寬度等規格要求目的及同編第 36 條樓梯扶手設置規範目的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9.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5537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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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建建築物設置無障礙昇降機等待空間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昇降機豎道區劃遮煙門迴轉半徑重疊乙案內政部函 106. 06.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9391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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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地下層樓梯寬度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11. 20. 營署建管字第109008432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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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合住宅類(H-2 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迴轉半徑檢討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26.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15090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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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合住宅類(H-2 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査簽護及申報涉及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迴轉半徑檢討 1 案,復如說明, 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3. 22. 國署建管字第 113002847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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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合住宅類(H-2 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査簽證及申報涉及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迴轉半徑檢討 1 案,復如說明, 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10. 11. 國署建管字第 1130094098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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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關於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其中部分樓梯壹樓平台垂直淨空距離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訂一九○公分下限規定,得否有容許誤差範圍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7. 29. 台內營字第 8673349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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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貴院函詢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樓梯構造有關樓梯級高、級深、寬度等規格要求目的及同編第 36 條樓梯扶手設置規範目的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9.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55372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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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集會表演類建築物觀眾席樓板採挑空設計時,有關其挑空樓層觀眾席扶手高度是否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8 條第 1 項檢討,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7.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2265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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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置於地面層已計入建築面積之平臺版,得否註記空間名稱為「陽臺」及其構造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 01. 18. 營署建管字第 1061000733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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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 99 年 04 月 14 日研商地面層設置陽臺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4. 29. 營署建管字第 0992907990 號 <<會議紀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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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乙份,請查照轉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函 111. 10. 28. 台內營字第 1110818884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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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有關建造執照申請使用性質為停車場使用空間(非附屬停車空間)時,該建築物之「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適用法令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10. 05. 05.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30547 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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